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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党中央国务院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把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平县;政策解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55-01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们队伍于8月3日开始对山东省东平县下属接山村、刘所村、后口头村以及东平县卫生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进行了相关调研活动。调研的方式主要包括发放问卷、访谈纪要等,通过这些形式,我们对东平县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现状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了一些直观的认识。
(一)实施现状的特点。
1.“新”的特征明显,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合并,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了系统服务功能,提高了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和方式的多样化,实现了“两保合一”的新转变。
2.资金筹措的方式更加多样,政府部门对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更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各级财政补助资金,3.基金的利息收入,4.其他收入。
3.由医疗卫生部门的“单独作战”转变为全市各个部门相互联系、统筹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艰巨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资金专户管理等工作。
4.参保居民收益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一个医疗年度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6万元,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5%(基本药物为90%)、75%、65%。
(二)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政策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参保居民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知度差。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程序繁琐,而且报销的过程缓慢。
3.基层卫生院医疗条件较差,报销地点存在局限性。
二、对东平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政策解读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发布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指示制定了《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完成了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下面将重点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分别进行法律、政策解读。
(一)《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1.《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优点
(1)分工明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查”。
(2)资金监督渠道多样、公开。《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资金监督渠道有三个,首先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次是财政、审计部门,最后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3)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性文件,因此其可以属于地方性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2.《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不足
资金管理分散,不利于统一规划。根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市基金统一管理,但是分别赋予了泰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驻泰市属以上大中专院校等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权限,这样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不统一,使得基金规划、使用出现不必要的浪费或错误。对参保者切身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1.《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优点
(1)进一步明确了分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驻泰市属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2)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未涉及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针对学生的不成规定,另一个部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义务、责任的补充规定。
(3)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涉及内容进行详细规定。《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治疗结束后,由社区(村)或学校出具伤害经过详细说明,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15日内由本人或学校按以下规定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2.《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不足
补助力度有待提高。《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门诊慢性病甲类病人一档补助限额为30000元,二档补助限额为40000元,乙类病人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这些限额对于严重患者而言不过杯水车薪,因此应当放开对这些病种严重患者的最高限额。
三、结语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山东省已经获得了较好的落实,绝大部分地区的普及率都达到了百分之百,农民们正不断因这一优惠政策持续受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有所缓解。不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项政策在落实上依然有许多问题。就目前来看,在山东省内本项制度落实已经初具规模,所欠缺的是对更进一步问题的处理与解决。
参考文献:
[1]付晓光.汪早立.张西凡.程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问题的谈论[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28 (3):166-168.
[2]朱玲.政府与农村基本医疗保健保障制度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2000(4):89-99
关键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平县;政策解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55-01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们队伍于8月3日开始对山东省东平县下属接山村、刘所村、后口头村以及东平县卫生局、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进行了相关调研活动。调研的方式主要包括发放问卷、访谈纪要等,通过这些形式,我们对东平县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现状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了一些直观的认识。
(一)实施现状的特点。
1.“新”的特征明显,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合并,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了系统服务功能,提高了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和方式的多样化,实现了“两保合一”的新转变。
2.资金筹措的方式更加多样,政府部门对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更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各级财政补助资金,3.基金的利息收入,4.其他收入。
3.由医疗卫生部门的“单独作战”转变为全市各个部门相互联系、统筹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艰巨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资金专户管理等工作。
4.参保居民收益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一个医疗年度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6万元,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5%(基本药物为90%)、75%、65%。
(二)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政策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参保居民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知度差。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程序繁琐,而且报销的过程缓慢。
3.基层卫生院医疗条件较差,报销地点存在局限性。
二、对东平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政策解读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发布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指示制定了《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完成了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下面将重点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分别进行法律、政策解读。
(一)《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1.《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优点
(1)分工明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查”。
(2)资金监督渠道多样、公开。《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资金监督渠道有三个,首先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次是财政、审计部门,最后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3)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性文件,因此其可以属于地方性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2.《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不足
资金管理分散,不利于统一规划。根据《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市基金统一管理,但是分别赋予了泰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驻泰市属以上大中专院校等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权限,这样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不统一,使得基金规划、使用出现不必要的浪费或错误。对参保者切身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1.《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优点
(1)进一步明确了分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驻泰市属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2)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未涉及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针对学生的不成规定,另一个部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义务、责任的补充规定。
(3)对《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涉及内容进行详细规定。《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治疗结束后,由社区(村)或学校出具伤害经过详细说明,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15日内由本人或学校按以下规定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2.《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不足
补助力度有待提高。《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门诊慢性病甲类病人一档补助限额为30000元,二档补助限额为40000元,乙类病人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这些限额对于严重患者而言不过杯水车薪,因此应当放开对这些病种严重患者的最高限额。
三、结语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山东省已经获得了较好的落实,绝大部分地区的普及率都达到了百分之百,农民们正不断因这一优惠政策持续受益,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有所缓解。不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项政策在落实上依然有许多问题。就目前来看,在山东省内本项制度落实已经初具规模,所欠缺的是对更进一步问题的处理与解决。
参考文献:
[1]付晓光.汪早立.张西凡.程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问题的谈论[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28 (3):166-168.
[2]朱玲.政府与农村基本医疗保健保障制度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2000(4):8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