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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近年来,关于个人隐私在互联网络的保密性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事件日益增多,如从“艳照门事件”到“人肉搜索”无不引发社会大众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担忧和极大关注,近期公然在网络中爆发的3Q事件又一次将网络隐私权保护推到了风口浪尖。本文拟从360和QQ冲突事件为切入点,解析网络隐私权的涵义,我国当前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借鉴美国和欧洲联盟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3Q事件 法律保护
2010年底,在360和腾讯QQ之间展开了一场关于“隐私”和“不正当竞争”的激烈较量,直接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引起了广大网民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和互联网市场规范必要性之讨论。互联网市场作为一个虚幻概念,广大网民无法直接感官,和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还有所区别,而3Q事件这一没有硝烟的网络“战争”却把互联网市场真真切切地摆在了广大网络用户面前,让其在QQ和360之间艰难作出抉择,使网民真切体会到互联网市场激烈商业竞争的同时,也看清了不正当竞争和互联网商业垄断的可怕后果,折射出我国互联网市场的监管缺失,引发网民对其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担忧,由此如何规范和完善网络监管,切实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的讨论已难以平息。
1 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网络隐私权是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上的权利延伸,关于网络隐私权概念目前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由此可见,同传统个人隐私权一样,网络隐私权关注的是个人在网络空间里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其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信息。包括个人在网上登录的个人信息等图像或资料;个人电子邮箱地址;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等个人财产信息;用户在网络中留下的操作痕迹等。因此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个人用户在网络
这一特殊环境中享有的其个人私密信息不被外界获取或侵扰的权
利。
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中国是全球互联网发展速度最快、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络用户的规模已经达到4.2亿。巨大的互联网市场需求引来了为数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如市场不加以强力监管,必然会导致不正当竞争,企业互相侵权和诋毁诽谤不可避免。3Q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3Q事件不仅仅让让广大网络用户产生对网络市场的信任危机,而且也折射出快速发展的中国互联网市场已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性不相适应,网络市场行为出现了法律的真空地带。3Q事件的争端尽管使企业置广大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于不顾,但企业却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充分体现了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法律缺失,也对网络隐私权的个人保护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到普通的民事法律规范都未明确出现“隐私权”字样,但却能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感知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意。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民法通则》中仅有公民肖像权和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未以独立的人格权纳入到《民法通则》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为了弥补宪法和《民法通则》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失,从1988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隐私权纳入公民名誉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通过保护公民名誉权来间接保护隐私权。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零星散见于司法解释和部分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加上关于网络隐私权内容的立法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且大都是单行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3 国外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
3.1 欧洲联盟立法保护模式
与美国的行业自律方式不同,欧盟则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系统保护。欧盟提出以“保证欧洲价值观能够体现在未来信息社会的实现过程中”作为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其措施之一就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满足公众对公共信息的使用权利又同时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3.2 美国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模式
在崇尚民主、自由和公民私权保护的美国国度,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并未一味强调立法保护,而是充分尊重美国民众意愿,政府一般不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同时鉴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立法很难与技术进步同频共振,因而美国主张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应以行业自律为主,以法律规制为辅,其行业自律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建议性行业指引。此指引能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为广大行业成员提供一个广为采纳的范本。
②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要求一旦被允许在其网站上张贴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就必须要共同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服从其监督管理。
③技术性保护。这种形式是通过诉诸某些保护隐私的设计软件,让网络用户依靠隐私保护软件实现对自己隐私的保护。
4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4.1 健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定较少,可操作性也不强;互联网市场中的网络内容和服务供应商自我约束能力弱,自律意识差,网络侵权现象呈加剧恶化态势。所以,健全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我国网络隐私权应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科学界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如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也更明确。鉴于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类型会不断翻新,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的法律条款要也采取列举式和兜底式条款相结合,在列举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导致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这兜底条款。
4.2 大力推进网络市场文明建设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和其他一切网络行为的最终实施者都是活生生的个人,网络个人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素质也会成为网络隐私权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为此,笔者建议应加快网络文明建设,形成良好文明的网络风气和网络伦理道德,让网络服务供应商和广大网络用户在传播信息时都能基于道德意识自觉遵守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尊重他人网络隐私,建构和谐网络环境。
4.3 增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监管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成功运行给我国加强互联网市场行业自律增强了信心,提供了经验,指明了方向。在充分运用法律这一刚性杠杆之余,我们也要采取行业自律这一柔性方式,实施刚柔并济,法律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必将收到奇效。因此,笔者建议建立网络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员自律,借鉴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成功经验,建立建议性的行业指引计划,行业协会与其会员签订“诚信协议书”,并确定违反约定的相应具体惩罚措施,一旦会员故意泄露公民隐私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媒体曝光,使其失去市场生存空间,进而退出此领域。
4.4 加强国际间合作和信息共享
各国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因不同的民族习惯、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致使隐私权保护政策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商务和资信往来日趋频繁,如果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不進行有效的沟通衔接,各自为政,势必会影响数据的跨国界流动共享。因此,在对网络中隐私权进行国内保护之同时,也要放眼世界,与国际立法相接轨,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以期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参考文献:
[1]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法商研究.2003(1).31.
[2]张巍婷.张志林.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8(2).10.
[3]缪德敏.论网络侵权案管辖权.经济与社会展.2004.2(4).110.
[4]任伊珊.崔析宗.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探析.法学杂志.2007.
[5]张秀兰.论我国政府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图书馆学刊,2006.
[6]转引杨绍伟.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规范:从"艳照门"事件谈起.2009.
[7]谢守分.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行业自律模式.北大法律信息网.
[8]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9]卢爱国.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N].人民法院报,2005年第9期.
