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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数量逐渐增多,但该类案件轻刑化的现象却日益突出,适用缓刑及免于刑事处分率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此类现象不仅不利于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更加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如何避免职务犯罪轻刑化已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当务之急。
一、自侦案件轻刑化的原因分析
(一)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加之自首、立功等情节认定较多,导致处理结果轻刑化。
我国刑法规定,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其量刑幅度较宽,从而给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方面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其次,我国刑法中除特殊情况外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为依据来认定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标准的,规定的比较主观笼统,伸缩性比较大。在实践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反映被告人悔罪表现的情节经常被扩大使用,从而导致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很多被适用了缓刑。
第三,我国刑法对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践中这两种量刑情节适用比较频繁,很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因为具备了自首、立功情节,在量刑时往往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检、法两家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存在分歧,同一个犯罪事实,两家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授权或受委托后从事某些公务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会发生收受贿赂的行为。但是因为平时公务活动与非公务活动穿插在一起,到底该行为是发生在哪一个阶段,检、法两家有时认识有分歧。导致一些受贿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部分犯罪事实被改变定性,或被法院认为该事实构成受贿罪依据不充分,从而导致量刑大幅减轻。
此外,职务犯罪比起普通的刑事犯罪,其隐蔽性更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比较高明。如在一些受贿案件的审判阶段,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一口咬定其收受钱财并非事先与他人约定好;或者将一些款项说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而这些事实本身就比较难界定。再如被告人陈某受贿一张10万元的存单,检察机关认定其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并调取一定的证据加以佐证。但律师提出陈某并未实际占有和支配该存单上的钱。法院最终认定仅凭主观动机来确认陈某就该起事实构成受贿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相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比较受限,使得侦查取证难度加大。
职务犯罪的对象大都智商较高、犯罪较隐蔽,所以犯罪证据的固定相对不易,给侦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职务犯罪的对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拥有一定的权力,社会关系较广泛,一旦案发,打招呼、说情的人蜂拥而至,甚至通过一定的关系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使得自侦案件的办案期限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更为紧张,且检察机关的法定侦查手段也较为有限,侦查活动的方式、方法、实践也不如普通刑事案件多,所以有时在证据上可能不是很完善。另外,自捕权上提以后,在案卷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出现了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某些地方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提捕前,先要移送本院侦监部门进行审查,待审查完毕以后,再正式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是否予以逮捕,工作时间上较局促。
二、避免自侦案件轻刑化的对策及建议
(一)规范和完善立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规范对自侦案件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以及对缓刑制度的适用,防止职务犯罪轻刑化。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罪名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建议细化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尤其是对刑法中“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合理、有层次的分解,使犯罪情节轻重与刑罚规定的量刑幅度相一致。尽量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较少,故要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透明度,与辩护人进行量刑辩论,促使审判人员认真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督促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裁定。如果审判人员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较大的出入,则要在判决书中注明适当的理由,并且要经得起监督。此外,检、法双方可以在掌握量刑标准的问题上进行探讨和交流,形成共识,有利于双方更好地把握量刑尺度。
第三,在自首及立功方面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规范对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另一方面,要严格把握“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可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中的“可以”以及“减轻”、“从轻”的界定。不能因为认定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就一概的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从而模糊了法律规定的根本出发点。
第四,要完善缓刑制度适用的条件。实践中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够严密,伸缩性较大。法官一般更加采信被告人当庭的悔罪态度,而非其在整个侦查、逮捕、起诉至审判全过程中的认罪表现。一般职务犯罪的对象文化程度都较高,心思慎密,他们不一定是真正的悔过,只是让亲属帮其退赃,造成一种有悔罪表现的假象。故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制度有必要在实体上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使其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法院要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对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而检察机关也要做好对法院适用缓刑制度的监督。
