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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隐性知识在侦查学理论研究中的广泛应用,也为侦查学的教学研究提出了一条新路,文章通过对侦查的隐性知识介绍和对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显性化分析,阐述了隐性知识应用于侦查学专业教学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隐性知识;侦查;教学;应用;理论
一直以来侦查学理论研究仍比较薄弱,侦查的经验性、工艺性色彩浓重,抽象、理性、科学层面的理论研究匮乏,在诸如侦查决策、侦查思维、侦查策略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上,经验、灵感、直觉的概念经常被提及,大量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实践智慧被提及,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理论界指责侦查学科学性不强、艺术性突出的“口实”。侦查学界在与理论界的交流中一直没有找到与理论界趋同的“话语”,在学科知识的严谨表述上一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隐性知识理论在侦查学界的引入使这道鸿沟得以消弭、使交流的话语得以趋同。用这个哲学中都得以充分论述的概念解释侦查中一直没有找到合适话语进行解释的现象,才得以揭晓侦查学的“庐山真面目”。同时也为侦查学的教学研究指出了一条新路。
一、侦查中的隐性知识
自波兰尼提出隐性知识的概念以来,隐性知识的理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近年来有学者将隐性知识的理论知识引入到侦查学研究当中,为促进侦查学学科研究水平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引领了新的方向。提到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很多学者都会不约而同的想到侦查中经常提到的侦查经验、侦查灵感等侦查人员在长期侦查实践中积累的实践智慧。郝宏奎教授在《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一书中将侦查中的隐性知识界定为:“与特定个体或特定群体的专业经验、社会阅历、学习背景、思维素质、心理因素息息相关的,或与特定地域的天文、地理、历史文化积淀与传承密切相关的,难以或尚未加以规范概括,并且尚未广为传播的,但在侦查破案中又能发挥独特作用的知识。”①而刘权则认为郝教授的定义不够精炼,他认为侦查隐性知识是“存在于侦查人员的头脑之中和特定的情境之下, 以侦查经验、 侦查直觉、侦查灵感、侦查思维为主要表现形式,难以或尚未被规范概括,并且尚未广泛传播,在侦查破案中能发挥独特作用的知识。”②综合两位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对于一些理论性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但是对于隐性知识在侦查中的应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大量学者认为隐性知识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中,直接服务于侦查破案活动。实践中案件的侦破,往往是侦查主体在一定显性知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隐性知识作用的结果。
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系统,侦查员个人的经验、破案灵感与直觉、侦查意识和刑警精神等只是侦查中隐性知识的外在化表现,除了这几种外在化的表现形式外,侦查中的隐性知识还包括那些虽然已经感觉到存在却无法言说的隐性知识,以及那些还没有觉察到的隐性知识,后一种隐性知识很难捕捉,它们深深地根植于侦查主体的知识系统当中,只有在对具体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才能显示出来,发挥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侦查对策的日益丰富,侦查中的进行知识还在充实之中,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挖掘、去研究。
偵查中的隐性知识的各知识要素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国内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提出,构建了“个体隐性知识的金字塔模型”(如图1.1所示)。将这一模型引入对侦查员个体隐性知识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侦查员的隐性知识是由多种知识要素构成的有机体,侦查员运用隐性知识侦破案件是多种知识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以刑警精神为内容的价值观是侦查主体活动一种内在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侦查主体的一切活动都具有与指导意义。侦查主体的全部工作动力无不服从于这个价值目标。第二,直觉是侦查员认知能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属于认知层面的隐性知识要素。由于侦查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艰苦的认识活动,侦查员顽强的一直与理智的情感影响着侦查主体能否提取到需要的情报信息,对侦查主体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二者也属于认知层面的隐性知识。第三,团队合作的精神与方法时侦查主体之间人际交往的隐性知识,是侦查主体之间在侦查实践中交互产生的,属于中间技能知识的内容。第四,侦查经验、破案灵感与侦查工作联系最紧密,与侦查破案任务的完成直接相关。他们都是侦查主体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积累的产物,属于操作技能知识层面的隐性知识要素,同时也是隐性知识外在化的最好体现。