[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R/
OL].(2010-7-15)[2010-12-10]http://www.cnnic.net.cn/uploadfiles/pdf/20
10/7/15/100708.pdf.
作者简介:
张宜勇,男,1973年生,铜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民
法。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3Q事件 法律保护
2010年底,在360和腾讯QQ之间展开了一场关于“隐私”和“不正当竞争”的激烈较量,直接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引起了广大网民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和互联网市场规范必要性之讨论。互联网市场作为一个虚幻概念,广大网民无法直接感官,和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还有所区别,而3Q事件这一没有硝烟的网络“战争”却把互联网市场真真切切地摆在了广大网络用户面前,让其在QQ和360之间艰难作出抉择,使网民真切体会到互联网市场激烈商业竞争的同时,也看清了不正当竞争和互联网商业垄断的可怕后果,折射出我国互联网市场的监管缺失,引发网民对其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担忧,由此如何规范和完善网络监管,切实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的讨论已难以平息。
1 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网络隐私权是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上的权利延伸,关于网络隐私权概念目前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由此可见,同传统个人隐私权一样,网络隐私权关注的是个人在网络空间里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其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信息。包括个人在网上登录的个人信息等图像或资料;个人电子邮箱地址;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等个人财产信息;用户在网络中留下的操作痕迹等。因此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个人用户在网络
这一特殊环境中享有的其个人私密信息不被外界获取或侵扰的权
利。
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中国是全球互联网发展速度最快、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络用户的规模已经达到4.2亿。巨大的互联网市场需求引来了为数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如市场不加以强力监管,必然会导致不正当竞争,企业互相侵权和诋毁诽谤不可避免。3Q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3Q事件不仅仅让让广大网络用户产生对网络市场的信任危机,而且也折射出快速发展的中国互联网市场已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性不相适应,网络市场行为出现了法律的真空地带。3Q事件的争端尽管使企业置广大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于不顾,但企业却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充分体现了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法律缺失,也对网络隐私权的个人保护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到普通的民事法律规范都未明确出现“隐私权”字样,但却能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感知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意。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民法通则》中仅有公民肖像权和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未以独立的人格权纳入到《民法通则》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为了弥补宪法和《民法通则》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失,从1988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隐私权纳入公民名誉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通过保护公民名誉权来间接保护隐私权。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零星散见于司法解释和部分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加上关于网络隐私权内容的立法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且大都是单行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3 国外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
3.1 欧洲联盟立法保护模式
与美国的行业自律方式不同,欧盟则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系统保护。欧盟提出以“保证欧洲价值观能够体现在未来信息社会的实现过程中”作为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其措施之一就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满足公众对公共信息的使用权利又同时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3.2 美国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模式
在崇尚民主、自由和公民私权保护的美国国度,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并未一味强调立法保护,而是充分尊重美国民众意愿,政府一般不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同时鉴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立法很难与技术进步同频共振,因而美国主张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应以行业自律为主,以法律规制为辅,其行业自律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建议性行业指引。此指引能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为广大行业成员提供一个广为采纳的范本。
②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该计划要求一旦被允许在其网站上张贴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就必须要共同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服从其监督管理。
③技术性保护。这种形式是通过诉诸某些保护隐私的设计软件,让网络用户依靠隐私保护软件实现对自己隐私的保护。
4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4.1 健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定较少,可操作性也不强;互联网市场中的网络内容和服务供应商自我约束能力弱,自律意识差,网络侵权现象呈加剧恶化态势。所以,健全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我国网络隐私权应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科学界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如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也更明确。鉴于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类型会不断翻新,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的法律条款要也采取列举式和兜底式条款相结合,在列举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导致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这兜底条款。
4.2 大力推进网络市场文明建设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和其他一切网络行为的最终实施者都是活生生的个人,网络个人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素质也会成为网络隐私权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为此,笔者建议应加快网络文明建设,形成良好文明的网络风气和网络伦理道德,让网络服务供应商和广大网络用户在传播信息时都能基于道德意识自觉遵守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尊重他人网络隐私,建构和谐网络环境。
4.3 增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监管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成功运行给我国加强互联网市场行业自律增强了信心,提供了经验,指明了方向。在充分运用法律这一刚性杠杆之余,我们也要采取行业自律这一柔性方式,实施刚柔并济,法律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必将收到奇效。因此,笔者建议建立网络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员自律,借鉴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成功经验,建立建议性的行业指引计划,行业协会与其会员签订“诚信协议书”,并确定违反约定的相应具体惩罚措施,一旦会员故意泄露公民隐私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媒体曝光,使其失去市场生存空间,进而退出此领域。
4.4 加强国际间合作和信息共享
各国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因不同的民族习惯、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致使隐私权保护政策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商务和资信往来日趋频繁,如果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不進行有效的沟通衔接,各自为政,势必会影响数据的跨国界流动共享。因此,在对网络中隐私权进行国内保护之同时,也要放眼世界,与国际立法相接轨,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以期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参考文献:
[1]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法商研究.2003(1).31.
[2]张巍婷.张志林.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8(2).10.
[3]缪德敏.论网络侵权案管辖权.经济与社会展.2004.2(4).110.
[4]任伊珊.崔析宗.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探析.法学杂志.2007.
[5]张秀兰.论我国政府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图书馆学刊,2006.
[6]转引杨绍伟.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规范:从"艳照门"事件谈起.2009.
[7]谢守分.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行业自律模式.北大法律信息网.
[8]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9]卢爱国.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N].人民法院报,2005年第9期.
[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R/
OL].(2010-7-15)[2010-12-10]http://www.cnnic.net.cn/uploadfiles/pdf/20
10/7/15/100708.pdf.
作者简介:
张宜勇,男,1973年生,铜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民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