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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于代理人来说,在答复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过程中常会遇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尤其对于数值范围的修改,常常存在是否超范围的疑惑.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