1.2个体隐性知识的金字塔模型③
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在侦查活动的不同阶段发挥着各具特色的功能,但进一步分析,他们在深层上发挥的作用却是一直的。显性知识在相同的条件下就会将它所代表的事实、规律或是问题显现出来。然而稍有侦查经历的人都清楚,在侦查实践当中,没有任何两起案件是相同的,只凭借教科书上的显性知识——各种案件的侦查方法和侦查措施的归纳总结,职能导致处理案件的教条化,无法应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因此,隐性知识的根本作用就是能够把固定的显性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千变万化的刑事案件中。它强调的是人在侦查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人的认知体系中,隐性知识是最为活跃、最具有创造性的,侦查过程中任何新问题的发现、新见解的提出,无不是隐性知识作用的结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侦查主体在一定显性化知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隐性知识作用是顺利破案的关键,而这种作用的发挥过程中又伴随着个人隐性知识和组织隐性知识共同作用。
二、隐性知识在侦查专业教学中的应用关键
根据上述对侦查中隐性知识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隐性知识的应用也必须以一定显性化知识为基础,那么,在侦查学的专业教学中如何促使学生将显性的知识内化为隐性的知识,然后再将隐性的知识显性化充实和完善侦查学理论研究不仅是我教学育人的关键,也是公安卓越专业人才形成的关键。因此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实践,我们必须要对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显性化过程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 1、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显性化过程
侦查隐性知识的显性化过程不仅仅是隐性知识的外化过程,外化过程指的是把隐性知识表达出来,更多的是指编码化或概念化,就像我们经常提到的对侦查经验的总结等内容,而侦查知识的显性化则应该是在隐性知识外化的基础上,对侦查隐性知识进行整合、吸收、利用,将其内化为组织内的知识、机制以促进侦查机关整体实力提升的完整的循环过程,且这个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隐性知识具有高度个体性,它必须依附于一定载体存在,比如存在于侦查人员的头脑中,存在于组织的共同信念内等。因此,我们可以把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分为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的隐性知识。这两个层面的隐性知识显性化过程就是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过程。
(1)个人层面的隐性知识显性化
个人的隐性知识是组织层面隐性知识的来源和归宿,个人隐性知识的显性化是组织层面显性化的基础。个人通过获取、挖掘、整理和总结等外化过程,在个体间进行交流和分享。从而实现个体隐性知识的显性表现。
个人将自己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到的技能、诀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整理出来,形成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模式;或者是个人通过长期的观察、模仿在工作中逐渐形成的受团队或者组织影响的隐性知识,个人将这些隐性知识经过整理形成自己的工作模式或方式。这些都是侦查中隐性知识显性化的表现。但这些知识往往大多数都仅存储于侦查人员个体的记忆当中,为了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我们应该通过相应的技术将其转化为显性知识,形成我们的教学和研究依据。
一般情况下,人们会用专业的词汇将个体的隐性知识用直观的语言表达出来,但这种表达是基于对本人有一定既得利益时,才会进行的,否则人们将不会进行这种转化。
(2)组织层面的隐性知识显性化
组织层面的隐性知识显性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人与组织成员之间的隐性知识显性化分析。个人与组织成员间的隐性知识转化主要体现在个人将可以用专业词汇表达出来的隐性知识表达出来,通过传递转化成组织的显性知识,我们经常提到的侦查经验就是对此种显性路径最好的解释,侦查员将其在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通过书写工作总结或形成文章等形式,在内部广泛传播,最终转化为大家共同的显性知识。此外,个人与组织成员间的隐性知识转化还体现在组织成员之间经过长期的合作和交流,形成了许多共识和默契,表现为组织内的侦查人员对犯罪态势、侦查要义的看法都比较一致,甚至对一些问题的阐述所用的词语都是相同的。这些内容都属于组织隐性知识的范畴,这些组织隐性知识是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一个组织知识创新能力的依据和表现。另外,个人与组织之间隐性知识的显性化主要体现在个人对那些可以显性化的隐性知识通过综合化的方式显现出来,用专业的语言将零碎的知识进行整合,传递给大家,能够为多数人共享,形成组织知识,创造组织价值。上述这个个人知识的转化,不仅承担了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功能,而且是显性知识系统化、统一化的成果,我们经常提到的侦查程序化就是这种方式最为传统的体现。
