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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相较其他合同效力问题略为复杂,本文从合同效力基本条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专有特点方面论述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 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一般来说,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者无效。(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5)合同采用的形式,法律有规定的,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条件是:(1)主体合法。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体条件均具有严格的限制。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及资质证照的法人,才能成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格主体,未经允许的个人和法人都不具备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资格。(2)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是需通过招标的,所以比起一般合同多出要约邀请,其大致流程是邀约邀请(招标)-邀约(投标)-承诺(确定招标人,签订合同)。(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规定较多,所以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在所有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4)标的具有确定性和可能性。建设工程服务及成果具有技术性、专属性、固定性、长期性,关系公共利益,过程与成果质量受到国家严格监督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独特性,使其具有有别于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5)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要式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不仅如此,须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须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从合同内容方面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因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其内容规范性和技术性远远高于其他类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但这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主要有:
1、不具有建设项目服务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自然人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具有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无效。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除了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外,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还要受到资质等级的限制。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建筑法》中,关于企业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为强制性规范。违反《建筑法》第26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合同。
3、发包人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发包人违规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显然无效。
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外,应依法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基本方式,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5、没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投入高、周期长、与土地利用密不可分的特点决定其计划的重要性。《合同法》第273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规定。计划性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工程,若违反国家计划,合同无效。
6、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7、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8、承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分包规定的行为。《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总承包人违反这些规定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9、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合同。
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护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利益保护。至于在合同效力得到认定之后法律后果的处理问题,则有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可供援用。
参考文献:
[1]林镥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M].法律出版社,2008.
[2]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J].法律适用,2012 (7).
[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 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一般来说,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或者无效。(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5)合同采用的形式,法律有规定的,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条件是:(1)主体合法。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体条件均具有严格的限制。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及资质证照的法人,才能成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格主体,未经允许的个人和法人都不具备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资格。(2)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是需通过招标的,所以比起一般合同多出要约邀请,其大致流程是邀约邀请(招标)-邀约(投标)-承诺(确定招标人,签订合同)。(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规定较多,所以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在所有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4)标的具有确定性和可能性。建设工程服务及成果具有技术性、专属性、固定性、长期性,关系公共利益,过程与成果质量受到国家严格监督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独特性,使其具有有别于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5)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要式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不仅如此,须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须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从合同内容方面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因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其内容规范性和技术性远远高于其他类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但这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主要有:
1、不具有建设项目服务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自然人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具有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无效。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除了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外,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还要受到资质等级的限制。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应当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建筑法》中,关于企业资质和业务范围的规定为强制性规范。违反《建筑法》第26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合同。
3、发包人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发包人违规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显然无效。
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外,应依法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基本方式,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5、没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投入高、周期长、与土地利用密不可分的特点决定其计划的重要性。《合同法》第273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做出了规定。计划性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工程,若违反国家计划,合同无效。
6、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7、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8、承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分包规定的行为。《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总承包人违反这些规定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9、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合同。
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护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利益保护。至于在合同效力得到认定之后法律后果的处理问题,则有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可供援用。
参考文献:
[1]林镥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M].法律出版社,2008.
[2]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J].法律适用,2012 (7).
[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