(二)强化证据调查及固定意识,提高侦查办案水平;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优化办案环境。
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是要严把案件质量关,以防在之后的诉讼阶段因证据欠缺,而使得部分犯罪事实不被认定。办案人员要及时转变办案思想,从重口供转变成重证据;在调取直接证据的同时,积极收集间接证据与主要犯罪事实相互印证;对言词证据要细问,采用多份笔录加以固定,防止翻供或伪证的发生;注重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反侦查能力强,社会关系复杂,对抗审讯能力强。所以这就更加考验办案人员的突破案件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以及排除干扰能力等。办案人员需要不断的探索侦查策略、侦查技巧;加强对个案及不同对象的个性研究、分析,找出共性规律积累经验。同时还要提高办案人员的心理抗压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控制节奏、把握时机、灵活应变,寻找突破口。同时要充分的运用现代化侦查手段,以弥补刑拘至逮捕期间办案时间较短的缺陷。
第三,自侦案件涉及的对象大都是岗位特殊的人物,办案难度较大,尤其是一些跨区县的重大复杂案件,单由一个院或基层院查办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这种案件,上级院可以适当介入,组织领导辖区内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办案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组成几个专案小组,遇有任务时挑选一些特侦队员,进行特审。在减轻下级院负担的同时,提高了辦案质量。
(三)侦查、侦监、公诉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在形成打击合力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现在自侦案件捕权上提,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但在诉讼时间及成本上应该可以更加优化;同时侦查监督职能可以适当的向前延伸,对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以便积极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一方面要做好本院自侦部门与上级院侦监部门之间的链接工作;另一方面对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以确保各项证据调取的程序合法性。
其次,公诉部门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诉部门可以从庭审角度出发,对侦查重点、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固定等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取证,及时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同时,公诉部门要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形成自己的观点及看法,然后再从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量刑建议及庭审经验角度出发给予自侦部门相关建议,而不能相互同化,从而导致被动的反效果。
(四)将部分大案要案进行异地审判,排除干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职务犯罪的对象特殊,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的被告人,他们有权有势,关系网复杂,对他们的调查本身就很难,要处理他们就更是难上加难。本地区提起公诉、审判可能会受到各种压力的干涉或阻挠。所以,这种情况下,由异地公诉、审判,可以尽量减小干扰,有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
一、自侦案件轻刑化的原因分析
(一)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加之自首、立功等情节认定较多,导致处理结果轻刑化。
我国刑法规定,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其量刑幅度较宽,从而给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方面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其次,我国刑法中除特殊情况外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为依据来认定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标准的,规定的比较主观笼统,伸缩性比较大。在实践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反映被告人悔罪表现的情节经常被扩大使用,从而导致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很多被适用了缓刑。
第三,我国刑法对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践中这两种量刑情节适用比较频繁,很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因为具备了自首、立功情节,在量刑时往往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检、法两家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存在分歧,同一个犯罪事实,两家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授权或受委托后从事某些公务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会发生收受贿赂的行为。但是因为平时公务活动与非公务活动穿插在一起,到底该行为是发生在哪一个阶段,检、法两家有时认识有分歧。导致一些受贿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部分犯罪事实被改变定性,或被法院认为该事实构成受贿罪依据不充分,从而导致量刑大幅减轻。
此外,职务犯罪比起普通的刑事犯罪,其隐蔽性更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比较高明。如在一些受贿案件的审判阶段,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一口咬定其收受钱财并非事先与他人约定好;或者将一些款项说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而这些事实本身就比较难界定。再如被告人陈某受贿一张10万元的存单,检察机关认定其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并调取一定的证据加以佐证。但律师提出陈某并未实际占有和支配该存单上的钱。法院最终认定仅凭主观动机来确认陈某就该起事实构成受贿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相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比较受限,使得侦查取证难度加大。
