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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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法治社会中,司法与社会舆论缺一不可。然而,社会舆论对司法具有双刃剑作用。适度的社会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促进司法公正,过度的社会舆论却会造成其与司法公正的对立,从而导致“舆论审判”现象的产生,阻碍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本文详细分析了面对“舆论审判”我国当下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出路。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舆论审判;新闻媒体;社会公众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73-02
  作者简介:刘阳,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舆论审判”起源于“舆论监督”,本意是通过言论的方式监督公权力机关执法、守法情况,促使这些机关能在舆论的监督下做一些有利于民生的事,才能让权力机关与群众关系更加和谐。但随着网络的兴起,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出现,网络信息的传送不再需要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来提供并显示到平台上,而是通过网民自身的行为来互相分享、评论、转发信息,一件事从发生到网民知道以前需要一天或者更长,而现在可能在几分钟也可能就在现场就能发微博、微信来让更多的人来了解这件事。
  不得不说,舆论在很多情况下还是有利的,比如在“许霆案”中,如若不是舆论的力量,那么可能许霆就会因为法官的无知而蒙受不白之冤。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舆论审判”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经常会越位干扰司法审判,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影响,“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如今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司法往往选择顺应舆论,有所妥协或退让,几乎每一次司法裁决的改变都会被誉为“民意的胜利”、“正义的彰显”、“庶民的胜利”。这看起来确实鼓舞人心,但却遮蔽了一些重要问题:舆论具有独特影响力的内在机理为何?舆论是否等同于网络民意?网络民意能否体现普遍的公平正义理念?这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人们越来越不再相信司法审判,而相信自己可以“改变审判结果”。
  二、“舆论审判”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困境
  (一)“舆论审判”现象的成因
  1.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
  恰当的新闻报道对司法审判具有舆论监督作用,如果新闻媒体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对其所选择的个案作带有某种倾向性的报道,那么这就不再是监督而是干涉司法公正,挑起民愤、激化矛盾,造成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对立,这无疑对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
  特定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生存环境,造就了司法人与社会人思维方法和价值判断上的分殊。①理性化和程序化是司法公正所遵循的判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这就会与以感性化为主的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产生矛盾。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体,通常会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对案件进行报道。为了博取眼球,甚至会对案件边缘事件如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进行大量描述,这些或多或少都会让大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无疑又把案件推向了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司法审判人员便可能会受其影响,在司法审判时对案件的判决作出不恰当的判决,这就造成了“舆论审判”。
  2.公众法律信仰的缺乏
  心理学研究表明,一旦先入为主的倾向性形成,人们会将本可以接受的瑕疵放大,进而得出偏颇的结论。②在一个社会案件中,公众通常会对最先接受到的判断表现出极大的信任,然而,这个“最先的判断”通常来源于传媒而非司法机关。此外,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带来一定程度秩序紊乱的阵痛,滋生了司法腐败等的阴暗面,由此形成普遍性的法院信任危机严重地阻碍着法院地位的提升及其功能的适度扩张。③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与偏见,是“舆论审判”产生的诱因之一。在此起彼伏的“舆论审判”中,公众的心里历程逐渐由“法院决定结果”变为“舆论决定结果”,这一变化直接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严重阻滞了司法公信力获得公众认同的步伐。
  3.网络舆论的失真
  在网络环境中,人人都是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因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再加上网络上漫天飞的真假难辨的消息、断章取义的消息,使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更加模糊不清。此外,对于网民来说,不同的背景、不同的生活和不同的阅历,导致他们对事物的见解也会有所不同。网民在网络活动中通常会用假名或匿名对一些事物畅所欲言。这种网络虚假身份一定程度上对其道德责任意识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许多综合素质低下或者心有郁结无处发的网民便利用这种假身份,对某人或某事进行攻击、诽谤甚至谩骂,给他人造成了困扰。尤其是对一些社会热点案件随意地进行评判、抨击,时常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给司法部门造成压力,使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掘需要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强有力的证据作支撑,但公众却常常通过道德、情感、直觉和常识对案件进行判断。在此过程中,严谨的法律分析往往被富于情感的道德评判所替代,法律素养和法律视角的缺失决定了公众对案件事实真相认识的偏差。对于社会舆论,司法机关无法置其于不顾,否则即可能处于社会矛盾的中心。然而,司法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司法公正是法律价值上客观理性的公正,道德公正却往往带有公众的个人情感和立场,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感情色彩。由于新闻媒体与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的约束,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任意评判进一步恶化了当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每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相违背时,社会上的各种舆论便扑天而来,司法审判机关往往不堪重压,被迫违反程序公正或实体公正作出符合民意的判决。