综上所述,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显性化,就是个人与组织之间隐性知识相互显性化的过程,但无论是个人与组织成员,还是个人与组织之间的显性化,最终都是以个人的学习和领悟来实现的,通过个人隐性知识的外化、综合化、内化和社会化形成侦查机关组织内的整体知识。同时可以看出这个显性的过程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也就是说个人与组织的知识水平在二者隐性知识的相互显性化过程中不断提高和发展。这种提高和发展不仅仅是完成了量的积累,更重要的是完成了质的升华。
2、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影响因素
结合前文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的过程分析,对于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因素探讨应该一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1)侦查人员的知识基础是侦查中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基础,它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长期侦查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还没有上升为理论的知识,这种知识积累多了,就会形成侦查主体思维活动赖以进行的一个“记忆库”。当侦查中接受到新的信息、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时,这个“记忆库”就会活跃起来,侦查主体就会着意去寻找与新信息、新情况、新问题相类似的经验知识,并把它作为解决当前问题的借鉴,侦查经验在帮助侦查人员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刻画犯罪嫌疑人、查找第一现场和寻找尸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2)侦查人员的共享意愿也对隐性知识显性化具有直接的影响。侦查人员的共享意愿主要是指侦查人员的非正式交流以及成员间的相互信任程度。人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产生运用的新思路、新想法很多都是在非正式的交流中产生的。像我们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有时候案件陷入了僵局,大家情绪都会比较低落,这个时候大家一起吃吃饭、喝喝酒,谈谈对案件的看法,大家的思路就可能一下就变了,有时候也会出现别人无心的一句话就把办案人员“点”醒了,思路就打开了。同时,组织成员间的相互信任程度也是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就像koskinen所说,“信任程度越高,交流互动的频率就越高,隐性知识转化的机会也就越高”。④
(3)隐性知识的显性化需要依托一定的信息技术系统或者辅助性资源来实现,信息技术系统是个体分享、交流隐性知识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系统给予人们更多交流机会,使得个体对信息的挖掘、传递和使用更加有效,在沟通与交流当中有效地掌握组织内部的信息,达到资源的共享,同时,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可以使组织内部的信息和数据在组织间快速有效地传递,以促进情报信息在组织内部的有效共享和使用,“现场重建技术”就是信息技术系统对隐性知识显性化影响最好的诠释。
(4)合理的组织结构对于隐性知识的显现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信息整合度较高的组织内部,组织内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高,且这种高度的信息共享可以使组织内成员产生高度的共鸣和协作,从而促使他们相互之间更容易接受和学习到来自组织内部成员间的知识。在侦查活动中,任何一起案件的成功侦破,都是多部门协同作战的结果。同时我们还要在侦查破案中强化刑警精神,可以说缺乏顽强意志、理智的情感和团队精神,侦查工作就不可能完成,我们的隐性知识就失去了获得的基础。
(5)良好的学习氛围,对于隐性知识显性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组织各个成员挖掘自身隐性知识,实现组织隐性知识转化的关键。应该通过良好的学习氛围的构建促使组织内成员主动、有效地获取知识,促进知识传递,使知识在组织内部进行共享和交流,进而提高组织的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将隐性知识运用于侦查学教学的关键应该是侦查隐性知识的显性化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在侦查学的教学过程中也應该秉持这个原则,从学生的自身特征和学习氛围的整体构建上不断创新,通过优化课程设置,整合教学资源,合理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鼓励学生参与丰富的校园生活和学术讲座,充分挖掘自身的隐性知识,不断挖掘隐性知识显性化的途径渠道。提高自身的侦查实践能力。
注释:
①郝宏奎.侦查中的隐性知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
②刘权.试论侦查隐性知识的概念、特征及分类[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4):44.
③郝宏奎.侦查中的隐性知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431.
④Koskinen,K.U.Evaluation of tacit knowledge utilization in work units[J].Journal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2003:7.
