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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行政聘偿制度已经凸显出许多缺陷,很难满足行政赔偿司法实践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应当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确立以公务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将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扩充到国家赔偿法的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