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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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著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性的经济纠纷更加复杂,这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分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态度和趋势,总结了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议的措施和中国本身存在的不足,最后为中国更好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贸易纠纷;中国策略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如何形成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十几年的争端解决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特别是在GATT的第8轮谈判中,最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使得争端解决更容易操作,这就大大降低争端解决的成本。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第一、违反性申诉。这也是争端解决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需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对这种争端解决的结果往往是被诉方修改或废止有关的措施。
  第二、非违反性申诉。这种申诉的审查,不需要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申诉方只需要证明其根据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失或丧失。这种争端裁定的结果不需要取消有关措施,只要作出适当的补偿即可。
  第三、其他情形。对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类以外的案件。
  (三)WTO争端解决的程序
  WTO争端解决程序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磋商。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需要60天的时间。第二个阶段:专家组审理。专家小组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成员从名单中选定专家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干事任命。而且专家小组不仅要审查法律问题,还要审查事实问题。第三阶段:上诉机构审理。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但是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时应该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可以作出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和结论,但是没有发回重审的权力。第四阶段:执行和监督阶段。争端解决机构一票赞成通过报告后,被诉方应当执行,不执行的,争端方将获得授权平行报复或交叉报复。因为WTO没有强制执行机构。
  上述四个阶段中,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争端解决的所有阶段、争端各方都可以调解和磋商,WTO总干事亦可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1
  二、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分析
  中国自2001年入世以后,参与了多起争端解决案件,但是总体上,中国大多是以第三方身份参加的,这说明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表现并不积极,但就2009年,中国以申诉方的身份发起了三次贸易争端解决纠纷程序,并且都走上了上诉阶段,这说明中国在WTO中越来越活跃,这也是中国不断走向世界的结果。
  (一)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
  2002年,美国对10中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并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征收高达30%的关税。中国、日本、韩国等对美国发起了磋商,这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参与的第一起争端解决案件,也是最复杂的案件之一。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上诉审议中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同时上诉机构的报告也达171页。仅仅一组数据就可以说明这一案件在当时的影响力。最终,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美国撤销了保障措施。
  美国钢铁保障案,是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开端,虽然在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中国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全过程,这使得我们对WTO运作模式争端解决机制有一个系统的了解,为以后的参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
  (二)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
  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主要是以第三方参与的,这也说明中国在争端解决方面仍然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那么WTO争端解决程序对第三方有什么要求呢?规则虽然规定第三方需要有贸易利益,但是在实际的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并不要求第三方说明自己的利益,更不会专门进行审查,所以只要在会议上示意,即可作为争端的第三方,收到争端双方的部分资料,提交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出席听证会。
  到目前为止,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案件已多达100多起,以2印度诉美国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案为例,2002年1月11日,印度政府就《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334节、《美国2000贸易与发展发》的第405节和相关的美国海关的实施细则进行磋商,印度认为美国的上述规定违反了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第二条的规定。两国首先进行了近一个月的磋商,但是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同年5月,印度要求设立专家组,10月,专家组成立,同时,中国、欧盟、菲律宾作为第三方递交了书面意见。中国之所以作为第三方参与,是因为中国一直是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大国,纺织品出口占世界市场40%,而美国是最大的进口国,所以,美国对原产地规则修改后对中国我国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但是案件的最终裁决是:印度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其诉求,也就是印度最终败诉了。
  这一案件中,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并提供了自己的陈述,虽然最终败诉了,但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却有重大意义。第一,中国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信息,熟悉各国的贸易体制,为以后进行国际贸易做好铺垫。第二,可以学习到起诉和应诉的技巧,为以后的争端解决提供了经验。第三,通过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可以降低成本。
  (三)中国作为被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
  中国入世时就作出了一系列的承诺,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15年非市场经济的承诺等,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也卷入到国际贸易经济纠纷中去,所以作为被诉方的情况也是不断增多。中国作为被诉方的第一个案件源自美国,美国就其生产和设计的集成电路,要求中国给予增值税的优惠。该案件双方很快达成协议,最终,中国撤销了不一致的措施。这仅仅是中国作为被诉方的一个开端。2006年,中国最为艰难的一年,中国因为汽车零部件的措施,先后被欧共体、美国、加拿大发起磋商,此案件持续三年时间,终于在2009年初,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中国的措施是不合理的,要求撤销。这对当时中国的汽车行业造成极大的打击。这也说明中国当时在争端解决中的不利地位。   三、中国关于WTO爭端解决的策略选择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即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核心,但是也是需要不断改进的。比如,在2001年11月召开的多哈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一致同意通过谈判的方式,在2003年5月之前达成“改善与澄清争端解决谅解备忘书”协议2。所以中国加入WTO后,更不能固步自封,应该不断完善自己的相关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制度接轨。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断对外开放,不仅是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更是创造更多的机会。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入WTO以后,法律制度更是不断与世界接轨。比如,2007年,美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发起了磋商,案件的最终裁决是:争端解决机构要求中国改正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此,中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上,批准了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同年,国务院也修改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3。2009年,在关于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的案件中,争端解决机构的最终裁决要求中国海关目录产生重大影响。2012年,海关颁布了海关的关税实施方案,同年,颁布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新版本。
