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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以审判为中心要贯彻四大原理:第一是权力制衡原理。理论上,人身自由各种强制措施要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物权限制要实行由检察机关批准的令状主义,自侦案件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由法院批准。第二是简繁分流原理。这一原理要求注重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总结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经验。第三是证据裁判原理。该原理要求保证证人出庭、区分证明力和证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