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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物权法》将目前发展状态下最重要的物权客体以拟制的办法偷偷摸摸地予以承认,却不赋予其应有的地位,是根本不能解决体系问题的,也不能对经济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对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坚持应限于物权客体的典型状态即有体物领域,而对于无体财产则应该类比动产与不动产的交易规则予以特别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