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速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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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相继修订,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对执法办案提质增效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问题、新挑战,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交警大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以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加强执法监督为目标,积极探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掌上行政速裁”,既方便了行政相对人,又避免因当事人逃避处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极大提升了执法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以张家港经验为切入点,围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速裁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办案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速裁;执法效率
  Study on 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ve quick Judgment of road traffic safety violations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xperience of "hand-held administrative quick judgment" on road traffic safety violations of Zhangjiagang Traffic Police Brigade in Suzhou city, Jiangsu Province
  JIA Jinlei,ZHAO Sico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100010,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Procedures for the Handling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Procedures for the Handling of Road Traffic Safety Illegal Acts",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Law" and other legal norms have been revised successively. Higher requirements are put forward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case handling. Faced with new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the Zhangjiagang Traffic Police Brigade, Suzhou City, Jiangsu Province actively responded to the concerns of the people, with the goal of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improving the level of law enforcement services, and strengthening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nd-held administrative quick judgment" on road traffic safety violations,not only facilitates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but also avoids prolonged delay in the case due to the party’s evasion of punishment, greatly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handling cases, and has achieved good legal and social effects. This article uses Zhangjiagang’s experience as a starting point, and studies related issues related to the rapid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of road traffic safety viola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law enforce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Keywords: Road traffic safety violations;quick administrative rulings;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科学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及政府效能。2018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六章第二节规定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工作机制,明确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加快案件办理速度。2020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快速办理规定,要求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适用一般程序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额度和当场缴纳罚款的额度,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电子送达、罚款可以电子支付的内容。这些新规的颁布实施,不仅回应了数字时代的要求,弥补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更重要的是在持续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彰显了提高效率、服务便民的立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案件分流、优化快速处理程序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新法新规要求,提升执法效率,改变当前道路交通执法办案面临的案多人少、案件分流粗放、群众处理交通违法时间长的困境,亟需改革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办理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速裁,实现案件办理繁简分流。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办案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类新风险、新问题不断涌现[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总量较大。违法案件数量的递增加剧了公安交管部门案件办理效率与群众满意度之间的矛盾。从当前来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法办案面临以下问题:
  1.1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现象严重,执法办案力量薄弱
  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形势日趋复杂,违法案件总量大,而警力未随之同步调整,呈现出办案数量与执法力量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某省立法机关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但交通警力增长有限,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严重落后于道路、车辆的增长,交通警力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一线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某市57个乡镇,交警中队只有31个,配置警力223人,国、省道和农村道路管辖里程10244公里,人均管理公里数达46公里。”一线民警长时期处于连续作战状态,执法效能不高。此外,警龄结构老化趋势日益明显,部分老龄民警因身体状况等因素,难以开展高强度的路面执法工作。
  1.2重“量”轻“质”,片面追求执法效率,执法不规范问题凸显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违法查处数量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部分地方为完成既定考核目标,执法理念发生偏差,片面追求违法行为查处数量,忽略执法程序[2],特别是重要办案环节的遗漏,易诱发案件涉诉风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道路交通违法”“行政案由”,共检索2020年涉交警行政诉讼案件145件,其中涉及程序合法类74件,占比51%。同时,由于部分民警规范执法意识不强,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易导致执法不合法、不规范行为。
  1.3分流粗放,行政执法效率偏低,群众反映强烈
  调研中发现,交警每办理一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从出警、信息录入到装订卷宗,其工作量几乎等同于办理一起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2018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后,部分地方探索在办案场所开展快速办理程序,但实施效果不理想。从目前执法办案情况来看,仍存在案件繁简分流不科学、简单案件处理复杂化的情况。特别是在实施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制作多份法律文书,花费大量时间,加之案件本身基数大,易造成案件积压。部分地方因处理道路交通违法导致群众等待时间长、往返次数多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2张家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掌上行政速裁”经验做法