作者简介:司洪黎,1983年,女,汉,河南郑州,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侦查学,西藏拉萨,850000。
本文系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青年专项课题,课题批准号:XZJKY51615。
关键词:隐性知识;侦查;教学;应用;理论
一直以来侦查学理论研究仍比较薄弱,侦查的经验性、工艺性色彩浓重,抽象、理性、科学层面的理论研究匮乏,在诸如侦查决策、侦查思维、侦查策略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上,经验、灵感、直觉的概念经常被提及,大量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实践智慧被提及,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理论界指责侦查学科学性不强、艺术性突出的“口实”。侦查学界在与理论界的交流中一直没有找到与理论界趋同的“话语”,在学科知识的严谨表述上一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隐性知识理论在侦查学界的引入使这道鸿沟得以消弭、使交流的话语得以趋同。用这个哲学中都得以充分论述的概念解释侦查中一直没有找到合适话语进行解释的现象,才得以揭晓侦查学的“庐山真面目”。同时也为侦查学的教学研究指出了一条新路。
一、侦查中的隐性知识
自波兰尼提出隐性知识的概念以来,隐性知识的理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近年来有学者将隐性知识的理论知识引入到侦查学研究当中,为促进侦查学学科研究水平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引领了新的方向。提到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很多学者都会不约而同的想到侦查中经常提到的侦查经验、侦查灵感等侦查人员在长期侦查实践中积累的实践智慧。郝宏奎教授在《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一书中将侦查中的隐性知识界定为:“与特定个体或特定群体的专业经验、社会阅历、学习背景、思维素质、心理因素息息相关的,或与特定地域的天文、地理、历史文化积淀与传承密切相关的,难以或尚未加以规范概括,并且尚未广为传播的,但在侦查破案中又能发挥独特作用的知识。”①而刘权则认为郝教授的定义不够精炼,他认为侦查隐性知识是“存在于侦查人员的头脑之中和特定的情境之下, 以侦查经验、 侦查直觉、侦查灵感、侦查思维为主要表现形式,难以或尚未被规范概括,并且尚未广泛传播,在侦查破案中能发挥独特作用的知识。”②综合两位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对于一些理论性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但是对于隐性知识在侦查中的应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大量学者认为隐性知识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中,直接服务于侦查破案活动。实践中案件的侦破,往往是侦查主体在一定显性知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隐性知识作用的结果。
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系统,侦查员个人的经验、破案灵感与直觉、侦查意识和刑警精神等只是侦查中隐性知识的外在化表现,除了这几种外在化的表现形式外,侦查中的隐性知识还包括那些虽然已经感觉到存在却无法言说的隐性知识,以及那些还没有觉察到的隐性知识,后一种隐性知识很难捕捉,它们深深地根植于侦查主体的知识系统当中,只有在对具体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才能显示出来,发挥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侦查对策的日益丰富,侦查中的进行知识还在充实之中,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挖掘、去研究。
偵查中的隐性知识的各知识要素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国内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提出,构建了“个体隐性知识的金字塔模型”(如图1.1所示)。将这一模型引入对侦查员个体隐性知识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侦查员的隐性知识是由多种知识要素构成的有机体,侦查员运用隐性知识侦破案件是多种知识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以刑警精神为内容的价值观是侦查主体活动一种内在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对侦查主体的一切活动都具有与指导意义。侦查主体的全部工作动力无不服从于这个价值目标。第二,直觉是侦查员认知能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属于认知层面的隐性知识要素。由于侦查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艰苦的认识活动,侦查员顽强的一直与理智的情感影响着侦查主体能否提取到需要的情报信息,对侦查主体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二者也属于认知层面的隐性知识。第三,团队合作的精神与方法时侦查主体之间人际交往的隐性知识,是侦查主体之间在侦查实践中交互产生的,属于中间技能知识的内容。第四,侦查经验、破案灵感与侦查工作联系最紧密,与侦查破案任务的完成直接相关。他们都是侦查主体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积累的产物,属于操作技能知识层面的隐性知识要素,同时也是隐性知识外在化的最好体现。
