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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在医疗行业监管中不能袖手旁观,本文在分析德国社会主导,政府与社会相协调的医疗监督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当前单一的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的医疗监督现状,期望对我国的医疗监督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决策参考。
关键词:德国 医疗监督模式 体制
医疗行业涉及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国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之一。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角色定位,决定这医疗服务监管模式的格局。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德国社会主导医疗监督模式的现状,期望对我国医疗监督模式改革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医疗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
1.医疗立法滞后。医疗监督领域,政府在医疗机构与人员准入、医疗质量、医疗机构运行等领域进行了立法,但是并没有出台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法,而且法律、法规适用性不强,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比如,2017年6月份国家卫计委下发的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替换了1994年旧版本,但是也还是在床位、科室设置、人员、基本设备、注册资金等进行了要求,并没有对医疗机构功能区的设置、医疗诊室布局流程、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疗废物处置等较为较为突出的问题作出硬性规定。
2.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不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国的医疗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既是公立医院的所有者,同时还是公立医院的监督者。卫生行政部门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自然引发了一系列监管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监管“内外有别”,“软硬不同”。对于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警告、记过、限期整改等较轻的行政处分,而对于私立医院、诊所等私立医疗机构,则主要采取停业整顿、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这种做法既有失公平。
3.缺乏中立的患者权益维护机构。当前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维权有以下几种途径:(1)医患协商;(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3)诉诸法院。由于医患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医疗相关信息公开不足,患者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当前医疗事故维权,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非常设机构,并不具有专业性,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主要是公立医疗机构)具有天然的父子关系,这种非中立性的患者权益维护机制,我们很难相信其中立性与公平性。
二、德国医疗监督模式的特点
1.立法完备。立法完备是德国医疗监管体制的一大特点。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法律《工人疾病保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随后德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包括《社会健康保险法》《医院筹资法》《全国医院价格条例》、《费用控制法令等》《卫生保健改革法案》等。对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保机构的相互关系,利益分配,医疗机构运营及补偿机制以及参保机制和付费机制进行了规定。
2.政府宏观管理。作为政府监管机构的联邦、州、区三级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的规划投资。德国卫生行政部门并不直接监管医疗机构,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间接监督各类保险机构和医生协会等行业组织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管。
3.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由于医疗行业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许多问题非专业人员很难发现。行业协会监督具有先天优势,即经济学家讨论的“以专家对抗专家”。在德国,代表保险机构的法定保险机构联盟(AOK)、代表医院的医院联盟(GMA)、代表医生的医生联盟(DKG)以及代表公众的工会组织等。它们是相关群体的利益代表者,行业管理和行业规范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对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4.医疗保险机构在德国的医疗监管体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德国,基于医疗保险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不能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医保基金,通过医保基金和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集体对话来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健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德国处理医疗纠纷有3种机制,当事人对话协商、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处理及法院诉讼。这里我们着重谈一下其调解和仲裁机构。德国专门设立了医疗事故调解和仲裁机构。该机构运行中立、高效、公益,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的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和谐医患关系也具有重大意义。
三、德国医疗监督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高效的监督机构。我们要建立正式授权的、独立的、专业的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监督立法是确保卫生监督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保证,监管机构职能不清会导致越位、缺位,影响监管的实效性。其次,我们要加强监督机构建设,除了医学相关人员,还要补充法律、审计等专业人员,而且要加强人员培训及考核,从而进行高水平的监督。最后,我们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只有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才能确保监督机构的廉洁与高效。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要简政放权,将专业技术类的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事项。鉴于我国医疗行业协会的政府依附性,政府要在宏观层面给予制度安排,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必要时通过法律强制规定,让行业协会发展为负责任的社会组织。政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准则,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医疗质量控制、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方面的作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监控各行业协会的工作就可以实现对医疗行业的有效监督。
3.完善人民监督机制。在德国,社会自治团队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会在代表公民监督医疗行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人民监督权的行使不仅渠道不畅,缺乏法律设定的可操作性程序,而且由于监督权缺乏有效的保障,投诉检举人员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层面的设计,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度上加强建设,确保人民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
4.建立强制性的医疗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不仅要公开医疗服务价格,而且要公开医师执业信息、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而且要实行强制性公开。只有强制性信息公开才能有效的缓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从而引导医疗行业规范医疗服务过程,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最后,德国的保险机构充当了患者的代理人,在医药服务价格的控制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机构具有专业性,而且其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方面的天然优势,我相信保险机构在我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將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惠. 国外医疗服务监管模式的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43-45.
[2]仇雨临,翟绍果.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筹资机制的海外经验[J]. 中国医疗保险,2011(7):16-19.
[3]葛延风. 德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科学决策月刊, 2006,(8):35-36.
[4]于保荣,王维夫等. 英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基本卫生服务提供及管理体制研究[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7,9(231):644.
