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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检察在办理涉及社会保障、“三农”问题、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和引发信访问题的不支持监督的民事监督案件时,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加强服务意识,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在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中,和解息诉工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行使抗诉权和息诉止访工作都是民事检察工作的内容,在民事检察中依据法律要求形式抗诉权和说服申诉者认可法律裁判的结果是民事检察人的工作职责。因此,在当前社会形势下,为实现民事检察工作的理想目标,应加大案件审查工作中息诉止访的工作强度,促成社会矛盾的化解,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矛盾化解
引言: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等确实存在误判等错误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抗诉权,这是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责,最强有力的展现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化解矛盾应该以法律监督责任的履行为前提条件,以公开、公正、合法为行事原则,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但当前社会环境中,占比较大的案件不符合抗诉规则,为实现民事诉讼监督要求的和谐稳定,切实落实息诉工作,在维护人民稳定生活的同时降低缠诉发生概率,减少物力、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诉讼成本,维护法律的精准落实,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解息诉承担着说服申诉者认可裁判和依法行使抗诉权的责任。
一、民事检察化解矛盾的实践经验总结
(一)适当心理预期,在审查环节中进行合理风险预期
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请法律监督,表示申诉者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和期待改判的主观认知,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应提前对申诉者表明案件情况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条件,但并不代表启动抗诉和再审程序的必然性,其中依旧存在大量风险[1],再审不代表改判,审查过程中裁判执行不会延期等风险,应引导申诉者对其明确认知,引导申诉者维持适宜的心理预期,以免审核结果不符合申诉者预期,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严重纠纷。
(二)为保障依法维权,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全面及时的沟通
对准备不支持监督和不支持监督概率较大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预期做好化解矛盾的准备工作[2],从合适的程序和法律、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等方面,与申诉者保持及时全面的交流沟通,深化解释法律知识,以情说理,使申诉者做到明辨是非,努力让申诉者在潜意识中认可不支持监督情况的发生,在审查结束后,能够平静接受不支持监督的结果。
(三)合作解决矛盾纠纷,在送达化解进行联动协作
审查结果为不支持监督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整合申诉者的沟通意见和申诉者的合理诉求,建立信访风险评估等级,强化申诉者律师和控诉部门的联动协作。对信访矛盾强烈的案件,应主动与控诉部门规划合理应对措施,在不支持监督结果出来后,主动与申诉者律师协调,努力落实息诉工作。比如,贺某因认为法院执行过程中告知义务未履行和违法行为的存在,对法院执行决定不认可,不断信访。而该法院的民事检察部门在接受此案后,在审查过程中,查阅该案件相关卷宗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合理梳理这个案件的执行和审理程序,得到该法院在该案件中的所有程序合法,因此不支持申诉者的监督诉求。在审查结果出来后,律师和控诉部门从多角度对申诉者进行法律解释,取得申诉者的认同,达到申诉者息诉罢访的目的。
(四)说服息诉、人文关怀,在案件审核结束进行人道主义帮助
对取得不支持监督结果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对其中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民事检察部门应为其协调相关单位或申请法律援助以帮助解决当前生活困难,以人道主义关怀和法律援助感化和帮助当事人,推动当事人接受判决,选择息诉。比如张某和江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申请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审查得到不支持监督的结果,但经调查,当事人生活艰苦,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协调,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金,获得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人道主义关怀和温情执法的感激。
二、在民事检察中化解矛盾的对策
(一)引导和解工作
检察机关处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通过居中促成、释法说理等办法对当事人有和解基础或和解意向的案件,辅助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法律要求结束诉讼的过程,叫引导和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和解是落实司法为民、立检为公的重要办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多种方式中的重要组成。应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引导和解之间的关系,立足于落实监督职能的工作操守,引导当事人和解,两不放弃、不偏帮。在引导和解的过程中秉承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和解的合法性和自愿性,使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都得以保障。
(二)扩大民行监督的社会接受范围
抗诉程序中存在多种局限性,而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存在广阔的操作性,在民事调解、执行案件的监督过程中积极尝试和解息诉,能够扩大民事检察的社会影响力,推动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健全办案风险预警机制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创立完善案件公开答复、审查机制,推动检务公开;通过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被执行人执行判决,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完善监督工作,对调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违法、误差等进行警示。
三、结束语
为深切落实民事检察的矛盾化解,以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应该从引导和解工作的开展、民事监督的推广等方面进行,不断对化解矛盾的办法进行落实优化,以求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强化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昊泽.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45-46.
