《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核心员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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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掌握了核心技术、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的竞争。谁掌握了这关键的少数人才,谁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培养出来的高端技术人才,被强劲的对手以高薪或是各种各样具有诱惑力的条件所挖走了,造成巨大损失。2004年,海信集团宣布原方正助理总裁周险峰正式出任海信数码产品公司首席执行官。2005年7月,微软前全球副总裁李开复离开工作多年的微软,出任互联网搜索巨头Google的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这给微软在中国的发展战略带来重创。企业核心员工跳槽事件不断在上演。在这以人力资源决定企业成败的时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像南航飞行员辞职需要向航空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的事件即将成为历史,企业如何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已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笔者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如何对核心员工进行管理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一、谁是核心员工
  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著名的80/20原理,揭示了“关键的少数和无关紧要的多数”的规律,指出了掌握关键的20%就能掌握全局。对于企业来说,这20%的关键少数就是企业的核心员工。也就是那些拥有专门技术、掌握核心业务、控制关键资源、具有特殊经营管理才能,对企业的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员工,如李开复、周险峰等。核心员工在各自的商业帝国和专业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担着重要的战略职责,可以替代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其他员工,而其他员工却无法替代他们。
  二、核心员工的作用
  科技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发展,核心员工发挥的巨大作用也越来越突出,这一点从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公司的发展史上得到很好的诠释。比尔·盖茨说过,如果把微软最重要的二十个人拿走,微软将变得无关要紧。无独有偶,钢铁大王卡耐基也说过:“拿走我的厂房,拿走我的铁路,拿走我的船只,拿走我的金钱,甚至剥夺我的一切,但只要留下我的核心人员,我将在两三年内重新拥有失去的一切。”可见,核心员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对于核心员工管理的一般举措
  企业的核心员工都是知识型的员工,他们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追求自我实现价值,追求成就感,拥有独立价值观的那一小部分人。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常用的举措是为核心员工设计职业生涯规划,为其创造成长和发展的空间;建立动态的绩效考核体系;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重视知识管理对核心团队的建设;推行弹性工作制;下放决策权;工作富有挑战性;关心员工等等。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核心员工的管理策略
  无可否认,对于核心员工,上述举措在吸人、留人等管理中起到重大作用,但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核心员工跳槽相比现在简单很多,他们很容易就被竞争对手以高薪优厚待遇挖走而无须支付巨额违约金。因为新法规定即使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赔偿金。作为企业,新法实施后如何对核心员工进行管理,降低核心员工的跳槽风险,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策略:
  1.对核心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签署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提高离职成本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6月,袁小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月,B公司选送袁小姐前往日本培训。袁小姐如期去日本培训了半年后即回企业工作。2006年6月,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B公司要求袁小姐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合同,要袁小姐赔偿10万元培训费给公司,而袁小姐则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一分也不赔。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最后法院判公司败诉。因为在培训前,公司与袁小姐没有签订任何服务期协议。假如在出国培训前,公司与袁小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袁小姐进行半年的专业培训,袁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五年,否则赔偿培训费10万元。这样双方也不会发生争议,公司也不会发生巨额损失。
  为了公司的发展和核心员工的个人可持续发展,公司都会不定期地派员工出外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这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有效方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但对于这种企业为核心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使核心员工学到了本事获益的,为了避免企业人才两空,企业可以与核心员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依法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这样核心员工觉得有利可图才会签署这份服务期协议。在这一前提下,用人单位应给予核心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另外,服务期协议必须在培训之前就签订,如在培训之后才提出,誰也不愿意补签协议。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对核心员工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方可签署服务期协议。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也就是企业对核心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是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例如岗前培训、到外面参加一个普通会议。
  2.与核心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保密和不竞争义务,降低跳槽造成的损害
  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核心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而核心员工往往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核心员工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因此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要按月给予核心员工经济补偿,而且这些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如果企业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核心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样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核心员工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如果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李开复、周险峰的跳槽就不会对微软和方正造成巨大的损失。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核心员工。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3.健全管理体制,将相关约定写进劳动合同,使员工安心工作
  核心员工虽然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具有独特的经营管理经验,与企业有谈判的筹码,但作为一名劳动者,核心员工也会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企业要想留住核心员工,对他们的使用管理更须规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现在国内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分明,工作流程不细致详尽,甚至奖惩不分,管理混乱。核心员工对这样的公司会失去信心,觉得没前途,更担心不知道是否哪一天会因为工作上的小失误被开除。因此企业需要健全体制,为核心员工创建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薪酬激励制度。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核心员工的薪酬设计,不能单纯地设定为月工资X万元人民币,而应该根据核心员工的专长不同,设计不同的薪酬方案。例如针对技术人员,就可以实行技术团队奖励,帮助他们建立发展平台。如果团队整体研发的质量和速度都达到甚至超过公司的要求,就给予整个团队物质汇报。对于追求成功欲望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采用高层持股,用股份来激励高层,同时也是为他们的离职编制一个无形的约束网。
  企业与核心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除了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外,还要把与核心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培训、竞业禁止、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写进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这样核心员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才会在企业安心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出力。
  核心员工是企业价值的主要创造者,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好核心员工是企业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即将实施,相信企业针对性地与核心员工签署服务期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提高核心员工的离职成本和降低跳槽造成的损害,配合健全的管理体制、有效的激励措施、薪酬体制,定能不断激发核心员工的潜能,为企业的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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