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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我国首例民警状告上访户案在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有了结果,判决驳回原告两名警察的起诉。
陈永明之死
2005年12月26日晚8时许,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李辉和李群接到出警指令,附近江滨西路某健身馆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两人迅速赶往案发现场,此时健身馆也在对此事进行调查,留下了6名可疑人员。
报警的黄某说:“我晚6点半来到健身馆健身,当时将一件棕色皮衣外套存放在更衣室56号箱内,晚7点20分取衣服时不见了箱子钥匙,于是叫来工作人员开箱,发现皮衣口袋里的钱包被盗。”黄某还说,他经过更衣室门口时一瞥,见到里面有一个人,也只有他一个人;虽不知道他名字,但知道是馆里的工作人员。
案子很快被侦破,一名叫陈永明的健身教练承认盗窃事实。他交待,晚6点40分左右,他给学员上完课后到男更衣室更衣,发现56号箱虚掩着,锁孔上插着把钥匙,他见更衣室里没人,便偷走了钱包。之后他跑下楼,将钱包放进他的摩托车尾箱里,又若无其事地回到健身馆办公室。
随后侦查人员在陈永明的摩托车尾箱里找到了一个钱包,经辨认,正是报案人的钱包。27日早上5时,办案民警对陈永明予以刑事拘留。
办好对陈永明的刑事拘留手续后,李辉、李群负责押送陈永明去看守所,实习民警管某、黎某予以协助。
这天早上有点冷,戴上手铐准备走时,陈永明提出回家取点衣服。李辉向探长汇报后得到同意,四人将他带回家去。陈永明的家在五楼,就在他们走上五楼时,惨剧发生了,陈永明挣脱了民警的控制,跳楼造成重伤并很快不治身亡。
调查组对事件定性
事件发生后,市检察院和城区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此进行调查。检察官分别对两位办案民警进行调查询问。检察官对两人提出疑问,对陈永明宣布刑拘后,应立即将他送看守所,为何要带他回家取衣服?两人回答说是应陈永明的要求,考虑到当天天气比较冷,出于人性化执法,就送他回家一趟。
两人还回忆了当时情景:8点半左右,他们到了死者所住的小区,下了车,管某、黎某左右各抓住陈永明的手,李群在背后抓住陈永明的手,李辉随后,一齐向陈永明家走去。陈永明的家在五楼,他们走到四、五楼之间的拐角时,因楼道较窄,管某只好牵着陈永明的手走在前面。突然陈永明猛地一挣扎,挣脱了3人的控制,出人意料地跃上了拐角外侧的矮墙。4个人几乎是条件反射般地扑过去抓人,管某的手因此撞在墙上擦破了皮,黎某还抓着了陈永明背后的衣服,但还是没能抓住陈永明。陈永明跳楼后,他们飞快跑下楼,叫来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陈永明受伤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工作组经调查认为:陈永明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中能做到依法办案。至于犯罪嫌疑人陈永明挣脱押送民警跳楼的事件,属于犯罪嫌疑人陈永明跳楼自杀的故意行为。
对于调查组的结论,陈永明的家人无法接受。他们不相信一向老实的陈永明会行窃,一向开朗的陈永明会跳楼自杀。陈的家人提出质疑:一个戴有手铐的人怎么摆脱四个训练有素的警员的控制?为什么陈永明跳楼后现场4名警员无一人上楼通知其家属,最后还是医院告之?陈永明在4名警员的看押下跳楼身亡,4名警员难道没有渎职责任吗?
城中公安分局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与陈家协商处理办法,陈家要求办案民警共同赔偿18万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夸张的上访
协商未果之后,陈永明的家人向柳州市有关部门、广西区公安厅、公安部等处寄去上访材料,同时还在网上发布材料,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材料后,作出了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进行核查;公安部也对这份材料作了批转。
2006年3月,柳州市开展政法机关一把手大接访活动,3月1日陈永明的母亲和姐姐当着媒体向柳州市检察长哭诉了死者的遭遇。
第二天,《柳州晚报》刊登了记者采写的报道。文中这样写到:“……原来,陈某的小儿子在去年年底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个穿警服的人带走。儿子还没有走出居住的楼房,陈母就听说儿子跳楼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陈母央求4个着警察服装的人帮忙通知自己的家人,4人却置之不理,陈母只得返回家中。其儿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她希望市检察院能查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下的儿子。”“市检察院刘文志检察长接待姓陈母女后,答复她们: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现在城中区检察院已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将依法立案调查……”
3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传唤李群、李辉,并宣布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李群、李辉被停职。
警察告状索赔1元钱
李群、李辉看了《柳州晚报》上的报道,又受到一系列的“查处”,他们认为陈家母女的反映是失实的,对他们进行了诽谤。4月19日,李群、李辉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陈永明的父亲陈桂华、母亲莫彩春、姐姐陈永玲诽谤。
8月1日,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群、李辉诉称,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永明,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还在网上发表《戴手铐的嫌疑人在四个警察的看护下跳楼致死》一文,这证实他们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盗窃”,但他们却在接访时称“陈永明是因经济纠纷被办案民警从家里带走”等,恶意歪曲事实,向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诽谤二原告,其内容已通过记者报道发表于媒体,让不明真相的市民错误地认为民警违法办案,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并且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他们精神压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报纸上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莫彩春等3人反驳说,陈永明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由于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作出答复和解释,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五长”大接访这个机会,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存在诬陷诽谤。