1.2个体隐性知识的金字塔模型③
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在侦查活动的不同阶段发挥着各具特色的功能,但进一步分析,他们在深层上发挥的作用却是一直的。显性知识在相同的条件下就会将它所代表的事实、规律或是问题显现出来。然而稍有侦查经历的人都清楚,在侦查实践当中,没有任何两起案件是相同的,只凭借教科书上的显性知识——各种案件的侦查方法和侦查措施的归纳总结,职能导致处理案件的教条化,无法应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因此,隐性知识的根本作用就是能够把固定的显性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千变万化的刑事案件中。它强调的是人在侦查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人的认知体系中,隐性知识是最为活跃、最具有创造性的,侦查过程中任何新问题的发现、新见解的提出,无不是隐性知识作用的结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侦查主体在一定显性化知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隐性知识作用是顺利破案的关键,而这种作用的发挥过程中又伴随着个人隐性知识和组织隐性知识共同作用。
二、隐性知识在侦查专业教学中的应用关键
根据上述对侦查中隐性知识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隐性知识的应用也必须以一定显性化知识为基础,那么,在侦查学的专业教学中如何促使学生将显性的知识内化为隐性的知识,然后再将隐性的知识显性化充实和完善侦查学理论研究不仅是我教学育人的关键,也是公安卓越专业人才形成的关键。因此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实践,我们必须要对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显性化过程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 1、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显性化过程
侦查隐性知识的显性化过程不仅仅是隐性知识的外化过程,外化过程指的是把隐性知识表达出来,更多的是指编码化或概念化,就像我们经常提到的对侦查经验的总结等内容,而侦查知识的显性化则应该是在隐性知识外化的基础上,对侦查隐性知识进行整合、吸收、利用,将其内化为组织内的知识、机制以促进侦查机关整体实力提升的完整的循环过程,且这个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隐性知识具有高度个体性,它必须依附于一定载体存在,比如存在于侦查人员的头脑中,存在于组织的共同信念内等。因此,我们可以把侦查中的隐性知识分为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的隐性知识。这两个层面的隐性知识显性化过程就是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过程。
(1)个人层面的隐性知识显性化
个人的隐性知识是组织层面隐性知识的来源和归宿,个人隐性知识的显性化是组织层面显性化的基础。个人通过获取、挖掘、整理和总结等外化过程,在个体间进行交流和分享。从而实现个体隐性知识的显性表现。
个人将自己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到的技能、诀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整理出来,形成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模式;或者是个人通过长期的观察、模仿在工作中逐渐形成的受团队或者组织影响的隐性知识,个人将这些隐性知识经过整理形成自己的工作模式或方式。这些都是侦查中隐性知识显性化的表现。但这些知识往往大多数都仅存储于侦查人员个体的记忆当中,为了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我们应该通过相应的技术将其转化为显性知识,形成我们的教学和研究依据。
一般情况下,人们会用专业的词汇将个体的隐性知识用直观的语言表达出来,但这种表达是基于对本人有一定既得利益时,才会进行的,否则人们将不会进行这种转化。
(2)组织层面的隐性知识显性化
组织层面的隐性知识显性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人与组织成员之间的隐性知识显性化分析。个人与组织成员间的隐性知识转化主要体现在个人将可以用专业词汇表达出来的隐性知识表达出来,通过传递转化成组织的显性知识,我们经常提到的侦查经验就是对此种显性路径最好的解释,侦查员将其在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通过书写工作总结或形成文章等形式,在内部广泛传播,最终转化为大家共同的显性知识。此外,个人与组织成员间的隐性知识转化还体现在组织成员之间经过长期的合作和交流,形成了许多共识和默契,表现为组织内的侦查人员对犯罪态势、侦查要义的看法都比较一致,甚至对一些问题的阐述所用的词语都是相同的。这些内容都属于组织隐性知识的范畴,这些组织隐性知识是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一个组织知识创新能力的依据和表现。另外,个人与组织之间隐性知识的显性化主要体现在个人对那些可以显性化的隐性知识通过综合化的方式显现出来,用专业的语言将零碎的知识进行整合,传递给大家,能够为多数人共享,形成组织知识,创造组织价值。上述这个个人知识的转化,不仅承担了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功能,而且是显性知识系统化、统一化的成果,我们经常提到的侦查程序化就是这种方式最为传统的体现。
综上所述,侦查中隐性知识的显性化,就是个人与组织之间隐性知识相互显性化的过程,但无论是个人与组织成员,还是个人与组织之间的显性化,最终都是以个人的学习和领悟来实现的,通过个人隐性知识的外化、综合化、内化和社会化形成侦查机关组织内的整体知识。同时可以看出这个显性的过程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也就是说个人与组织的知识水平在二者隐性知识的相互显性化过程中不断提高和发展。这种提高和发展不仅仅是完成了量的积累,更重要的是完成了质的升华。
