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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组国有企业债务,优化资本结构的讨论中,不少同志主张,组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银行向其提供贷款,"公司"以借入资金注入高负债率的企业,企业以此资金归还银行贷款。"通过这一循环,银行贷款总额不增加,而企业的负债率可降低到合理水平"(《金融研究》97年第一期肖金成文)。这一设想是否能付诸实施呢?我以为值得研究。首先,"公司"是以什么方式向高负债率企业注入资金呢?是贷款方式,还是投资方式?如果以贷款方式注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