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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数量变更会导致合伙企业出现两种极端状况即合伙人类型异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类合伙人)与合伙人数量异动(合伙企业仅剩一个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数量"超标")。对于这两种异动情形,现行法律或作出规定但存有瑕疵,或根本未作规定。因此,完善我国合伙企业合伙人类型异动与数量异动规定有其必要性与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