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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刊登了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部分中小学教师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提到了县直属学校要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提供2名考评排名末位人员到缺编乡镇学校交流锻炼学习一年,一年后乡镇配合县教育局组织考核,考核成绩进步视其情况再定去留问题,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下调。
这项政策引起了当地教师的强烈不满,但其目的很明确,部分原因是为了加强农村师资力量,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然而这项饱受争议的措施能否达到上述效果,果真能够让农村教育从中受益吗?笔者希望通过更为具体和深层次的发问,来探求这一问题的答案。
促进教育均衡还是延续教育歧视?
正如公开信中所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与此同时“教育均衡”的理念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一致认可,可以说当下无论是从观念上还是实际行动上,关注农村教育、缩小城乡差距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进步都已经成为了共识。可是部分教育管理者与决策者并没有认真研究“教育均衡”背后蕴含的教育思想,没有把握到其本质内涵,也就不可能正确地用其来指导实践,开展教育工作。
例如,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是追求教育公平,温家宝总理说:“教育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政府提供给每个孩子的学习条件、权利、机会应该是平等的。保证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校舍、设备、师资等基本条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是让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平等教育的基本体现,也是教育事业发展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均衡发展离不开这样的公平观,但是教育公平首先要做到地位上的平等,对城市教育和农村教育相应的地位应该是一视同仁的。那么在水城县的做法中我们能看到什么?考核排名末位、教学能力差的教师被下派到农村并降低工资待遇,以作为对教师工作不力的一种惩罚性措施,让人联想到古代的“流放”之刑,这岂非是把农村教育领域作为“边远荒凉之地”的赤裸裸歧视?
相关专家早已指出,相比与对农村财政、设施等实质性的资源倾斜与加大投入力度,改变长期以来的那种认为城市教育始终优先于农村教育、农村教育跟着城市教育走的固定僵化思维更为重要,这是一种歧视农村的教育思维,导致的后果就是歧视性政策的不断出台,对农村教育歧视的默许和延续。
师资分配上的雪中送炭还是帮倒忙?
制约农村教育水平的两个核心条件是基础设施和师资,后者往往更为重要。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来建设,师资力量却是农村教育中始终难以解决的头等问题。仅就小学而言,2011年,各地区农村小学高级教师比例普遍低于城市,城乡差距过大,差值达9个百分点,这将严重影响农村中小学教学质量的提高。2011年,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小学高级教师比例较低的省,东部地区有北京和福建;中部地区有海南、河北和安徽,其城乡差值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西部地区有贵州、新疆和青海,其城乡差值均在15个百分点以上。2009年至2011年,12个省小学高级教师比例的城乡差距在扩大,重庆、上海和河南均扩大幅度较明显,均在2个百分点以上。受制于交通、住房、生活条件等复杂的社会因素,加上农村学校的低福利和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难以吸引优秀师资,甚而大量外流,农村教师加入了人才流动的大潮,这使本来就虚弱不堪的农村教育雪上加霜。
初看之下,水城县的做法似乎是为农村教师队伍“雪中送炭”来了,充实了农村教师资源,提高了农村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然而,教育政策的好坏需要我们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并根据实效来加以评断,不能只看它的目的如何与纸面上的设计。水城县下派教师到农村的举措能够收到上述成效的前提在于,下派的教师在业务水平与职业素养上确实高于农村学校中的教师,为农家子弟带去更丰富扎实的知识与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帮助他们更好的成长并完成求学的梦想。
那么这个前提能否成立呢?首先看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城县下派到农村学校的教师是在考评排名中的末位人员,也就是在现行的教育考核体系下教学业绩最差的教师才会被下放到农村学校。何以见得城市学校中教学能力最差的教师的教学水平就要高于农村教师队伍的平均水平呢?笔者从网上了解到,在河南焦作某些地方一般都是让“老弱病残”老师或者快退休的老师去支教,这些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各种错误与纰漏,结果反而得不到农村师生的欢迎。
其次,水城县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也会严重挫伤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引发他们的不满情绪。正如信中所说,“按这个规定,岂不是即使你这个学校所有的老师都认真工作,都很优秀,每年也总得有2位排名末位的,也得下放到乡镇去锻炼学习?”,“这让我们很悲哀、很伤心、很担忧”。可想而知,如果被下放的教师带着这样的情绪和体验去参加农村教育工作,哪里能够对农村的教育事业倾注自己的热情和心血?而在工作积极性和职业态度上都大打折扣的下派教师显然不能有利于农村教育的进步。
如果水城县这项做法得以实施的话,我们更有可能看到的是一些教师队伍中的不合格者在农村教育中误人子弟,或是被下派到农村的教师情绪低落,消极对待工作。更坏的情况甚至是影响到农村原有教师队伍的稳定,导致本就薄弱的农村师资力量进一步瓦解,出现“帮倒忙”、“开倒车”的局面。
公平与效益,不可兼得还是相得益彰?
