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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将公平正义还给老百姓
“感谢检察机关帮镇党委、政府化解了因移民引起的土地补偿纠纷。”12月9日上午,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党委书记带领该镇陈建龙村群众代表和移民新村群众代表来到社旗县检察院,将一幅绣着“深入基层大走访 化解矛盾促和谐”的锦旗送到该院副检察长刘洪波手里。
2009年根据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需要,社旗县晋庄镇陈建龙村作为丹江口库区移民的安置点,占用了该村13组的部分土地。由于部分村民认识不到位,围绕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该村部分群众多次到镇党委、政府上访。
今年10月,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叶炼等检察干警在陈建龙村走访时,该村村民一听说是检察院来了解情况,不少村民便踊跃反映问题,并且集中在土地补偿款发放。
通过入户调查发现,2009年第一批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点计划征用陈建龙村13组43户群众的部分耕地。镇政府委托该组推选出的群众代表周某和张某负责征地工作及补偿款发放工作。由于此块土地分布在该组43户群众中,面积各不相同,周某和张某采用原始的丈量方法,确认所征用土地面积为40亩。而移民局后根据卫星定位的丈量方法,确认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42.5亩,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42.5亩,每亩19760元的补偿标准,将共计839800元补偿款划拨给镇政府。镇政府又将此款如数拨给周、张二人,由周、张二人向群众发放。周某和张某按照每亩19760元的标准向群众发放了40亩共计790400元的补偿款,余下2.5亩的土地补偿款49400元由于群众的发放意见不统一而没有发放,暂存在周某和张某共同管理的账户中。
由于征用的土地已经集中,原来户与户之间的界石标志已荡然无存,无法丈量确定各户的实际亩数,所以这一问题迟迟未能得到合理解决,群众认为有人想侵占这2.5亩土地补偿款,于是,便多次到镇政府反映。
副检察长叶炼当即决定由他和乡、村干部一起逐户做群众思想工作,联系专业的土地丈量技术人员,确定具体、准确的失地面积。经过该院干警的积极协调,将剩余款项交由镇政府保管,按照每户失地面积大小按比例将剩余补偿款予以发放。一直为此多次上访的群众从镇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补发的补偿款说:“我们在乎的不是能再补多少钱,而是群众的知情权落到了实处,感谢检察院的同志出面,将公平正义还给了俺们老百姓。”
(文/宋德明 李根)
经验
创新方法解决民行“瓶颈”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以创新方法为抓手,畅通群众申诉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了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去年以来,共受理12件,已办结9件。
一是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该院创新检察监督方式,通过深化民生检察服务,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今年4月,在被告人魏奇峰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由于该案的受害者(因车祸当场死亡)是街头流浪人员,不能确认其身份。为保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该院遂向谢家集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谢家集区民政局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已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案源严重匮乏,曾是制约该院民行工作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个难题,该院畅通申诉渠道,拓展案源,推行了民行检察联络员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走访,与律师、法律工作者交流、座谈,加强联系,通过他们来宣传,促进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诉权。还邀请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完善,今年该院的联络员已达23人,覆盖了全区每一个乡镇。
三是服务“三农”。该院坚持面向农村,创新工作机制,服务“三农”。以杨公、孙庙、孤堆三个集镇为重点,在辖区内各乡镇的司法所均建立了维权工作站。通过联络员制度,及时受理申诉,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切实解决了基层群众申诉难问题。同时。开辟了“绿色通道”,公布受理申诉的电话,随时接受法律咨询。规定凡是“涉农”案件,优先审理,特事特办,专人专办,快审快结,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文/王来勇 吕庆宁)
做法
强化对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
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出台了《强化对人民法庭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和人民法庭的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的。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庭立案审理的案件定期监督检查。对人民法庭违反法定程序立案审理的案件,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庭应在七日内予以纠正。此外,《意见》还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等做了详细规定。
费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出台《意见》是为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检查机关与人民法庭的协作配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文/孙龙珍 王继春)
成效
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保障民生
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召开了2010年重点工作新闻媒体通报会,介绍了海淀区检察院这一年来深入贯彻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首先,加强民行检察监督。一年来,共受理各种民商和行政申诉案件135件,结案111件,结案率超过80%;向法院提请抗诉17件,通过辩法析理,还促成两件民事案件和解结案。向反渎部门、侦监部门、公安部门移送犯罪线索近20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份,发挥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监督实效。
其次,探索少年检察工作模式,今年9月该院成立了北京市首家少年检察处,集侦监、公诉、监所、预防等检察职能为一体,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犯罪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形成了海检特色的“4 1 n”工作模式。
第三,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海淀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批捕部门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和快速办理两大机制,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率和羁押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最后,总结民生犯罪特点,针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话诈骗、网络盗窃、网络征婚诈骗、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倒卖车票、医院专家号等涉及危害民生类的犯罪案件,向有关部门发送20余份检察建议。(文/刘丽娜)
