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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政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中国的经济正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问题已显现出来,我们必须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地区经济差距进行调节。应将财政政策逐步转移到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上去,使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采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逐步完善,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区域 协调发展 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总体规模较大,但对于均衡地区财力发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了区域差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若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缩小地区间差异,就必须打破现行的利益格局,进行改革。
一、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应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没有收到预计的效果。首先,现行的转移支付中很大一部分会以税收返还的形式存在。税收返还的意义在于上缴的税金再经过规定渠道返还给纳税人,那么返还的路径决定了原来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区域获得返还的税金也高,反之则税金也低。由此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距越发加大,区域间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无从实现。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将均衡性转移支付提上了议事日程,完成了制度上的进步,但在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方面还需要继续努力才能实现目标。再次,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中部六省发展速度不如西部,东西部经济的人均发展水平差距在缩小,但总量却是继续扩大的。我们需要从财政转移支付角度,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财政转移支付在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的现行财政制度要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上有所增强,促进区域经济科学、稳定、合理的发展。要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就要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着眼点,形成和谐、统一的经济发展环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经济协调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一,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收入上的再分配,对经济落后的区域进行扶持,促进区域间的经济合作,共同发展,有利于区域经济平衡的实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在协调区域经济中也是适用的,两者相辅相承,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促使区域间经济的协调发展,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地区经济效益,对于政府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相应的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强财政的宏观调控力度,形成公平与效率的良性循环,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资源配置的调整,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区域间的公平发展。从这点上说,政府应鼓励领先发展的区域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带动发展相对落后区域的经济发展,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问题。
三、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域协调发展相关路径
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发展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同样在思考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路径,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则是实现区域协调经济的最重要路径。那么如何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才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将是需要我们大力研究的课题。
1.以区域规划为基础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各国都很重视区域规划,其中德国甚至将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了法律框架。政府向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提供财政支持已成为国际上发展区域协调经济的理性选择。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财政政策也是建立在区域经济规划发展基础之上的,并把具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列入区域规划。显然,在区域规划为基础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地区经济水平的整体提高。相应的,有了区域规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限制,有利于提高财政支付政策的效率。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促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任何政策若要实现其有效性都要遵循相应的规范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该政策良性发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不例外。首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法制化原则。使用立法手段保证财政支付制度的运作方向、运作形式等方面符合法律要求,进而保证监督管理、预算行为、决算行为的有效性;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规范化原则。新形势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形式到内容者都要有规范化的要求,保证该制度的顺畅实施。以美、德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转移支付制度均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提供保障,从转移支付的政府支出责任到转移支付原则等都有明确的法规支持,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执行起来更加公平、规范。
3.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需要政府调控。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调整区域协调经济的工具式政策,其实施规模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目的在于帮助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协调经济。但其规模必须接受政府的调控限制。如果转移支付的范围过宽则会影响地方公共服务结构、削弱地方财政自主权,相应的配套资金增加,会加重落后地区的财政负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应根据地方财力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配套比例,避免政府间的不合谐行为。当然,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严格监督,防止不正当使用资金尤其重要。
4.促進转移支付纵向、横向相结合。纵向转移支付模式是以中央财力为支撑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过程。横向转移支付则是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我国现阶段以纵向的转移支付为主要模式,但由于中央财力支撑相对匮乏,并不能满足协调经济的需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央财政的负担。落后地区仅仅依靠纵向转移支付,远远达不到与发达地区相协调的水平。因此,我们应从本国国情出发,采取纵向主为、纵横结合的转移支付模式。通过这种操作模式的实施,有效缓解落后地区的财力不足,加强经济先发展地区与落后地区的经济合作,在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意图引导下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5.建立专门的区域经济开发机构。区域协调经济过程中,各区域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当地企业的发展而对外来经济投入持反对态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区域经济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活动,对区域内各政府间的协作起到协调作用。构建具有自律机制的基层财政体制,针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建立不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之前的经济发展中,农村地区支援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中西部地区支援了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现在我们就要根椐地方财政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使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通过区域经济开发机构的建立,使区域经济实现巧妙帮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均衡区域经济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应在公平与效率的财政目标下,通过转移支付制度的推广,加大落后区域的经济扶持力度,促使区域协调发展。通过一系列措施的研究与探索,期待对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下的区域协调经济起到促进作用,从而实现区域间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以及经济的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基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8):71-72.
[2]张运,颜世辉.基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9(7):25-26.
[3]颜银根.转移支付与区域协调发展——基于新经济地理学的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4(8):44-45.
[4]蒋梦薇.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29(13):84-85.
