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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步伐的日益加快,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犯罪却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大难题。因此,本文将基于网络犯罪防控的视角来探讨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问题,尤其是针对我国当前的网络服务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认为我们应该尽快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网络服务法律规制,进而切实有效的防控网络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防控;网络服务;法律规制
一、导言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去了。然而,网络在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即网络犯罪,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威胁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各个国家都在网络犯罪的严峻考验下寻求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便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虚拟社会。
二、网络犯罪概述
在网络化的时代,犯罪已经是一个高科技的负面产物,它足可以摧毁现代化的网络服务,并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的困扰。然而,即使是再高超的网络犯罪,其最终仍然是要被破解和消除的。我们必须从人的角度出发,构建一套管理、教育与法律的屏障来确保网络服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事实上,网络社会就是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的新型社会生活和交往的虚拟空间,它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所谓网络犯罪就是指在网络领域中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其并不是指网络就是犯罪行为的主体。我们应该确定好网络在犯罪中的角色,即网络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也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工具。而且,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一般要借助于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来完成,而且其具有侵害性或威胁性。因此,我们说,网络犯罪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网络犯罪和网络环境中的准犯罪两种类型。
三、基于网络犯罪防控视角的网络服务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鉴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犯罪行为变得日益猖獗,尤其是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网络服务的发展速度较慢,起步较晚,很多网吧主营的不是因特网业务,而是各种各样的网络游戏,部分上网者在网吧中浏览淫秽、反动网页,部分网吧经营者自身的技术力量不足,还有就是全国各地仍然存在着无证网吧的现象,这些都给了我国网络管理带来了较大的管理困难,这也使得网络犯罪防控工作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此,我们必须针对此现象,从网络犯罪的防控视角出发,真正完善我国的网络服务法律规制。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比如说韩国已有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和各种规定,德国制定了《公共场所青少年保护法》,意大利对网吧管理有很严格的规定,埃及的主管部门规定任何网吧、任何人均不能浏览黄色网站等。
那么,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网络服务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有效防控网络犯罪。具体来说,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上网服务的法律规范,比如说,我们要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管制色彩的淡化,要充分尊重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工作,要让网络服务法律规制在立法目的上就切实的考虑到网络主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在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的同时,不能够损坏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目前我国一些现有的网络服务场所中的立法规定过于理想化的问题,我们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网络服务法律规制,切实提高这些网络服务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针对上网服务的法律规范方面的具体内容方面,我们应该尽快实现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分配,去除掉过多的权利限制条款,还要重视对网络服务以及政府机关的双重监督工作,强化网络服务过程中政府角色的正常发挥,让政府成为网络服务法律规制中的完善主体行为人,尽可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服务环境,维护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只有当市场与市场主体无法解决自身问题的时候,政府才可以发挥出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这种政府干预行为也应该符合市场规律。
此外,我国网络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与网络信息服务相关的网络犯罪,比如说,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网络虚假广告、垃圾邮件等。那么,作为网络著作权的侵犯问题来说,这主要是指一些利用网络来实现网络复制功能,但是并没有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并且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盈利的网络犯罪行为。应该来说,在当前这样一个极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下,这种著作权的侵犯问题频发,很多人在利用网络数字化资源的同时,并没有充分意识到网络浏览便利而造成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争议与纠纷。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网络信息服务法律规制,让人们具备强烈的著作权意识,从而减少或杜绝该类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由于现代人们的生活中几乎离不开各种广告,通过网络而产生的广告更是不计其数。但是这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却存在着不够真实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出现违法广告,比如说,诱饵广告、虚假广告、滥用名人肖像广告、违反行业规定的广告以及欺诈性广告。当然,网络邮件也是一个网络犯罪的常见途径,尤其是网络犯罪主体通过网络发送一些垃圾邮件,使得人们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干扰。另外,目前困扰各国的一个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问题就是网络色情信息。针对以上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行为,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并实施严格的网络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规范,比如说,借鉴美国的做法来对网络联线服务商涉及著作权侵权责任持严格态度,对网络虚假广告则应该制定诸如美国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与《电子信箱保护法草案》等,尤其是针对垃圾邮件建立一套完善的反垃圾邮件立法,进而对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进行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范,尽可能的维护人们的网络利用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切实可靠的网络服务法律规制,避免或减少网络犯罪行为的法式,做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控。