观点
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具钢性
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笔者认为,为了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充满活力地真正有效地运行下去,应该在进一步实现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的基础上,逐步改变人民监督员制度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职责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管理机构只能设在检察机关等种种缺陷,彻底打破“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嫌疑,将未来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化为真正的外部监督。
尽管这次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调整了其监督范围,将此前试点阶段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调整为七个方面,简称“七类案件或事项”, 进一步规范了其监督程序,对监督工作的启动、开展和反馈等具体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其意见仅具建议、批评、咨询、言谏的性质,总体仍然缺少足够的刚性监督力。因此,笔者认为,要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具刚性,更好的促进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从法律上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力监督”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文/田海滨 潘世芹 王培友)
实务
所外执行是否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刘某2009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劳教期限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2009年12月4日,甲市公安局将其送交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时,劳教所因其患病决定不收容。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刘某回家治病后痊愈。2010年3月22日,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新的劳教决定,仍对其劳动教养一年,但将劳教期限改为自2010年3月22日起 至2011年3月21日止,并将其送交劳教所执行,未将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是否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依据是:劳教人员在治病期间,既没有劳教执行机关对其执行劳动教养决定,也没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对其帮教,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依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所外执行期间的期限自然应当视为已经执行的期限。
笔者的意见是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公安机关应将刘某在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在劳教所对患病的劳教人员作出不收容决定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所外执行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两个明显的问题:劳教所因病不收容,劳教决定不能实际执行,使劳教决定成为一纸空文;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因为缺乏所外执行决定,也无法依据所外执行决定对其进行帮教,要求其遵守所外执行的规定,使劳教人员处于脱管失控的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将司法部不收容的疾病标准与公安部所外执行的疾病标准统一起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公安机关可以将劳教所的不收容决定作为所外执行的依据,在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及时作出所外执行决定,既防止劳教决定无法落实,又防止劳教人员处于脱管失控的状态,同时也解决了前文所述期限计算的难题。(文/冯玉忠 张军)
科技
网上全程实时监控办案
12月8日一大早,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官刘艳飞,在网上监控到王某抢劫案审查批捕的预警“黄灯”亮了,立即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小孙联系,提示期限将满。接到电话,小孙惭愧地说:“我一时疏忽,把案件期限记错了,幸亏你及时提醒。”两天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这是该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运行中的一个实例。枣庄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同时成立并全面运行已经一年多,案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自侦等各类案件统一受案、分案和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跟踪监督办案流程,实行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等。通过案管中心,建立了统一案件入口和分案、统一流程监控、统一赃款赃物登记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评估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案件进入系统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可随时登录系统,掌握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了解办案进展和案情信息。
案件管理系统还设置了即时预警功能,通过在网上闪动“绿、黄、红”三色灯的直观形式对办案时限进行提示。
在统一赃款赃物登记上,案管中心负责受理本院侦查部门暂扣和公安部门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对赃物实物贴上条码拍照后,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随案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中心负责对涉案款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既避免了赃款赃物的丢失、毁损和随意处理等现象,也有效防范了违纪行为的发生。
今年以来,先后有广东、上海、江苏等26个省市检察院前来学习交流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经验。
枣庄市检察院检察长于家珍告诉笔者:“集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功能于一体的案管系统使我们能准确掌握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整体情况、个案情况、某个承办人的办案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全程监控改变了原来事后监督的模式,加强了对内部执法程序的同步监督,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有效防范了各类问题的发生。”(文/李晓波)
