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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算的上是他几年来关于法治学术研究的一本论文集,此书在1996年第一次出版以来就一直影响着千千万万的法律人。整本书研究中国当前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现实,并努力提出适合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方法。本文围绕“本土资源”这一核心概念,对于什么是苏力先生所倡导的本土资源,本土资源与建设法治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本土资源 传统与实践 法治
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自1996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第一版以来,接近20年来,它仍然是中国法学界中优秀的学术著作。苏力先生将此书分为三编:第一编是变法与法治,苏力先生自己所言,就是研究中国的现实,第二编则是对中国司法问题的一些研究,第三编就是法学院那就得规范化。应该说,自《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出版以来,对于“本土资源”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虽然苏力本人对此并不怎么关注,他认为“本土资源”这个概念其实没有多少意义,谁要是追究这个概念的精确定义就太没有意思了。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还是在本土资源这一意义上颇下功夫,并将苏力为代表的法律人称之为“本土法律派”,而苏力先生的理论便毫无疑问的称之为“本土资源论”。那么到底什么才是苏力先生所认为的本土资源呢?在我看来,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
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
苏力先生认为在建立适合中国的法治之路时,必须要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我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虽然,我们也许不愿意在如现在的网络小说一样穿越回封建社会过那种像鲁迅先生所说的“吃人的礼教”的生活。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在代代相传时给予我们的不仅仅是“乐于助人”,“孝敬父母”这样的文明,还有“重男轻女”等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虽然中华法系已经悄然逝去,但是它毕竟存在了近千年,这近千年的潜移默化绝不可能依靠对西方法律完全的移植所取代。正如《秋菊打官司》里,秋菊对于村长可以打人但并不可以往“要命的地方踢”一样,中國人对于“断子绝孙”的重视就是几千年来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试想,若是村长只是打了秋菊丈夫的胳膊或其他不重要的地方,秋菊还会想要讨要个“说法”吗?在此,我想说一下,对于邓正来教授所说的“不能由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建构起有效的关系,尤其不能经由所谓‘这两部作品都属于文学中的现实主义流派’这样的说法而在这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确立起学术意义上的切实的‘相关性’关系。”这一论断,我认为,固然电影作品不能涵盖所有现实,但它的确是生活的缩影,至少我见过许许多多的“秋菊”。而且在我看来,苏力先生也并非是想以偏概全,而是想要说明“法律文化的传统”对于中国人民的影响。从苏力先生的文章中,或明显或隐含的就形成了我认为的“本土资源”所包含的一个方面——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这些传统不会消失,而是一直会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
二、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习惯与实践
在我看来,苏力先生所倡导的“本土资源”不可能只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世界是发展的,中国也是不断地发展,所以,“本土资源”还包括现如今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习惯与实践。它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起可以理解为苏力先生比较重视的“民间法”。苏力实际上建立了这样一个公式:本土资源=非正式制度=民间法。将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的习惯与实践看作是本土资源的一个方面,正如苏力先生自己所说的那样“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本土资源论”一经提出就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波动,关于什么是苏力的“本土资源”在法学界的争论应该从未停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习惯与实际”就是我认为的“本土资源”。我相信苏力先生提出的“民间法”也是这两个方面。总之,“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影响不容小觑,尽管也有反对批评之声,但是,它确实是苏力先生给我们的一笔不小的财富。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苏力:《世纪末日的交代》,载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邓正来:《中国的法律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23卷第3期.
[4]田飞龙:《本土资源与法律多元——重读苏力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载《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7年第2期.
关键词:本土资源 传统与实践 法治
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自1996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第一版以来,接近20年来,它仍然是中国法学界中优秀的学术著作。苏力先生将此书分为三编:第一编是变法与法治,苏力先生自己所言,就是研究中国的现实,第二编则是对中国司法问题的一些研究,第三编就是法学院那就得规范化。应该说,自《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出版以来,对于“本土资源”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虽然苏力本人对此并不怎么关注,他认为“本土资源”这个概念其实没有多少意义,谁要是追究这个概念的精确定义就太没有意思了。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还是在本土资源这一意义上颇下功夫,并将苏力为代表的法律人称之为“本土法律派”,而苏力先生的理论便毫无疑问的称之为“本土资源论”。那么到底什么才是苏力先生所认为的本土资源呢?在我看来,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
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
苏力先生认为在建立适合中国的法治之路时,必须要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我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虽然,我们也许不愿意在如现在的网络小说一样穿越回封建社会过那种像鲁迅先生所说的“吃人的礼教”的生活。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在代代相传时给予我们的不仅仅是“乐于助人”,“孝敬父母”这样的文明,还有“重男轻女”等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虽然中华法系已经悄然逝去,但是它毕竟存在了近千年,这近千年的潜移默化绝不可能依靠对西方法律完全的移植所取代。正如《秋菊打官司》里,秋菊对于村长可以打人但并不可以往“要命的地方踢”一样,中國人对于“断子绝孙”的重视就是几千年来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试想,若是村长只是打了秋菊丈夫的胳膊或其他不重要的地方,秋菊还会想要讨要个“说法”吗?在此,我想说一下,对于邓正来教授所说的“不能由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建构起有效的关系,尤其不能经由所谓‘这两部作品都属于文学中的现实主义流派’这样的说法而在这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确立起学术意义上的切实的‘相关性’关系。”这一论断,我认为,固然电影作品不能涵盖所有现实,但它的确是生活的缩影,至少我见过许许多多的“秋菊”。而且在我看来,苏力先生也并非是想以偏概全,而是想要说明“法律文化的传统”对于中国人民的影响。从苏力先生的文章中,或明显或隐含的就形成了我认为的“本土资源”所包含的一个方面——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这些传统不会消失,而是一直会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
二、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习惯与实践
在我看来,苏力先生所倡导的“本土资源”不可能只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世界是发展的,中国也是不断地发展,所以,“本土资源”还包括现如今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习惯与实践。它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起可以理解为苏力先生比较重视的“民间法”。苏力实际上建立了这样一个公式:本土资源=非正式制度=民间法。将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的习惯与实践看作是本土资源的一个方面,正如苏力先生自己所说的那样“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本土资源论”一经提出就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波动,关于什么是苏力的“本土资源”在法学界的争论应该从未停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习惯与实际”就是我认为的“本土资源”。我相信苏力先生提出的“民间法”也是这两个方面。总之,“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影响不容小觑,尽管也有反对批评之声,但是,它确实是苏力先生给我们的一笔不小的财富。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苏力:《世纪末日的交代》,载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邓正来:《中国的法律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23卷第3期.
[4]田飞龙:《本土资源与法律多元——重读苏力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载《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