参考文献:
[1]李其双主编.网络犯罪防控对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2]夏锦尧主编.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与防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张彦.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网络犯罪防控;网络服务;法律规制
一、导言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与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去了。然而,网络在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即网络犯罪,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威胁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各个国家都在网络犯罪的严峻考验下寻求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便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虚拟社会。
二、网络犯罪概述
在网络化的时代,犯罪已经是一个高科技的负面产物,它足可以摧毁现代化的网络服务,并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的困扰。然而,即使是再高超的网络犯罪,其最终仍然是要被破解和消除的。我们必须从人的角度出发,构建一套管理、教育与法律的屏障来确保网络服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事实上,网络社会就是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的新型社会生活和交往的虚拟空间,它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所谓网络犯罪就是指在网络领域中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其并不是指网络就是犯罪行为的主体。我们应该确定好网络在犯罪中的角色,即网络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也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工具。而且,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一般要借助于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来完成,而且其具有侵害性或威胁性。因此,我们说,网络犯罪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网络犯罪和网络环境中的准犯罪两种类型。
三、基于网络犯罪防控视角的网络服务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鉴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犯罪行为变得日益猖獗,尤其是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网络服务的发展速度较慢,起步较晚,很多网吧主营的不是因特网业务,而是各种各样的网络游戏,部分上网者在网吧中浏览淫秽、反动网页,部分网吧经营者自身的技术力量不足,还有就是全国各地仍然存在着无证网吧的现象,这些都给了我国网络管理带来了较大的管理困难,这也使得网络犯罪防控工作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此,我们必须针对此现象,从网络犯罪的防控视角出发,真正完善我国的网络服务法律规制。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比如说韩国已有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和各种规定,德国制定了《公共场所青少年保护法》,意大利对网吧管理有很严格的规定,埃及的主管部门规定任何网吧、任何人均不能浏览黄色网站等。
那么,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网络服务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有效防控网络犯罪。具体来说,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上网服务的法律规范,比如说,我们要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管制色彩的淡化,要充分尊重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工作,要让网络服务法律规制在立法目的上就切实的考虑到网络主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在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的同时,不能够损坏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目前我国一些现有的网络服务场所中的立法规定过于理想化的问题,我们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网络服务法律规制,切实提高这些网络服务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针对上网服务的法律规范方面的具体内容方面,我们应该尽快实现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分配,去除掉过多的权利限制条款,还要重视对网络服务以及政府机关的双重监督工作,强化网络服务过程中政府角色的正常发挥,让政府成为网络服务法律规制中的完善主体行为人,尽可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服务环境,维护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只有当市场与市场主体无法解决自身问题的时候,政府才可以发挥出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而且这种政府干预行为也应该符合市场规律。
此外,我国网络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与网络信息服务相关的网络犯罪,比如说,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网络虚假广告、垃圾邮件等。那么,作为网络著作权的侵犯问题来说,这主要是指一些利用网络来实现网络复制功能,但是并没有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并且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盈利的网络犯罪行为。应该来说,在当前这样一个极为开放的网络环境下,这种著作权的侵犯问题频发,很多人在利用网络数字化资源的同时,并没有充分意识到网络浏览便利而造成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争议与纠纷。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网络信息服务法律规制,让人们具备强烈的著作权意识,从而减少或杜绝该类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由于现代人们的生活中几乎离不开各种广告,通过网络而产生的广告更是不计其数。但是这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却存在着不够真实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出现违法广告,比如说,诱饵广告、虚假广告、滥用名人肖像广告、违反行业规定的广告以及欺诈性广告。当然,网络邮件也是一个网络犯罪的常见途径,尤其是网络犯罪主体通过网络发送一些垃圾邮件,使得人们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干扰。另外,目前困扰各国的一个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问题就是网络色情信息。针对以上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行为,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并实施严格的网络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规范,比如说,借鉴美国的做法来对网络联线服务商涉及著作权侵权责任持严格态度,对网络虚假广告则应该制定诸如美国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与《电子信箱保护法草案》等,尤其是针对垃圾邮件建立一套完善的反垃圾邮件立法,进而对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进行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范,尽可能的维护人们的网络利用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切实可靠的网络服务法律规制,避免或减少网络犯罪行为的法式,做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控。
参考文献:
[1]李其双主编.网络犯罪防控对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2]夏锦尧主编.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与防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张彦.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