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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必须着眼于规范权力运行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此,必须完善制度,加强党内和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拓宽路径,发挥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监督的作用。
一、加强党内和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
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建立健全党内和政府内部的民主监督制度、改革党的纪检领导体制、加强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党内监督十分必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内监督实践的历史经验表明,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使这些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制定配套的专项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制定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例,改革现行党内纪检工作体制。对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监督机构规范化。同时,监督机构和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也需要监督,对他们的监督也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在全党上下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还应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突出监督重点,把限制公共权力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将监督贯彻全程,除了推行“关口前移”,还必须推行“关口后移”,不留死角。“关口前移”是指,一方面要把监督工作做在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之前,坚持防病胜于治病,一旦发现党员干部有犯错误的苗头,要及时通过打招呼、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尽早提醒,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做到防微杜渐;另一方面,监督工作要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抓起,克服组织部门监督“太短”的局限,坚持全方位听取意见,尤其要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同时严格遵循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力行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关口后移”意味着,对于“一把手”来说,不但要对其政治任期的前端进行监督和预防,而且要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在某个政治任期或者是政治生命完结后进行监督和把关。一是在“一把手”某个政治任期结束后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需要试行离岗考察制度,即主要领导干部获得提拔需要离岗时,在公示提拔信息以后,适度延长公示时间,令其脱离原工作岗位,暂不进行新的任命或暂不就任新职,而是安排其到党校进行为期至少三个月的培训。在此期间可以排除干扰,使“一把手”得到最充分的监督。这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二是在“一把手”的“政治生命结束”后注意把关,即加强对“一把手”在离职和退休后一段时期内的监督。中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指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当前,期权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对“一把手”的监督过程还必须延伸到“一把手”离职或退休以后的一段时间。
第四,加强巡视制度。巡视制度赋予巡视组很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权力必须不低于被监督者的权力,即巡视组对中纪委常委会和中组部部务会议负责,直接向中纪委常委和中组部领导汇报工作,而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给政治局常委。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监督主体受监督客体领导并向它负责的矛盾;监督特派员由于是上一级党委(纪委)委派的,有较高的权威,能够充分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特派员与同级党委没有太多的利益瓜葛,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目前,反映情况最多的是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问题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问题。党中央之所以设立专门的巡视机构,组建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是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推出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党外和政府机关外部的监督
在搞好党内监督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发挥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监督的积极作用。只有做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各方面的监督,我们的党才会少走或不走弯路。
第一,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党和政府要接受人民群众广泛的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等方式,多渠道听取人民群众对他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的工作和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的情况公诸社会。
人大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最重要形式和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全面性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就监督的对象来说,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监督的性质来说,既包括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又包括法律监督以外的工作监督。不仅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且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有效。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合理界定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职能,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明确人大和政府的职权界限;三是要完善人大监督政府的法律、制度和程序。
第二,完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的民主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下制度:一是知情制度。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不知情,必然无的放矢,监督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二是协商监督制度。要做到凡是政府的重大决策,应事先拿到政协来协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真正做到“协商在决策之前”。民主监督制度应明确具体,尽可能量化、细化、实化,以利于掌握和操作,有章可循,减少随意性。三是反馈制度。对于通过协商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正确的应加以采纳;凡是对某些问题在看法上不完全一致的应加以解释。除了制度建设外,党委应当重视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不受侵犯。政协民主监督还应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配合,尤其是同人大法律监督相协调,更好地发挥效应,强化民主监督的地位。
第三,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加强新闻立法工作,推动舆论监督法治化,完善舆论监督外部环境的制度建设,建立监督主体的自律机制,是完善这一监督方式的有效途径。强化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如《监督法》、《新闻法》等,确立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广大群众、新闻媒体、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等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从而使社会监督能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总之,要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监督体系和网络,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从而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与蔓延,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责编/于亚博)
一、加强党内和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
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广泛的权力,建立健全党内和政府内部的民主监督制度、改革党的纪检领导体制、加强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党内监督十分必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内监督实践的历史经验表明,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使这些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一,制定配套的专项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制定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例,改革现行党内纪检工作体制。对党内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监督机构规范化。同时,监督机构和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也需要监督,对他们的监督也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在全党上下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还应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突出监督重点,把限制公共权力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将监督贯彻全程,除了推行“关口前移”,还必须推行“关口后移”,不留死角。“关口前移”是指,一方面要把监督工作做在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之前,坚持防病胜于治病,一旦发现党员干部有犯错误的苗头,要及时通过打招呼、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尽早提醒,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做到防微杜渐;另一方面,监督工作要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抓起,克服组织部门监督“太短”的局限,坚持全方位听取意见,尤其要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同时严格遵循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力行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关口后移”意味着,对于“一把手”来说,不但要对其政治任期的前端进行监督和预防,而且要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在某个政治任期或者是政治生命完结后进行监督和把关。一是在“一把手”某个政治任期结束后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需要试行离岗考察制度,即主要领导干部获得提拔需要离岗时,在公示提拔信息以后,适度延长公示时间,令其脱离原工作岗位,暂不进行新的任命或暂不就任新职,而是安排其到党校进行为期至少三个月的培训。在此期间可以排除干扰,使“一把手”得到最充分的监督。这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二是在“一把手”的“政治生命结束”后注意把关,即加强对“一把手”在离职和退休后一段时期内的监督。中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指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当前,期权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对“一把手”的监督过程还必须延伸到“一把手”离职或退休以后的一段时间。
第四,加强巡视制度。巡视制度赋予巡视组很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权力必须不低于被监督者的权力,即巡视组对中纪委常委会和中组部部务会议负责,直接向中纪委常委和中组部领导汇报工作,而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给政治局常委。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监督主体受监督客体领导并向它负责的矛盾;监督特派员由于是上一级党委(纪委)委派的,有较高的权威,能够充分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特派员与同级党委没有太多的利益瓜葛,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目前,反映情况最多的是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问题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问题。党中央之所以设立专门的巡视机构,组建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是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推出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党外和政府机关外部的监督
在搞好党内监督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发挥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监督的积极作用。只有做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各方面的监督,我们的党才会少走或不走弯路。
第一,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党和政府要接受人民群众广泛的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等方式,多渠道听取人民群众对他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的工作和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的情况公诸社会。
人大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最重要形式和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全面性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就监督的对象来说,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监督的性质来说,既包括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又包括法律监督以外的工作监督。不仅监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且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有效。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合理界定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职能,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明确人大和政府的职权界限;三是要完善人大监督政府的法律、制度和程序。
第二,完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的民主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下制度:一是知情制度。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不知情,必然无的放矢,监督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二是协商监督制度。要做到凡是政府的重大决策,应事先拿到政协来协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真正做到“协商在决策之前”。民主监督制度应明确具体,尽可能量化、细化、实化,以利于掌握和操作,有章可循,减少随意性。三是反馈制度。对于通过协商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正确的应加以采纳;凡是对某些问题在看法上不完全一致的应加以解释。除了制度建设外,党委应当重视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不受侵犯。政协民主监督还应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配合,尤其是同人大法律监督相协调,更好地发挥效应,强化民主监督的地位。
第三,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加强新闻立法工作,推动舆论监督法治化,完善舆论监督外部环境的制度建设,建立监督主体的自律机制,是完善这一监督方式的有效途径。强化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如《监督法》、《新闻法》等,确立社会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广大群众、新闻媒体、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等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从而使社会监督能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总之,要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监督体系和网络,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从而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与蔓延,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责编/于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