[5]罗剑.论财政转移支付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4):39-40.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区域 协调发展 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总体规模较大,但对于均衡地区财力发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了区域差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若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缩小地区间差异,就必须打破现行的利益格局,进行改革。
一、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应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没有收到预计的效果。首先,现行的转移支付中很大一部分会以税收返还的形式存在。税收返还的意义在于上缴的税金再经过规定渠道返还给纳税人,那么返还的路径决定了原来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区域获得返还的税金也高,反之则税金也低。由此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距越发加大,区域间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无从实现。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将均衡性转移支付提上了议事日程,完成了制度上的进步,但在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方面还需要继续努力才能实现目标。再次,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中部六省发展速度不如西部,东西部经济的人均发展水平差距在缩小,但总量却是继续扩大的。我们需要从财政转移支付角度,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财政转移支付在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的现行财政制度要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上有所增强,促进区域经济科学、稳定、合理的发展。要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就要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着眼点,形成和谐、统一的经济发展环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经济协调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一,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收入上的再分配,对经济落后的区域进行扶持,促进区域间的经济合作,共同发展,有利于区域经济平衡的实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在协调区域经济中也是适用的,两者相辅相承,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促使区域间经济的协调发展,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地区经济效益,对于政府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相应的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强财政的宏观调控力度,形成公平与效率的良性循环,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资源配置的调整,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区域间的公平发展。从这点上说,政府应鼓励领先发展的区域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带动发展相对落后区域的经济发展,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问题。
三、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域协调发展相关路径
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发展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同样在思考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路径,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则是实现区域协调经济的最重要路径。那么如何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才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将是需要我们大力研究的课题。
1.以区域规划为基础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各国都很重视区域规划,其中德国甚至将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了法律框架。政府向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提供财政支持已成为国际上发展区域协调经济的理性选择。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财政政策也是建立在区域经济规划发展基础之上的,并把具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列入区域规划。显然,在区域规划为基础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地区经济水平的整体提高。相应的,有了区域规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限制,有利于提高财政支付政策的效率。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促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任何政策若要实现其有效性都要遵循相应的规范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该政策良性发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不例外。首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法制化原则。使用立法手段保证财政支付制度的运作方向、运作形式等方面符合法律要求,进而保证监督管理、预算行为、决算行为的有效性;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规范化原则。新形势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形式到内容者都要有规范化的要求,保证该制度的顺畅实施。以美、德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转移支付制度均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提供保障,从转移支付的政府支出责任到转移支付原则等都有明确的法规支持,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执行起来更加公平、规范。
3.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需要政府调控。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调整区域协调经济的工具式政策,其实施规模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目的在于帮助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协调经济。但其规模必须接受政府的调控限制。如果转移支付的范围过宽则会影响地方公共服务结构、削弱地方财政自主权,相应的配套资金增加,会加重落后地区的财政负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应根据地方财力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配套比例,避免政府间的不合谐行为。当然,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严格监督,防止不正当使用资金尤其重要。
4.促進转移支付纵向、横向相结合。纵向转移支付模式是以中央财力为支撑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过程。横向转移支付则是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我国现阶段以纵向的转移支付为主要模式,但由于中央财力支撑相对匮乏,并不能满足协调经济的需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央财政的负担。落后地区仅仅依靠纵向转移支付,远远达不到与发达地区相协调的水平。因此,我们应从本国国情出发,采取纵向主为、纵横结合的转移支付模式。通过这种操作模式的实施,有效缓解落后地区的财力不足,加强经济先发展地区与落后地区的经济合作,在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意图引导下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5.建立专门的区域经济开发机构。区域协调经济过程中,各区域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当地企业的发展而对外来经济投入持反对态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区域经济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活动,对区域内各政府间的协作起到协调作用。构建具有自律机制的基层财政体制,针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建立不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之前的经济发展中,农村地区支援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中西部地区支援了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现在我们就要根椐地方财政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使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通过区域经济开发机构的建立,使区域经济实现巧妙帮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均衡区域经济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应在公平与效率的财政目标下,通过转移支付制度的推广,加大落后区域的经济扶持力度,促使区域协调发展。通过一系列措施的研究与探索,期待对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下的区域协调经济起到促进作用,从而实现区域间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以及经济的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基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8):71-72.
[2]张运,颜世辉.基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9(7):25-26.
[3]颜银根.转移支付与区域协调发展——基于新经济地理学的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4(8):44-45.
[4]蒋梦薇.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29(13):84-85.
[5]罗剑.论财政转移支付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4):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