  三、“舆论审判”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路
  在司法公信力还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司法与社会舆论的紧张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有些案件中司法机关主动采取诉讼外手段,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隐患,从法院对司法权威进行存量保护的角度讲,无可厚非。④笔者认为,在当今“舆论审判”状况仍未好转的形势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建立应对机制
  1.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能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改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印象,消除其对司法的质疑,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有效生成有赖于社会公众认同司法运作的过程及其结果,人们需要知道社会通过法院将会加诸于其具体行为上的法律后果,了解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并且期望在一个特定诉讼中获得某种益处,⑤所以司法活动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公众的充分参与。
  信息的不通畅,直接导致了公众对审判结果产生怀疑。所以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主动接受大众监督,坚持信息公开。其中,在信息公开范围上,除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根据社会反响相应扩大范围,最大程度上做到公正透明,以消除媒体的“情绪化”报道和社会大众的质疑,杜绝负面舆论的产生。此外,亦可通过官方微博、网站或主流媒体等平台,对案件信息进行快速、准确及透明地发布,在满足公众或媒体知情与监督等权利的同时,亦可有效引导舆论的走向,实现司法与舆论的双赢局面。
  2.建立舆情预警机制
  法院应专门安排人员或设置机构负责开展舆情的监测工作,通过相关软件、官方微博、重点论坛或网站搜索公众的舆论动态、热点或媒体关注的焦点,将主流门户网站及全国和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力的论坛作为浏览重点,在第一时间关注是否有涉及本院及相关法院的负面报道。⑥此外,为了更好地应对负面舆情的发生,还应制定相应的舆情预警机制,可按照负面舆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在确定预警级别之后,对敏感话题作出登记和汇总,进而适时、规范地对外发布信息,掌握主动权,并有效引导舆论的走向。
  (二)构建责任监督机制
  媒体或公众在对案件作出报道或评论时,若并未客观真实地还原案情,而是胡乱发布虚假或夸张的言论,以此干扰司法秩序,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⑦这一制度设定在国外早已不新鲜。英国《藐视法庭法》中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偏见报道或发表不利于司法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不仅规定了禁止报道“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进行”的新闻,还对舆论媒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此外,为防止司法人员在监测、应对负面舆论中出现打官腔或不予理睬现象的发生,法院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中,以确保案件信息能够及时、合理公开,正确引导舆论走向。
  (三)“舆论审判”双方的改进措施
  对于司法审判机关来说,应坚持审判权的独立性与自治性,牢握审判权,避免出现“舆论审判”。这就需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守住审判独立性的底线,理性对待社会舆论。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还应建立起相应的防范机制。对此,可借鉴国外关于变更管辖的成功经验。一般而言,舆论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案发地往往是舆论的中心。当审判地点已造成偏颇的舆论时,则应将案件移送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法院管辖。⑧
  对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来说,应提高责任意识和自律感,确保发布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谣言止于智者,提升社会各界的综合素养,是遏止负面舆论产生的必要途径。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在行使权利时,不应对司法的独立性和严谨性造成有害影响,其所作的任何评论都不能破坏司法独立,不能干扰司法秩序,不能损害司法公信。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面对“药家鑫案”时曾说过的那样:“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 注释 ]
  ①孙笑侠.两种价值序列下的程序基本矛盾[J].法学研究,2002(6).
  ②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4.
  ③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4.
  ④王嘉伟,罗寰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倒苦水[N].南方周末,2009-11-5.
  ⑤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53.
  ⑥翁钢粮.人民法院推进网络舆情管理的路径思考[J].中国审判,2011(5).
  ⑦张法能.舆情效应:司法公信力的“特洛伊木马”——论司法行为在舆论场合下的反思与应对[J].法治论坛,2012(3).
  ⑧马明亮,李晨.从冲突走向共融:法院与媒体舆论关系的法治解读[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9).
  [ 参 考 文 献 ]
  [1]孙笑侠.两种价值序列下的程序基本矛盾[J].法学研究,2002(6).
  [2]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4.
  [3]王嘉伟,罗寰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倒苦水[N].南方周末,2009-11-5.
  [4]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53.
  [5]翁钢粮.人民法院推进网络舆情管理的路径思考[J].中国审判,2011(5).
  [6]张法能.舆情效应:司法公信力的“特洛伊木马”——论司法行为在舆论场合下的反思与应对[J].法治论坛,2012(3).
  [7]马明亮,李晨.从冲突走向共融:法院与媒体舆论关系的法治解读[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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