  从上述的例子中,可以得出,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影响,但这也是中国入世后必须面临的问题。
  (二)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制约因素
  入世以来,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广泛,这不仅是WTO各成员都应当承担的规范性义务,更重要的是中国入世后需要承担的特殊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但是《中国入世议定书》是《WTO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和其他所有的成员方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近年来,学者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适用性争论不断。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应在上诉中澄清《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条援引GATT第二十条的法律依据。也有学者主张应理性看待问题,除个别承诺外,《中国入世议定书》绝大多数条款通过纳入方式可以援引GATT第二十条4。也就是这个别承诺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大制约因素。
  第一、反倾销措施的特别安排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国家为了占领国际市场更是不惜打价格战,这也就是为什么反倾销案件中在WTO争端解决中占据首要位置。而中国是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这主要是因为在入世时要承担的特别义务之一即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进口国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选择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作为参考值,在选择替代国价格时,这就忽略了中国的实际国情,对中国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但是,我国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不得不考虑这一点,也就是说,当其他成员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特别安排,对我国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我国不得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这对中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出口导向性的企业有极大的制约。
  第二、反补贴措施的特别安排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加以整顿,但是国有企业占有的比重依然很大。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b)款的规定,WTO其他成员针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5。比如,中国政府提供给国有企业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这一特别规则不仅制约了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体制,更对中国的出口企业有限制作用。但是这些特殊的规定在另一方面也促进中国完善产业体制,提高创新能力,从而改变中国“廉价劳动力”的形象。
  第三、保障措施的特别安排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是中国入世时作出的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承诺即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这一承诺虽然在2013年12月11日到期失效,但是在这十二年中,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加拿大等WTO成员利用该条的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极大的损失,特别是2012年,美国正对中国发起的“轮胎特报案6”对中国的就业造成重大影响。
  (三)中国应如何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WTO是一个以“规则取向”7为原则的组织,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各国都必须按照协定约定进行辩论,并执行最终的裁决。所以,中国必须专业的法律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国家利益而努力。中国也应该向专家组推介专业的律师,这样也有利于中国在谈判过程中更加的专业。
  第二、熟知并善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在争端解决中大都是以第三方的身份提出的,这不仅是因为中国害怕最终的败诉,更是因为中国争端解决的程序并不熟知,这就要求我们对争端解决的规则熟悉并提高权利意识,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才有足够的底气诉诸于争端解决机构。
  第三、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快捷准确的信息交流机制8
  WTO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就是世贸组织所规定的义务都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这就要求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使企业及时了解国际动态,来调整自己的策略,这就可以大大减少贸易纠纷,降低成本。但是这种体制应该如何建立呢?首先,政府应该为这种体制的建立提供财力上的支持。其次,企业应该及时将市场和产业的一线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政府及时更新国家资源信息库,并通过完善的互联网及时的传达给其他的企业;同时,政府应该及时的将政策的变动通知企业。
  四、总结
  面对《中国入世协定》对中国规定的各项制约因素,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须遵守的规则。中国应该积极应对这些特别的安排,同时也应该熟知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殷敏.《三国法》[N].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18)
  [2]WTO多哈会议通过的Ministerial Declaration (Adopted on 14 November 2001)
  [3]高雅.《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策略的选择》[N].吉林大学.2014
  [4]贺小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与“议定书”的法律关系辨析——理性看待“中国原材料案裁决”[J].法学.2012(6)
  [5]《中国入世议定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26日公布)
  [6]蔡为民.《中国轮胎特报案的启示》[J].发展论坛.2011(11)
  [7]约翰.杰克逊.《WTO法理与实践》[M].新华出版社.2002
  [8]张乃根.《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J].政治与法律.2003(1)
  注释:
  1.殷敏.《三国法》[N].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18)
  2.WTO多哈会议通过的Ministerial Declaration (Adopted on 14 November 2001)
  3.高雅.《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策略的选择》.[N].吉林大学.2014
  4.贺小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与“议定书”的法律关系辨析——理性看待“中国原材料案裁决”.[J].法学.2012(6)
  5.《中国入世议定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26日公布)
  6.蔡为民.《中国轮胎特报案的启示》.[J].发展论坛.2011(11)
  7.约翰.杰克逊.《WTO法理与实践》[M].新华出版社.2002
  8.张乃根.《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J].政治与法律.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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