莫彩春等人的上访是否给李群、李辉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李群、李辉名誉受损是莫彩春等人的上访造成的,还是媒体报道造成的?这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莫彩春代理律师车声震说,事实上,早在案发当天,当地检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调查。在接访时,刘检察长也明确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检察院调查已有了结果,将依法立案。”所以,李群、李辉所称的他们“被取保候审,停止警察职务”,不是死者家属上访造成的。
记者称,在“五长”大接访那天,她是经接访的刘检察长的同意才进行采访的,当时莫彩春母女对刘检察长说了她报道的那番话,她是如实报道。
车声震律师认为,被告只限于向特定的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没有直接向记者提供该内容,更没有要求媒体向社会传播;如果原告认为社会是受到文章误导,那么,被告不是误导制造者,原告显然告错了对象,该责任完全与被告无关。
2006年11月初,柳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两原告认为三被告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与实情不符,主观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但三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中,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清其亲人在警方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的体现。同时,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媒体上的报道与三被告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内容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该报道使原告名誉直接受到损害。判决驳回两名原告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一元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此前10月18日,负责调查案件的检察机关作出对李群、李辉两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是情节轻微。
个人名誉与公共信誉之争
在人们的印象里,往往是老百姓状告警察,而警察状告老百姓的事几乎闻所未闻,因而此案在当地引起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许多普通的民众看来,警察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不需要进行维权。但是,警察作为社会里的一个具体的个人,其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和普通民众是一样的,所以,他们也有权利进行维权。根据宪法,任何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进行控告、举报和检举的权利,但也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也有人认为,人格权、名誉权是民法的内容,是一种私权。名誉侵权及司法保护,只能发生在民事领域,适用民法规范,是私法调整范畴。本案中,两名民警在对陈永明进行拘留和押解,实际上是公务行为,属于公权性质,根本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对于民警的办案,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即便造成损害,损害的结果也应该是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人名誉,原告根本没有以个人私权被侵害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资格。换言之,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社会批评时,不适用名誉权保护。
广西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说,本案的警察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不是用一些传统的行政力量来解决问题,进行理性的维权,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执法理念和法律观念的转变和进步。
陈永明之死
2005年12月26日晚8时许,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李辉和李群接到出警指令,附近江滨西路某健身馆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两人迅速赶往案发现场,此时健身馆也在对此事进行调查,留下了6名可疑人员。
报警的黄某说:“我晚6点半来到健身馆健身,当时将一件棕色皮衣外套存放在更衣室56号箱内,晚7点20分取衣服时不见了箱子钥匙,于是叫来工作人员开箱,发现皮衣口袋里的钱包被盗。”黄某还说,他经过更衣室门口时一瞥,见到里面有一个人,也只有他一个人;虽不知道他名字,但知道是馆里的工作人员。
案子很快被侦破,一名叫陈永明的健身教练承认盗窃事实。他交待,晚6点40分左右,他给学员上完课后到男更衣室更衣,发现56号箱虚掩着,锁孔上插着把钥匙,他见更衣室里没人,便偷走了钱包。之后他跑下楼,将钱包放进他的摩托车尾箱里,又若无其事地回到健身馆办公室。
随后侦查人员在陈永明的摩托车尾箱里找到了一个钱包,经辨认,正是报案人的钱包。27日早上5时,办案民警对陈永明予以刑事拘留。
办好对陈永明的刑事拘留手续后,李辉、李群负责押送陈永明去看守所,实习民警管某、黎某予以协助。
这天早上有点冷,戴上手铐准备走时,陈永明提出回家取点衣服。李辉向探长汇报后得到同意,四人将他带回家去。陈永明的家在五楼,就在他们走上五楼时,惨剧发生了,陈永明挣脱了民警的控制,跳楼造成重伤并很快不治身亡。
调查组对事件定性
事件发生后,市检察院和城区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此进行调查。检察官分别对两位办案民警进行调查询问。检察官对两人提出疑问,对陈永明宣布刑拘后,应立即将他送看守所,为何要带他回家取衣服?两人回答说是应陈永明的要求,考虑到当天天气比较冷,出于人性化执法,就送他回家一趟。
两人还回忆了当时情景:8点半左右,他们到了死者所住的小区,下了车,管某、黎某左右各抓住陈永明的手,李群在背后抓住陈永明的手,李辉随后,一齐向陈永明家走去。陈永明的家在五楼,他们走到四、五楼之间的拐角时,因楼道较窄,管某只好牵着陈永明的手走在前面。突然陈永明猛地一挣扎,挣脱了3人的控制,出人意料地跃上了拐角外侧的矮墙。4个人几乎是条件反射般地扑过去抓人,管某的手因此撞在墙上擦破了皮,黎某还抓着了陈永明背后的衣服,但还是没能抓住陈永明。陈永明跳楼后,他们飞快跑下楼,叫来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陈永明受伤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工作组经调查认为:陈永明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中能做到依法办案。至于犯罪嫌疑人陈永明挣脱押送民警跳楼的事件,属于犯罪嫌疑人陈永明跳楼自杀的故意行为。
对于调查组的结论,陈永明的家人无法接受。他们不相信一向老实的陈永明会行窃,一向开朗的陈永明会跳楼自杀。陈的家人提出质疑:一个戴有手铐的人怎么摆脱四个训练有素的警员的控制?为什么陈永明跳楼后现场4名警员无一人上楼通知其家属,最后还是医院告之?陈永明在4名警员的看押下跳楼身亡,4名警员难道没有渎职责任吗?
