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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持有物不是抛弃物,所有权人对之仍有所有权。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遗失物等脱离持有物可以作为侵占罪之对象,但是由于侵吞上述脱离持有物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上述脱离持有物与遗忘物、埋藏物有共同的属性,因而可以认定侵吞脱离持有物也具有刑事侵权的性质,可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治罪。但是依据该条款治罪虽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却尚显牵强,因而在刑法中应将侵吞脱离持有物的行为独设一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