不难看出,水城县的做法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想要主观地贯彻教育公平的原则,一是在此基础上能够提高城市和农村双方的教育效益。然而经过以上分析,在笔者看来这项试图兼顾公平与效益的举措并不能收到让农村教育受益的预期效果,反而让教育公平和农村教育的效益都遭到了破坏。
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大来看,公平与效益问题也是教育均衡发展所要面对的难点问题。如果完全只从公平角度出发去制定和实行有关政策,就必然会丧失教育效益,也是有许多弊端的。近年来,韩国、日本等国家就发现,他们在推行“平准化”政策后,义务教育逐步丧失了效率。那么手否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益就不能共存了呢?
我们先对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益的定义来做一个大致的了解。关于教育公平的解释有很多,罗尔斯《正义论》中关于公平的定义是“一、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二、一个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如地位、职位、利益等应该向所有人开放;三、如果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同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公平、正义原则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很强的普适性,教育公平作为确保个体发展的基本权利有效途径之一,也完全可以以上述原则和标准来执行和衡量。而教育效益是一种结果性的概念,主要是指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的质量规格,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比率,是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之一。
从教育自身良性发展的需要来看,教育公平与效益缺一不可,在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应该首先强调教育公平。我们强调教育公平,不会回到传统体制固有的平均主义,而是说需要进一步重视教育公平,在效益与公平关系上加大公平的分量。具体实践中合理和可行的策略应该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近似的区域内,努力追求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而不是像水城县的做法一样仅凭主观推断。
总之,水城县的做法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决策上的失误,它映射出了我国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完善教育体系过程中所面临的众多问题和困难。我们究竟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才能真正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值得深入地思考。我国70%是农村人口,农村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一些类似的政策对农村教育的歧视,将会直接导致农村教育质量的滑坡,使农村教育深受其害,而非从中获益。
发展农村教育尽管任重而道远,但意义重大。针对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输血不如造血”,大幅度提高和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和福利水平,创建一支高素质的农村教师队伍才是根本之道。
一些基层教育管理者们也应该以此为鉴,不能空搬教条与不考虑实际情况,致使决策的结果与目的背道而驰,使迫切需要大步前进的农村教育走弯路。只有真正认识到义务教育“均衡化”的战略重要性,将其放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才可以处理好教育公平与效益的关系,惠及农村教育。
这项政策引起了当地教师的强烈不满,但其目的很明确,部分原因是为了加强农村师资力量,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然而这项饱受争议的措施能否达到上述效果,果真能够让农村教育从中受益吗?笔者希望通过更为具体和深层次的发问,来探求这一问题的答案。
促进教育均衡还是延续教育歧视?
正如公开信中所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与此同时“教育均衡”的理念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一致认可,可以说当下无论是从观念上还是实际行动上,关注农村教育、缩小城乡差距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进步都已经成为了共识。可是部分教育管理者与决策者并没有认真研究“教育均衡”背后蕴含的教育思想,没有把握到其本质内涵,也就不可能正确地用其来指导实践,开展教育工作。
例如,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是追求教育公平,温家宝总理说:“教育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政府提供给每个孩子的学习条件、权利、机会应该是平等的。保证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所必需的校舍、设备、师资等基本条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是让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平等教育的基本体现,也是教育事业发展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均衡发展离不开这样的公平观,但是教育公平首先要做到地位上的平等,对城市教育和农村教育相应的地位应该是一视同仁的。那么在水城县的做法中我们能看到什么?考核排名末位、教学能力差的教师被下派到农村并降低工资待遇,以作为对教师工作不力的一种惩罚性措施,让人联想到古代的“流放”之刑,这岂非是把农村教育领域作为“边远荒凉之地”的赤裸裸歧视?
相关专家早已指出,相比与对农村财政、设施等实质性的资源倾斜与加大投入力度,改变长期以来的那种认为城市教育始终优先于农村教育、农村教育跟着城市教育走的固定僵化思维更为重要,这是一种歧视农村的教育思维,导致的后果就是歧视性政策的不断出台,对农村教育歧视的默许和延续。
师资分配上的雪中送炭还是帮倒忙?