城中公安分局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与陈家协商处理办法,陈家要求办案民警共同赔偿18万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夸张的上访
协商未果之后,陈永明的家人向柳州市有关部门、广西区公安厅、公安部等处寄去上访材料,同时还在网上发布材料,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材料后,作出了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进行核查;公安部也对这份材料作了批转。
2006年3月,柳州市开展政法机关一把手大接访活动,3月1日陈永明的母亲和姐姐当着媒体向柳州市检察长哭诉了死者的遭遇。
第二天,《柳州晚报》刊登了记者采写的报道。文中这样写到:“……原来,陈某的小儿子在去年年底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个穿警服的人带走。儿子还没有走出居住的楼房,陈母就听说儿子跳楼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陈母央求4个着警察服装的人帮忙通知自己的家人,4人却置之不理,陈母只得返回家中。其儿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她希望市检察院能查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下的儿子。”“市检察院刘文志检察长接待姓陈母女后,答复她们:案件发生后,市检察院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现在城中区检察院已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将依法立案调查……”
3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传唤李群、李辉,并宣布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李群、李辉被停职。
警察告状索赔1元钱
李群、李辉看了《柳州晚报》上的报道,又受到一系列的“查处”,他们认为陈家母女的反映是失实的,对他们进行了诽谤。4月19日,李群、李辉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陈永明的父亲陈桂华、母亲莫彩春、姐姐陈永玲诽谤。
8月1日,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群、李辉诉称,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永明,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还在网上发表《戴手铐的嫌疑人在四个警察的看护下跳楼致死》一文,这证实他们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盗窃”,但他们却在接访时称“陈永明是因经济纠纷被办案民警从家里带走”等,恶意歪曲事实,向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诽谤二原告,其内容已通过记者报道发表于媒体,让不明真相的市民错误地认为民警违法办案,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并且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他们精神压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报纸上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莫彩春等3人反驳说,陈永明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由于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作出答复和解释,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五长”大接访这个机会,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存在诬陷诽谤。
莫彩春等人的上访是否给李群、李辉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李群、李辉名誉受损是莫彩春等人的上访造成的,还是媒体报道造成的?这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莫彩春代理律师车声震说,事实上,早在案发当天,当地检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调查。在接访时,刘检察长也明确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检察院调查已有了结果,将依法立案。”所以,李群、李辉所称的他们“被取保候审,停止警察职务”,不是死者家属上访造成的。
记者称,在“五长”大接访那天,她是经接访的刘检察长的同意才进行采访的,当时莫彩春母女对刘检察长说了她报道的那番话,她是如实报道。
车声震律师认为,被告只限于向特定的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并没有直接向记者提供该内容,更没有要求媒体向社会传播;如果原告认为社会是受到文章误导,那么,被告不是误导制造者,原告显然告错了对象,该责任完全与被告无关。
2006年11月初,柳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两原告认为三被告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与实情不符,主观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但三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中,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清其亲人在警方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权的体现。同时,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媒体上的报道与三被告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情况内容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该报道使原告名誉直接受到损害。判决驳回两名原告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一元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此前10月18日,负责调查案件的检察机关作出对李群、李辉两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是情节轻微。
个人名誉与公共信誉之争
在人们的印象里,往往是老百姓状告警察,而警察状告老百姓的事几乎闻所未闻,因而此案在当地引起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许多普通的民众看来,警察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不需要进行维权。但是,警察作为社会里的一个具体的个人,其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和普通民众是一样的,所以,他们也有权利进行维权。根据宪法,任何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进行控告、举报和检举的权利,但也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也有人认为,人格权、名誉权是民法的内容,是一种私权。名誉侵权及司法保护,只能发生在民事领域,适用民法规范,是私法调整范畴。本案中,两名民警在对陈永明进行拘留和押解,实际上是公务行为,属于公权性质,根本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对于民警的办案,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即便造成损害,损害的结果也应该是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人名誉,原告根本没有以个人私权被侵害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资格。换言之,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社会批评时,不适用名誉权保护。
广西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说,本案的警察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不是用一些传统的行政力量来解决问题,进行理性的维权,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执法理念和法律观念的转变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