经验
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近年来,河北省永年县检察院把加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服务大局的着力点,结合永年实际,围绕查办涉农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该院提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四个要点。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尤其是要制定统一的基层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财务人员职责,逐级对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重要资金物资专项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群众关注的占地补偿、扶贫救灾、低保救济等热点问题,作为检查监督的重点。
其次,要优化资源配置,严把干部选任关。在乡镇基层干部的选拔、选派上坚持择优原则的基础上,要加强对高学历年轻党员干部的培养,特别是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干部选任上的跨地区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三,要加强思想教育,提升村官素质。要以宗旨意识、荣辱观、法制意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对乡镇基层干部的从严从廉教育,强化他们依法办事,“权为村民所用、利为村民所谋”的理念,提升乡镇基层干部的综合整体素质。
最后,检察机关要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要结合办案,突出抓好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农村基层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同步预防。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基层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文/杨玉民 刘柳)
活动
驻所检察室开放接受群众参观
为消除社会对看守所存在的偏见,让群众全面了解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如何履行监督职责,近日,陕西省襄垣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会同县看守所开展对社会“开放日”活动,邀请县委政法委、司法局、教育局、职业技术学校师生等单位代表50余人走进看守所,亲眼揭开看守所的“神秘面纱”。
在驻所检察室,参观者透过监控屏幕,将每个监舍和劳动场所的情况看得一清二楚。监所科科长介绍说,在监控屏幕前每天24小时都有一名公安干警值班,一旦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可以在30秒钟内与民警赶到目标位置并迅速控制局面。
不少参观者对驻所检察室档案架上分类排放的各类登记表格发生了浓厚的兴趣,检察官告诉大家,这些都是驻所检察日常工作记录表,根据驻所检察工作职责和执法流程,检察人员的日常工作都必须做好相关记录。比如:犯人收押和转押、检查违禁物品、进舍巡查、诉讼活动、接受控告申诉和纠正看管违法行为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在哪一环节如果出现了问题,根据记录可以马上查明原因,并据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一旦看守所内出现“牢头监霸”或对在押人员实施体罚的行为,在追究看管民警责任的同时,驻所检察人员也要被追究监督不到位的责任。检察官耐心细致的讲解,让参观者很快了解了驻所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和监督流程。(文/赵玉宏 杨庆芳)
将公平正义还给老百姓
“感谢检察机关帮镇党委、政府化解了因移民引起的土地补偿纠纷。”12月9日上午,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党委书记带领该镇陈建龙村群众代表和移民新村群众代表来到社旗县检察院,将一幅绣着“深入基层大走访 化解矛盾促和谐”的锦旗送到该院副检察长刘洪波手里。
2009年根据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需要,社旗县晋庄镇陈建龙村作为丹江口库区移民的安置点,占用了该村13组的部分土地。由于部分村民认识不到位,围绕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该村部分群众多次到镇党委、政府上访。
今年10月,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叶炼等检察干警在陈建龙村走访时,该村村民一听说是检察院来了解情况,不少村民便踊跃反映问题,并且集中在土地补偿款发放。
通过入户调查发现,2009年第一批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点计划征用陈建龙村13组43户群众的部分耕地。镇政府委托该组推选出的群众代表周某和张某负责征地工作及补偿款发放工作。由于此块土地分布在该组43户群众中,面积各不相同,周某和张某采用原始的丈量方法,确认所征用土地面积为40亩。而移民局后根据卫星定位的丈量方法,确认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42.5亩,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42.5亩,每亩19760元的补偿标准,将共计839800元补偿款划拨给镇政府。镇政府又将此款如数拨给周、张二人,由周、张二人向群众发放。周某和张某按照每亩19760元的标准向群众发放了40亩共计790400元的补偿款,余下2.5亩的土地补偿款49400元由于群众的发放意见不统一而没有发放,暂存在周某和张某共同管理的账户中。
由于征用的土地已经集中,原来户与户之间的界石标志已荡然无存,无法丈量确定各户的实际亩数,所以这一问题迟迟未能得到合理解决,群众认为有人想侵占这2.5亩土地补偿款,于是,便多次到镇政府反映。
副检察长叶炼当即决定由他和乡、村干部一起逐户做群众思想工作,联系专业的土地丈量技术人员,确定具体、准确的失地面积。经过该院干警的积极协调,将剩余款项交由镇政府保管,按照每户失地面积大小按比例将剩余补偿款予以发放。一直为此多次上访的群众从镇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补发的补偿款说:“我们在乎的不是能再补多少钱,而是群众的知情权落到了实处,感谢检察院的同志出面,将公平正义还给了俺们老百姓。”
(文/宋德明 李根)
经验
创新方法解决民行“瓶颈”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以创新方法为抓手,畅通群众申诉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了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去年以来,共受理12件,已办结9件。
一是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该院创新检察监督方式,通过深化民生检察服务,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今年4月,在被告人魏奇峰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由于该案的受害者(因车祸当场死亡)是街头流浪人员,不能确认其身份。为保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该院遂向谢家集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谢家集区民政局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已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案源严重匮乏,曾是制约该院民行工作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个难题,该院畅通申诉渠道,拓展案源,推行了民行检察联络员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走访,与律师、法律工作者交流、座谈,加强联系,通过他们来宣传,促进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诉权。还邀请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完善,今年该院的联络员已达23人,覆盖了全区每一个乡镇。
