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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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保全证据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收集和固定,以保持其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的一种司法手段。并且保全证据公证不是被主观意识所改变的客观事实。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客观事实
  保全证据是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材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认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既要认定案件事实就必须依靠证据。由于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民事案件的审理又需要一个过程,所需证据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人为原因导致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有效的将证据保全下来。
  一、保全证据公证与法院证据保全的差异
  1.时间与效力上的差异
  保全证据公证不受时间限制,公证的效力也不因是否诉讼改变。无论诉讼是否发生,只要当事人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符合保全证据的条件,我国公证机构就可受理;但法院的证据保全则需要在诉讼前15日提出,并且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受为期7天的限制。法院的诉前保全是由当事人在诉前15日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应表明请求诉前保全的原因,否则不予受理。而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不会因当事人不起诉而失效。当意外事件发生时,保全证据公证能更有效地为当事人保留有效证据。
  2.适用范围与条件的差异
  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其作用可以发挥到诉讼与非诉讼的两个方面。就保全来说,公证处不仅可以对证人证词、视频软件和鉴定结论进行保全,还可以对侵权行为、取证行为的真实性等进行公证。但法院的证据保全多数被限制于财产保全。法院证据保全是材料被破坏或者难以取证的条件下进行,而公证机构则不受限制。同时保全证据公证具有及时性和被动性,证据的多变性决定了保全证据必须尽快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除法院外,公证处不允许私自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就是保全证据公证。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很多侵权行为都需要依靠法律的手段解决。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保全证据公证就能够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经过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与法院依法收集、调查取证的证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益,这样工作人员只要依据公证保全的证据就能够判定案件,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公证是证据固定的一种证明手段,其目的是为诉讼提供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的证据,保全证据公证是司法机关采信的条件。
  三、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必须是与当事人利益权益有关的人,也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参与保全证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相关的专业资格;换言之,在进行物证保全时,公证人员应对专业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并告知其操作的相应资格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申请人与参与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证明。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不得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触犯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准则,否则将会丧失法律效力。如果通过强制手段、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方法进行取证,法院将会拒绝采纳。证人证词的陈述,公证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记录下来形成书面证据,并加以保存,防止有客观因素干扰判断。物证是查明事实真相的另一种方式,方便查实。但由于物证可能因其他因素被损毁,因此,保全物证时一般会采取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再给予封存。保全证据只要是在真实合法的条件下,所公证的证据就是具有法律效率的。
  (3)公证员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公证工作是一项严格法定性质的工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需两人协同办理,承办公证员亲自办理。同时在办理保全证据取证时,公证员的参与程度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此,在结合多方面建议的综合整理,公证界人士明确指出,公证人员在保全证据取证中的行为应以申请人的权利为限。
  (4)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笔录公证都是双方到现场,同时对现场的客观事实进行公证。其特点就是对已经发生事实证据的固定,这种方式是在现场完成记录并予以固定。对专业的工作人员来说,记录是一种把行为状态的发生过程转换成固定状态的方式。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公证员力保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每个步骤都呈现在工作记录之中。在记录過程中,公证人员要把保全的各方面记录清楚,包括所有到场人员,并要求在现场记录上确认签字。
  四、公证文书书写问题
  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法律效益和约束力。公证书在一般事务性公证中表述的过于刻板单一,但由于保全证据办理这类专业技术要求更高的公正而言,若公证书表述的过于简单,将会很难承受住法院的审查。因此,公证员在制作公证文书时,首先要明确了解当事人的需求,然后依照被保全对象的身份特征、行为举止,运用专业、严谨、客观的态度对事实证据进行描述,清晰、系统的表达出来。公证文书中所表述的事实,需要更加充分的材料加以印证。未经确认的情况不应以证明的方式表述。
  五、结束语
  保全证据公证已经在新的公证法中明确列出,公证人士应积极推动此项公证的发展。随着国家不断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公证机构在保全证据公证办理方面的能力越来越强,相信国家相关部门会使公证机构发挥出保全证据办理的真正作用。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中有着很高的地位,也有更加深刻的见解,使我国法律更加健全,做到融合交流,共同发展新型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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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洪丹.关于证据保全公证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J].民营科技,2015(12):235-235.
  作者简介:
  胡安林,男,汉族,大专,初级职称。研究方向: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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