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在没有申请延长的情况下应该是一个半月。但是某检察院驻所检察处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却发现由于检察院、法院两机关在适用法律及相关解释上的不同,导致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在审理期限上的不同认识,致使被告人羁押期限超过一个半月的问题。具体情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