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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中,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围绕“良法”与“恶法”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争论。其中自然法学派持有的观点是恶法非法,相反的是分析法学派持有的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信条,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不应把两者割裂对立,可以坚持两者理论的中庸倾向,法律在制定的时候,自然法体现在法律的理性及守法与执法的过程当中,就比如说恶法也是法,树立法律权威,同时我们还可以以良心之至作为两者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