制约农村教育水平的两个核心条件是基础设施和师资,后者往往更为重要。基础设施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来建设,师资力量却是农村教育中始终难以解决的头等问题。仅就小学而言,2011年,各地区农村小学高级教师比例普遍低于城市,城乡差距过大,差值达9个百分点,这将严重影响农村中小学教学质量的提高。2011年,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小学高级教师比例较低的省,东部地区有北京和福建;中部地区有海南、河北和安徽,其城乡差值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西部地区有贵州、新疆和青海,其城乡差值均在15个百分点以上。2009年至2011年,12个省小学高级教师比例的城乡差距在扩大,重庆、上海和河南均扩大幅度较明显,均在2个百分点以上。受制于交通、住房、生活条件等复杂的社会因素,加上农村学校的低福利和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难以吸引优秀师资,甚而大量外流,农村教师加入了人才流动的大潮,这使本来就虚弱不堪的农村教育雪上加霜。
初看之下,水城县的做法似乎是为农村教师队伍“雪中送炭”来了,充实了农村教师资源,提高了农村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然而,教育政策的好坏需要我们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并根据实效来加以评断,不能只看它的目的如何与纸面上的设计。水城县下派教师到农村的举措能够收到上述成效的前提在于,下派的教师在业务水平与职业素养上确实高于农村学校中的教师,为农家子弟带去更丰富扎实的知识与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帮助他们更好的成长并完成求学的梦想。
那么这个前提能否成立呢?首先看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城县下派到农村学校的教师是在考评排名中的末位人员,也就是在现行的教育考核体系下教学业绩最差的教师才会被下放到农村学校。何以见得城市学校中教学能力最差的教师的教学水平就要高于农村教师队伍的平均水平呢?笔者从网上了解到,在河南焦作某些地方一般都是让“老弱病残”老师或者快退休的老师去支教,这些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各种错误与纰漏,结果反而得不到农村师生的欢迎。
其次,水城县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也会严重挫伤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引发他们的不满情绪。正如信中所说,“按这个规定,岂不是即使你这个学校所有的老师都认真工作,都很优秀,每年也总得有2位排名末位的,也得下放到乡镇去锻炼学习?”,“这让我们很悲哀、很伤心、很担忧”。可想而知,如果被下放的教师带着这样的情绪和体验去参加农村教育工作,哪里能够对农村的教育事业倾注自己的热情和心血?而在工作积极性和职业态度上都大打折扣的下派教师显然不能有利于农村教育的进步。
如果水城县这项做法得以实施的话,我们更有可能看到的是一些教师队伍中的不合格者在农村教育中误人子弟,或是被下派到农村的教师情绪低落,消极对待工作。更坏的情况甚至是影响到农村原有教师队伍的稳定,导致本就薄弱的农村师资力量进一步瓦解,出现“帮倒忙”、“开倒车”的局面。
公平与效益,不可兼得还是相得益彰?
不难看出,水城县的做法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想要主观地贯彻教育公平的原则,一是在此基础上能够提高城市和农村双方的教育效益。然而经过以上分析,在笔者看来这项试图兼顾公平与效益的举措并不能收到让农村教育受益的预期效果,反而让教育公平和农村教育的效益都遭到了破坏。
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大来看,公平与效益问题也是教育均衡发展所要面对的难点问题。如果完全只从公平角度出发去制定和实行有关政策,就必然会丧失教育效益,也是有许多弊端的。近年来,韩国、日本等国家就发现,他们在推行“平准化”政策后,义务教育逐步丧失了效率。那么手否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益就不能共存了呢?
我们先对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益的定义来做一个大致的了解。关于教育公平的解释有很多,罗尔斯《正义论》中关于公平的定义是“一、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广泛的、与其他人相同的自由;二、一个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如地位、职位、利益等应该向所有人开放;三、如果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同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公平、正义原则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很强的普适性,教育公平作为确保个体发展的基本权利有效途径之一,也完全可以以上述原则和标准来执行和衡量。而教育效益是一种结果性的概念,主要是指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才的质量规格,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比率,是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之一。
从教育自身良性发展的需要来看,教育公平与效益缺一不可,在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阶段,应该首先强调教育公平。我们强调教育公平,不会回到传统体制固有的平均主义,而是说需要进一步重视教育公平,在效益与公平关系上加大公平的分量。具体实践中合理和可行的策略应该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近似的区域内,努力追求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而不是像水城县的做法一样仅凭主观推断。
总之,水城县的做法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决策上的失误,它映射出了我国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完善教育体系过程中所面临的众多问题和困难。我们究竟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才能真正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值得深入地思考。我国70%是农村人口,农村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一些类似的政策对农村教育的歧视,将会直接导致农村教育质量的滑坡,使农村教育深受其害,而非从中获益。
发展农村教育尽管任重而道远,但意义重大。针对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输血不如造血”,大幅度提高和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和福利水平,创建一支高素质的农村教师队伍才是根本之道。
一些基层教育管理者们也应该以此为鉴,不能空搬教条与不考虑实际情况,致使决策的结果与目的背道而驰,使迫切需要大步前进的农村教育走弯路。只有真正认识到义务教育“均衡化”的战略重要性,将其放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才可以处理好教育公平与效益的关系,惠及农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