[2]杨丽君.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问题探研[J].黑河学院学报,2018:33-34.
作者简介:戴伦乔,出生年月:1980.1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湖北红安,职称:检察员,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 江苏 南京 210016)
关键词: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矛盾化解
引言: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等确实存在误判等错误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抗诉权,这是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责,最强有力的展现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化解矛盾应该以法律监督责任的履行为前提条件,以公开、公正、合法为行事原则,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但当前社会环境中,占比较大的案件不符合抗诉规则,为实现民事诉讼监督要求的和谐稳定,切实落实息诉工作,在维护人民稳定生活的同时降低缠诉发生概率,减少物力、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诉讼成本,维护法律的精准落实,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解息诉承担着说服申诉者认可裁判和依法行使抗诉权的责任。
一、民事检察化解矛盾的实践经验总结
(一)适当心理预期,在审查环节中进行合理风险预期
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请法律监督,表示申诉者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和期待改判的主观认知,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应提前对申诉者表明案件情况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条件,但并不代表启动抗诉和再审程序的必然性,其中依旧存在大量风险[1],再审不代表改判,审查过程中裁判执行不会延期等风险,应引导申诉者对其明确认知,引导申诉者维持适宜的心理预期,以免审核结果不符合申诉者预期,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严重纠纷。
(二)为保障依法维权,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全面及时的沟通
对准备不支持监督和不支持监督概率较大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预期做好化解矛盾的准备工作[2],从合适的程序和法律、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等方面,与申诉者保持及时全面的交流沟通,深化解释法律知识,以情说理,使申诉者做到明辨是非,努力让申诉者在潜意识中认可不支持监督情况的发生,在审查结束后,能够平静接受不支持监督的结果。
(三)合作解决矛盾纠纷,在送达化解进行联动协作
审查结果为不支持监督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整合申诉者的沟通意见和申诉者的合理诉求,建立信访风险评估等级,强化申诉者律师和控诉部门的联动协作。对信访矛盾强烈的案件,应主动与控诉部门规划合理应对措施,在不支持监督结果出来后,主动与申诉者律师协调,努力落实息诉工作。比如,贺某因认为法院执行过程中告知义务未履行和违法行为的存在,对法院执行决定不认可,不断信访。而该法院的民事检察部门在接受此案后,在审查过程中,查阅该案件相关卷宗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合理梳理这个案件的执行和审理程序,得到该法院在该案件中的所有程序合法,因此不支持申诉者的监督诉求。在审查结果出来后,律师和控诉部门从多角度对申诉者进行法律解释,取得申诉者的认同,达到申诉者息诉罢访的目的。
(四)说服息诉、人文关怀,在案件审核结束进行人道主义帮助
对取得不支持监督结果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对其中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民事检察部门应为其协调相关单位或申请法律援助以帮助解决当前生活困难,以人道主义关怀和法律援助感化和帮助当事人,推动当事人接受判决,选择息诉。比如张某和江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申请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审查得到不支持监督的结果,但经调查,当事人生活艰苦,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协调,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金,获得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人道主义关怀和温情执法的感激。
二、在民事检察中化解矛盾的对策
(一)引导和解工作
检察机关处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通过居中促成、释法说理等办法对当事人有和解基础或和解意向的案件,辅助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法律要求结束诉讼的过程,叫引导和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和解是落实司法为民、立检为公的重要办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多种方式中的重要组成。应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引导和解之间的关系,立足于落实监督职能的工作操守,引导当事人和解,两不放弃、不偏帮。在引导和解的过程中秉承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和解的合法性和自愿性,使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都得以保障。
(二)扩大民行监督的社会接受范围
抗诉程序中存在多种局限性,而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存在广阔的操作性,在民事调解、执行案件的监督过程中积极尝试和解息诉,能够扩大民事检察的社会影响力,推动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健全办案风险预警机制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创立完善案件公开答复、审查机制,推动检务公开;通过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被执行人执行判决,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完善监督工作,对调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违法、误差等进行警示。
三、结束语
为深切落实民事检察的矛盾化解,以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应该从引导和解工作的开展、民事监督的推广等方面进行,不断对化解矛盾的办法进行落实优化,以求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强化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昊泽.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8:45-46.
[2]杨丽君.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问题探研[J].黑河学院学报,2018:33-34.
作者简介:戴伦乔,出生年月:1980.1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湖北红安,职称:检察员,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 江苏 南京 2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