2、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影响因素
结合前文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的过程分析,对于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因素探讨应该一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1)侦查人员的知识基础是侦查中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基础,它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长期侦查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还没有上升为理论的知识,这种知识积累多了,就会形成侦查主体思维活动赖以进行的一个“记忆库”。当侦查中接受到新的信息、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时,这个“记忆库”就会活跃起来,侦查主体就会着意去寻找与新信息、新情况、新问题相类似的经验知识,并把它作为解决当前问题的借鉴,侦查经验在帮助侦查人员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刻画犯罪嫌疑人、查找第一现场和寻找尸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2)侦查人员的共享意愿也对隐性知识显性化具有直接的影响。侦查人员的共享意愿主要是指侦查人员的非正式交流以及成员间的相互信任程度。人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产生运用的新思路、新想法很多都是在非正式的交流中产生的。像我们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有时候案件陷入了僵局,大家情绪都会比较低落,这个时候大家一起吃吃饭、喝喝酒,谈谈对案件的看法,大家的思路就可能一下就变了,有时候也会出现别人无心的一句话就把办案人员“点”醒了,思路就打开了。同时,组织成员间的相互信任程度也是侦查隐性知识显性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就像koskinen所说,“信任程度越高,交流互动的频率就越高,隐性知识转化的机会也就越高”。④
(3)隐性知识的显性化需要依托一定的信息技术系统或者辅助性资源来实现,信息技术系统是个体分享、交流隐性知识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系统给予人们更多交流机会,使得个体对信息的挖掘、传递和使用更加有效,在沟通与交流当中有效地掌握组织内部的信息,达到资源的共享,同时,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可以使组织内部的信息和数据在组织间快速有效地传递,以促进情报信息在组织内部的有效共享和使用,“现场重建技术”就是信息技术系统对隐性知识显性化影响最好的诠释。
(4)合理的组织结构对于隐性知识的显现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信息整合度较高的组织内部,组织内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高,且这种高度的信息共享可以使组织内成员产生高度的共鸣和协作,从而促使他们相互之间更容易接受和学习到来自组织内部成员间的知识。在侦查活动中,任何一起案件的成功侦破,都是多部门协同作战的结果。同时我们还要在侦查破案中强化刑警精神,可以说缺乏顽强意志、理智的情感和团队精神,侦查工作就不可能完成,我们的隐性知识就失去了获得的基础。
(5)良好的学习氛围,对于隐性知识显性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组织各个成员挖掘自身隐性知识,实现组织隐性知识转化的关键。应该通过良好的学习氛围的构建促使组织内成员主动、有效地获取知识,促进知识传递,使知识在组织内部进行共享和交流,进而提高组织的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将隐性知识运用于侦查学教学的关键应该是侦查隐性知识的显性化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在侦查学的教学过程中也應该秉持这个原则,从学生的自身特征和学习氛围的整体构建上不断创新,通过优化课程设置,整合教学资源,合理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鼓励学生参与丰富的校园生活和学术讲座,充分挖掘自身的隐性知识,不断挖掘隐性知识显性化的途径渠道。提高自身的侦查实践能力。
注释:
①郝宏奎.侦查中的隐性知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
②刘权.试论侦查隐性知识的概念、特征及分类[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4):44.
③郝宏奎.侦查中的隐性知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431.
④Koskinen,K.U.Evaluation of tacit knowledge utilization in work units[J].Journal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2003:7.
作者简介:司洪黎,1983年,女,汉,河南郑州,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侦查学,西藏拉萨,850000。
本文系西藏自治区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青年专项课题,课题批准号:XZJKY5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