三是服务“三农”。该院坚持面向农村,创新工作机制,服务“三农”。以杨公、孙庙、孤堆三个集镇为重点,在辖区内各乡镇的司法所均建立了维权工作站。通过联络员制度,及时受理申诉,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切实解决了基层群众申诉难问题。同时。开辟了“绿色通道”,公布受理申诉的电话,随时接受法律咨询。规定凡是“涉农”案件,优先审理,特事特办,专人专办,快审快结,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文/王来勇 吕庆宁)
做法
强化对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
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出台了《强化对人民法庭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和人民法庭的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的。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庭立案审理的案件定期监督检查。对人民法庭违反法定程序立案审理的案件,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庭应在七日内予以纠正。此外,《意见》还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等做了详细规定。
费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出台《意见》是为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检查机关与人民法庭的协作配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文/孙龙珍 王继春)
成效
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保障民生
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召开了2010年重点工作新闻媒体通报会,介绍了海淀区检察院这一年来深入贯彻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首先,加强民行检察监督。一年来,共受理各种民商和行政申诉案件135件,结案111件,结案率超过80%;向法院提请抗诉17件,通过辩法析理,还促成两件民事案件和解结案。向反渎部门、侦监部门、公安部门移送犯罪线索近20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份,发挥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监督实效。
其次,探索少年检察工作模式,今年9月该院成立了北京市首家少年检察处,集侦监、公诉、监所、预防等检察职能为一体,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犯罪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形成了海检特色的“4 1 n”工作模式。
第三,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海淀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批捕部门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和快速办理两大机制,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率和羁押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最后,总结民生犯罪特点,针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话诈骗、网络盗窃、网络征婚诈骗、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倒卖车票、医院专家号等涉及危害民生类的犯罪案件,向有关部门发送20余份检察建议。(文/刘丽娜)
观点
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具钢性
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笔者认为,为了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充满活力地真正有效地运行下去,应该在进一步实现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的基础上,逐步改变人民监督员制度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职责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管理机构只能设在检察机关等种种缺陷,彻底打破“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嫌疑,将未来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化为真正的外部监督。
尽管这次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调整了其监督范围,将此前试点阶段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调整为七个方面,简称“七类案件或事项”, 进一步规范了其监督程序,对监督工作的启动、开展和反馈等具体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其意见仅具建议、批评、咨询、言谏的性质,总体仍然缺少足够的刚性监督力。因此,笔者认为,要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具刚性,更好的促进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从法律上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力监督”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文/田海滨 潘世芹 王培友)
实务
所外执行是否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刘某2009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劳教期限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2009年12月4日,甲市公安局将其送交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时,劳教所因其患病决定不收容。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刘某回家治病后痊愈。2010年3月22日,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新的劳教决定,仍对其劳动教养一年,但将劳教期限改为自2010年3月22日起 至2011年3月21日止,并将其送交劳教所执行,未将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是否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依据是:劳教人员在治病期间,既没有劳教执行机关对其执行劳动教养决定,也没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对其帮教,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依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所外执行期间的期限自然应当视为已经执行的期限。
