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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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成总目标,必须培育法治思维,必须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法治思维;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以来,在不同场合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着力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成总目标,必须培育法治思维,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治国。所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课题。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则认识和思考问题的方式。应该说,法治思维是推进公平正义的思维,是权衡性思维和建设性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有利于统筹各方力量、协调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坚持法治思维是摒弃人治、实现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法治思维必须是良法善治的思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要形成“五个体系”、“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这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的顶层设计,实现这样的设计,就可以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也勾勒出了良法善治的宏伟蓝图。良法善治的最大前提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决定》对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建设、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都作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只有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需要,才能够保证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才能够有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同时,也只有建立在这样的良法善治基础上的法治思维,才能够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发挥积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二、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思维的实践应用
  一是科学立法,突出法律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决策短视,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随意性大,导致某些决策只注重短期效益等问题。虽然我国早已有了追责制度,但往往只是官员在位时追究,而一旦离任或退休一般不再追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良法之治,民之福祉,这既是良法思维的具体运用,也是在源头上避免“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的发生,是保证公平正义、实现“万事皆归于法,百度皆准于法”的根本保证。
  二是办事依法。“无规矩不能成方圆”,最好的规矩就是法律。无论是想问题还是办事情,都要有法可据,不主观、不随意、有依据,突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决定》强调,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各方面的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等,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只有风清气正、合法有据,才能令群众满意服气,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遇事找法。在当今世界上,法律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其重要性与实效性远在道德约束与舆论监督之上。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中国社会面临的既要改革、发展,又要维护稳定、保护环境的任务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一过程中遇到的矛盾、挑战、风险也前所未有,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大。因此,遇事找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许多问题只有经过法律才能得到最终解决,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遇到困难、矛盾和问题不是找熟人、拉关系、跑路子,而是从法律中寻求方法和答案,以此来突出法律的指向性。
  三、法治思维在中国语境下的反思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广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是对当下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回应。树立以法律规则为中心、以合法性判断为优先、矛盾化解、坚持程序正当的法治思维,特别要注意反思中国依法治国下社会治理中以下四个问题。
  1.反思领导意志对法律执行的扭曲
  树立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思维,特别要注意反思某些以领导意志为中心的现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谈论法治,都是在和人治的对比中完成阐释的。法律的理性、非专断性以及客观性,都与人治的激情、专横、主观意志相冲突。因此,法治的初始点,就是指生活在法律之下的人们,能够摆脱他人不可预测的率性行为的干预,获得自我保存的机会。因此,树立法治思维就意味着以规则作为领导意志行为的标准及边界,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杜绝领导意志至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2.反思法外利益与纠纷解决的乱象
  树立合法性判断优先的法治思维,要在社会纠纷的解决中特别注意合法的权利与法外利益的区别。当前社会管理、纠纷解决当中出现的种种乱象,通过法治化方式加以解决,便是要以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去衡量具体纠纷和矛盾中当事人的主张,而不是简单的利益考量。权利是为法律确认的具有正当性的利益,只有以纠纷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权利为标准进行思维,才能真正理清乱象,把社会管理导入统一的法治秩序中,真正摆脱久而不决、循环往复的矛盾纠缠,防止层出不穷的乱象出现。
  3.反思法治思维下的矛盾化解
  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在法律框架内惩治各类犯罪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治安全,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赢得群众支持。对于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同时不能一味迁就“闹”访问题,因为“闹”的本质是打破常规、放大诉求,是以高昂社会代价满足个别利益,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干扰法治进程。把法律而非个人意愿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的压舱石,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也是政法机关应当坚持的首要原则。
  4.反思重视结果轻视程序的思维传统
  树立坚持程序正当的法治思维,要反思中国传统“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传统。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程序先于权利”,中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而在现代法治建构中,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没有事先公布的程序,也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英国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认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坚持程序正义,是法治形式属性的必然要求;要依靠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就必须坚持程序正当的法治思维,克服传统上重视实体结果、轻视程序过程的思维传统,要明确政府和官方行为只有严格按照事前制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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