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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3期《新疆金融》发表的张彦虎同志《银行资产保全应注意的几个法律时效问题》一文(以下简称张文),我以为有两处提法有误,阐述如下,与张彦虎同志商榷。一、张文在论述“保证期间的时效”时,在引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后,得出结论说:“在一般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主张权利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或向保证人提出请求,从而引起时效中断,防止风险的加大。”可见,张文认为在一般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是引起时效中断的三种办法之一。《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来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