笔者的意见是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公安机关应将刘某在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在劳教所对患病的劳教人员作出不收容决定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所外执行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两个明显的问题:劳教所因病不收容,劳教决定不能实际执行,使劳教决定成为一纸空文;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因为缺乏所外执行决定,也无法依据所外执行决定对其进行帮教,要求其遵守所外执行的规定,使劳教人员处于脱管失控的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将司法部不收容的疾病标准与公安部所外执行的疾病标准统一起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公安机关可以将劳教所的不收容决定作为所外执行的依据,在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及时作出所外执行决定,既防止劳教决定无法落实,又防止劳教人员处于脱管失控的状态,同时也解决了前文所述期限计算的难题。(文/冯玉忠 张军)
科技
网上全程实时监控办案
12月8日一大早,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官刘艳飞,在网上监控到王某抢劫案审查批捕的预警“黄灯”亮了,立即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小孙联系,提示期限将满。接到电话,小孙惭愧地说:“我一时疏忽,把案件期限记错了,幸亏你及时提醒。”两天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这是该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运行中的一个实例。枣庄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同时成立并全面运行已经一年多,案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自侦等各类案件统一受案、分案和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跟踪监督办案流程,实行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等。通过案管中心,建立了统一案件入口和分案、统一流程监控、统一赃款赃物登记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评估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案件进入系统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可随时登录系统,掌握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了解办案进展和案情信息。
案件管理系统还设置了即时预警功能,通过在网上闪动“绿、黄、红”三色灯的直观形式对办案时限进行提示。
在统一赃款赃物登记上,案管中心负责受理本院侦查部门暂扣和公安部门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对赃物实物贴上条码拍照后,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随案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中心负责对涉案款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既避免了赃款赃物的丢失、毁损和随意处理等现象,也有效防范了违纪行为的发生。
今年以来,先后有广东、上海、江苏等26个省市检察院前来学习交流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经验。
枣庄市检察院检察长于家珍告诉笔者:“集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功能于一体的案管系统使我们能准确掌握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整体情况、个案情况、某个承办人的办案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全程监控改变了原来事后监督的模式,加强了对内部执法程序的同步监督,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有效防范了各类问题的发生。”(文/李晓波)
经验
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近年来,河北省永年县检察院把加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服务大局的着力点,结合永年实际,围绕查办涉农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该院提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四个要点。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尤其是要制定统一的基层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财务人员职责,逐级对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重要资金物资专项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群众关注的占地补偿、扶贫救灾、低保救济等热点问题,作为检查监督的重点。
其次,要优化资源配置,严把干部选任关。在乡镇基层干部的选拔、选派上坚持择优原则的基础上,要加强对高学历年轻党员干部的培养,特别是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干部选任上的跨地区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三,要加强思想教育,提升村官素质。要以宗旨意识、荣辱观、法制意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对乡镇基层干部的从严从廉教育,强化他们依法办事,“权为村民所用、利为村民所谋”的理念,提升乡镇基层干部的综合整体素质。
最后,检察机关要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要结合办案,突出抓好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农村基层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同步预防。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基层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文/杨玉民 刘柳)
活动
驻所检察室开放接受群众参观
为消除社会对看守所存在的偏见,让群众全面了解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如何履行监督职责,近日,陕西省襄垣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会同县看守所开展对社会“开放日”活动,邀请县委政法委、司法局、教育局、职业技术学校师生等单位代表50余人走进看守所,亲眼揭开看守所的“神秘面纱”。
在驻所检察室,参观者透过监控屏幕,将每个监舍和劳动场所的情况看得一清二楚。监所科科长介绍说,在监控屏幕前每天24小时都有一名公安干警值班,一旦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可以在30秒钟内与民警赶到目标位置并迅速控制局面。
不少参观者对驻所检察室档案架上分类排放的各类登记表格发生了浓厚的兴趣,检察官告诉大家,这些都是驻所检察日常工作记录表,根据驻所检察工作职责和执法流程,检察人员的日常工作都必须做好相关记录。比如:犯人收押和转押、检查违禁物品、进舍巡查、诉讼活动、接受控告申诉和纠正看管违法行为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在哪一环节如果出现了问题,根据记录可以马上查明原因,并据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一旦看守所内出现“牢头监霸”或对在押人员实施体罚的行为,在追究看管民警责任的同时,驻所检察人员也要被追究监督不到位的责任。检察官耐心细致的讲解,让参观者很快了解了驻所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和监督流程。(文/赵玉宏 杨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