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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上个月的一天.我驾驶货车在道路上行驶中.车上装载的货物掉落.砸到正在超车的小轿车上.造成驾驶员陆某受伤、轿车受损的事故。陆某因此受到较大损失.要求我和为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我只投保有交强险.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而本案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本案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读者 缪伟
缪伟同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本案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关键是要明确该起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货车行驶在充满其他高速行驶的机动车的道路上,车上掉落的物件引发的事故无异于失控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因此,道路上行驶中的机动车所载货物掉落致人损害应当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另外,《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了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不包括车载货物掉落的情形。既然本起事故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又不存在交强险的免责事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朋友孙某驾驶一辆奇瑞轿车在国道上正常行驶时.突然一辆农用三轮车从后方冲上来.因下坡车速过快.撞上了孙某的汽车.三轮车驾驶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面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觉得很冤枉。请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如何救济?
读者 李振
李振同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它虽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但仅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既然是一种证据,那么其证据效力就待定。如果孙某确有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除可以申请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部门及时予以改正外,还可以通过另外两种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之规定,依法要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是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即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尽力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法院通过庭审调查,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来调整民事赔偿的比例。即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因为,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上个月的一天.我驾驶货车在道路上行驶中.车上装载的货物掉落.砸到正在超车的小轿车上.造成驾驶员陆某受伤、轿车受损的事故。陆某因此受到较大损失.要求我和为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我只投保有交强险.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而本案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本案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读者 缪伟
缪伟同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本案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关键是要明确该起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货车行驶在充满其他高速行驶的机动车的道路上,车上掉落的物件引发的事故无异于失控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因此,道路上行驶中的机动车所载货物掉落致人损害应当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另外,《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了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不包括车载货物掉落的情形。既然本起事故属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又不存在交强险的免责事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朋友孙某驾驶一辆奇瑞轿车在国道上正常行驶时.突然一辆农用三轮车从后方冲上来.因下坡车速过快.撞上了孙某的汽车.三轮车驾驶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面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觉得很冤枉。请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如何救济?
读者 李振
李振同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它虽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但仅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既然是一种证据,那么其证据效力就待定。如果孙某确有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除可以申请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部门及时予以改正外,还可以通过另外两种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之规定,依法要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是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即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尽力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法院通过庭审调查,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来调整民事赔偿的比例。即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因为,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