作者简介:范佳鑫(1991.01—)男。榆社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学学士学位。正在攻读硕士学位(MPA)。
关键词:德国 医疗监督模式 体制
医疗行业涉及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国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之一。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角色定位,决定这医疗服务监管模式的格局。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德国社会主导医疗监督模式的现状,期望对我国医疗监督模式改革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医疗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
1.医疗立法滞后。医疗监督领域,政府在医疗机构与人员准入、医疗质量、医疗机构运行等领域进行了立法,但是并没有出台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法,而且法律、法规适用性不强,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比如,2017年6月份国家卫计委下发的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替换了1994年旧版本,但是也还是在床位、科室设置、人员、基本设备、注册资金等进行了要求,并没有对医疗机构功能区的设置、医疗诊室布局流程、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疗废物处置等较为较为突出的问题作出硬性规定。
2.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不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国的医疗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既是公立医院的所有者,同时还是公立医院的监督者。卫生行政部门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自然引发了一系列监管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监管“内外有别”,“软硬不同”。对于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警告、记过、限期整改等较轻的行政处分,而对于私立医院、诊所等私立医疗机构,则主要采取停业整顿、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这种做法既有失公平。
3.缺乏中立的患者权益维护机构。当前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维权有以下几种途径:(1)医患协商;(2)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3)诉诸法院。由于医患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医疗相关信息公开不足,患者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当前医疗事故维权,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非常设机构,并不具有专业性,而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主要是公立医疗机构)具有天然的父子关系,这种非中立性的患者权益维护机制,我们很难相信其中立性与公平性。
二、德国医疗监督模式的特点
1.立法完备。立法完备是德国医疗监管体制的一大特点。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法律《工人疾病保险法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随后德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包括《社会健康保险法》《医院筹资法》《全国医院价格条例》、《费用控制法令等》《卫生保健改革法案》等。对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保机构的相互关系,利益分配,医疗机构运营及补偿机制以及参保机制和付费机制进行了规定。
2.政府宏观管理。作为政府监管机构的联邦、州、区三级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的规划投资。德国卫生行政部门并不直接监管医疗机构,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间接监督各类保险机构和医生协会等行业组织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管。
3.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由于医疗行业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许多问题非专业人员很难发现。行业协会监督具有先天优势,即经济学家讨论的“以专家对抗专家”。在德国,代表保险机构的法定保险机构联盟(AOK)、代表医院的医院联盟(GMA)、代表医生的医生联盟(DKG)以及代表公众的工会组织等。它们是相关群体的利益代表者,行业管理和行业规范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对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4.医疗保险机构在德国的医疗监管体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德国,基于医疗保险合同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不能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医保基金,通过医保基金和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集体对话来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健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德国处理医疗纠纷有3种机制,当事人对话协商、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处理及法院诉讼。这里我们着重谈一下其调解和仲裁机构。德国专门设立了医疗事故调解和仲裁机构。该机构运行中立、高效、公益,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的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和谐医患关系也具有重大意义。
三、德国医疗监督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高效的监督机构。我们要建立正式授权的、独立的、专业的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监督立法是确保卫生监督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保证,监管机构职能不清会导致越位、缺位,影响监管的实效性。其次,我们要加强监督机构建设,除了医学相关人员,还要补充法律、审计等专业人员,而且要加强人员培训及考核,从而进行高水平的监督。最后,我们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只有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才能确保监督机构的廉洁与高效。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要简政放权,将专业技术类的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事项。鉴于我国医疗行业协会的政府依附性,政府要在宏观层面给予制度安排,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必要时通过法律强制规定,让行业协会发展为负责任的社会组织。政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准则,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医疗质量控制、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方面的作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监控各行业协会的工作就可以实现对医疗行业的有效监督。
3.完善人民监督机制。在德国,社会自治团队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会在代表公民监督医疗行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人民监督权的行使不仅渠道不畅,缺乏法律设定的可操作性程序,而且由于监督权缺乏有效的保障,投诉检举人员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层面的设计,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度上加强建设,确保人民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
4.建立强制性的医疗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不仅要公开医疗服务价格,而且要公开医师执业信息、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而且要实行强制性公开。只有强制性信息公开才能有效的缓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从而引导医疗行业规范医疗服务过程,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最后,德国的保险机构充当了患者的代理人,在医药服务价格的控制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机构具有专业性,而且其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方面的天然优势,我相信保险机构在我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將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惠. 国外医疗服务监管模式的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43-45.
[2]仇雨临,翟绍果.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筹资机制的海外经验[J]. 中国医疗保险,2011(7):16-19.
[3]葛延风. 德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科学决策月刊, 2006,(8):35-36.
[4]于保荣,王维夫等. 英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基本卫生服务提供及管理体制研究[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7,9(231):644.
作者简介:范佳鑫(1991.01—)男。榆社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学学士学位。正在攻读硕士学位(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