职务犯罪的对象大都智商较高、犯罪较隐蔽,所以犯罪证据的固定相对不易,给侦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职务犯罪的对象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拥有一定的权力,社会关系较广泛,一旦案发,打招呼、说情的人蜂拥而至,甚至通过一定的关系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使得自侦案件的办案期限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更为紧张,且检察机关的法定侦查手段也较为有限,侦查活动的方式、方法、实践也不如普通刑事案件多,所以有时在证据上可能不是很完善。另外,自捕权上提以后,在案卷文书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两级办案人员沟通等环节出现了更多的成本支出和时间耗费。某些地方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提捕前,先要移送本院侦监部门进行审查,待审查完毕以后,再正式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是否予以逮捕,工作时间上较局促。
二、避免自侦案件轻刑化的对策及建议
(一)规范和完善立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规范对自侦案件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以及对缓刑制度的适用,防止职务犯罪轻刑化。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罪名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建议细化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尤其是对刑法中“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合理、有层次的分解,使犯罪情节轻重与刑罚规定的量刑幅度相一致。尽量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较少,故要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透明度,与辩护人进行量刑辩论,促使审判人员认真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督促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裁定。如果审判人员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较大的出入,则要在判决书中注明适当的理由,并且要经得起监督。此外,检、法双方可以在掌握量刑标准的问题上进行探讨和交流,形成共识,有利于双方更好地把握量刑尺度。
第三,在自首及立功方面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规范对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另一方面,要严格把握“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可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中的“可以”以及“减轻”、“从轻”的界定。不能因为认定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就一概的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从而模糊了法律规定的根本出发点。
第四,要完善缓刑制度适用的条件。实践中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够严密,伸缩性较大。法官一般更加采信被告人当庭的悔罪态度,而非其在整个侦查、逮捕、起诉至审判全过程中的认罪表现。一般职务犯罪的对象文化程度都较高,心思慎密,他们不一定是真正的悔过,只是让亲属帮其退赃,造成一种有悔罪表现的假象。故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制度有必要在实体上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使其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法院要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对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而检察机关也要做好对法院适用缓刑制度的监督。
(二)强化证据调查及固定意识,提高侦查办案水平;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优化办案环境。
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是要严把案件质量关,以防在之后的诉讼阶段因证据欠缺,而使得部分犯罪事实不被认定。办案人员要及时转变办案思想,从重口供转变成重证据;在调取直接证据的同时,积极收集间接证据与主要犯罪事实相互印证;对言词证据要细问,采用多份笔录加以固定,防止翻供或伪证的发生;注重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反侦查能力强,社会关系复杂,对抗审讯能力强。所以这就更加考验办案人员的突破案件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以及排除干扰能力等。办案人员需要不断的探索侦查策略、侦查技巧;加强对个案及不同对象的个性研究、分析,找出共性规律积累经验。同时还要提高办案人员的心理抗压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控制节奏、把握时机、灵活应变,寻找突破口。同时要充分的运用现代化侦查手段,以弥补刑拘至逮捕期间办案时间较短的缺陷。
第三,自侦案件涉及的对象大都是岗位特殊的人物,办案难度较大,尤其是一些跨区县的重大复杂案件,单由一个院或基层院查办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这种案件,上级院可以适当介入,组织领导辖区内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办案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组成几个专案小组,遇有任务时挑选一些特侦队员,进行特审。在减轻下级院负担的同时,提高了辦案质量。
(三)侦查、侦监、公诉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在形成打击合力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现在自侦案件捕权上提,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但在诉讼时间及成本上应该可以更加优化;同时侦查监督职能可以适当的向前延伸,对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以便积极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一方面要做好本院自侦部门与上级院侦监部门之间的链接工作;另一方面对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以确保各项证据调取的程序合法性。
其次,公诉部门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诉部门可以从庭审角度出发,对侦查重点、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固定等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取证,及时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同时,公诉部门要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形成自己的观点及看法,然后再从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量刑建议及庭审经验角度出发给予自侦部门相关建议,而不能相互同化,从而导致被动的反效果。
(四)将部分大案要案进行异地审判,排除干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职务犯罪的对象特殊,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的被告人,他们有权有势,关系网复杂,对他们的调查本身就很难,要处理他们就更是难上加难。本地区提起公诉、审判可能会受到各种压力的干涉或阻挠。所以,这种情况下,由异地公诉、审判,可以尽量减小干扰,有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