  2018年以来,张家港市交警大队在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直接指导下,以推进公安交通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为契机,坚持法治引领、科技支撑,大胆改革创新,立足“案多人少”的实际,探索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速裁机制,直接在路面现场通过“掌上行政速裁”办理系统(以下简称“掌上行政速裁”)对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快速办理,极大提升了执法效率,有效解决了警力不足、调查取证方式单一、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时间长等问题。
  张家港市交警大队基于以下条件筛选了9类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快速办理:一是常见、多发;二是依法可适用警告、罚款处罚,不涉及听证程序和行政拘留处罚;三是争议小、可以通过简化程序办理。分别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机动車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营运汽车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针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掌上行政速裁”实施快速人车核验、快速询问取证、快速告知、快速法制审核、快速处罚和快速送达。实施行政速裁以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案件办理时长大幅缩减,平均每起案件15分钟内办结,与传统的最快1小时办结对比,办案效率提升75%。同时,基于当事人自认违法行为,涉案复议诉讼风险大幅下降,截止当前涉案复议诉讼率为零,得到了法检机关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2.1简化办案程序,大幅为民警和群众“节时”
  “掌上行政速裁”通过简化调查取证程序,用音视频询问记录替代传统纸质询问笔录。对涉及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等原本需要实施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的,转变为现场监督违法行为人消除违法状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通过音视频记录处理全过程,不再实施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传统办案流程,在实施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再监督违法行为人消除违法状态,需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报批后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并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程序繁琐。遇违法行为人怠于配合处理违法的,车辆长期扣留占用大量的人力和场地资源,还将产生高额的管理费用。改革后的执法办案过程改变了 “扣车辆”“做笔录”两大最为耗时费力的程序,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办理由办案场所速裁向查处现场直接速裁,简化了办案程序,节约了办案时间,提升了办案效率。
  2.2智能证据收集,大幅为办案人员“减压”
  民警通过“掌上行政速裁”,在案件查处现场全程实时音视频记录,无需重复制作查获经过。整个办案流程采取“模块化”导航处理,全部按照设定的执法办案模板流程进行,既避免民警遗漏重要执法办案环节,也方便新民警使用,实现交通违法案件从“骨干办”到“人人办”,将违法行为查办率大幅提升。数据显示,张家港市交警大队适用快速处理程序以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案件月办结率达到99%,日办结率提升到80%以上,有效缓解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案件积压问题,达到了为执法办案人员“减负增效”的良好效果。   2.3简化法律文书,大幅为行政案件“瘦身”
  民警通过“掌上行政速裁”,在查处现场仅需制作《快速办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文书,法律文书均实行电子签名,文书、案卷全部实行电子化保存,无需重复制作传统纸质笔录、送达回执、调查报告等文书,使厚达30余页的行政案卷简化为3页文书,实现行政案件案卷大幅“瘦身”。
  此外,执法办案全程实施音视频记录,使民警始终在镜头下执法,有助于提升民警执法注意力,端正执法态度,规范执法程序,避免执法办案重“量”轻“质”、片面追求处罚结果、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
  3张家港行政速裁经验做法的法理分析
  张家港行政速裁经验做法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向科技要警力的创新举措,作为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先行先试的大胆尝试,具有其合法性、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合法性
  3.1.1内容合法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7条同样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从规定来看,“掌上行政速裁”在功能设置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违法行为告知、询问、处罚和送达等全程均实现了数据抓取、录音录像,并在音视频采集结束后实时上传后台,把权力关进“数据铁笼”,实现了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最大限度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有助于保障和推进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掌上行政速裁”严格按照《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设置文书格式,自动抓取案件要素、自动填充法律文书,最大程度地规范违法速裁。
  3.1.2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明确,快速办理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征得其同意,“掌上行政速裁”出具的《快速办理告知书》即是体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明确,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第45条明确,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掌上行政速裁”执法办案全程音视频记录即是体现。新《行政处罚法》第44条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掌上行政速裁”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筆录》即是体现。因此,“掌上行政速裁”从速裁前告知、调查、处罚前告知到作出处罚,各环节均符合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符合程序合法性要求。
  3.1.3证据合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办案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明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掌上行政速裁”全程以音视频形式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过程,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内容合法;在完成案件处理后实时将音视频记录上传系统后台,属于证据种类当中的“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合法。
  3.2合理性
  3.2.1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
  公安交通管理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非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增加的“首违不罚”规定同样明确了这一理念,行政执法的目的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通过“掌上行政速裁”现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民警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释明其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存在的社会危险和安全隐患,使违法行为人在自觉接受处罚的同时,及时认识自身错误行为,快速纠正违法状态,有助于加强法律惩戒与教育的及时性。
  3.2.2更加高效便民
  “掌上行政速裁”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将可以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分离出来,办理时间从原来的数小时缩短至15分钟,执法办案效率大幅提升,解决了长期以来群众违法处理多次往返、排队等待、耗费大量公共社会资源等“处罚难、缴款难”的“不方便”问题,实现执法办案更高效、更快捷、更绿色,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3.2.3增强了行政执法的惩戒力
  通过“掌上行政速裁”及时查清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现场依法给予当事人处罚,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避免违法行为人事后因逃避或者懈怠而不及时进行违法处理,降低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4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速裁的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速裁,切实提升执法办案效率,建议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充分借鉴张家港市交警大队相关经验做法,针对道路交通执法办案存在的案多人少、执法不规范、办案效率低等突出问题,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工作:
  (1)结合当地办案实际,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速裁,提炼、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速裁机制,提升执法办案效率。
  (2)明确快速办理范围,先期试点,逐步放开,稳步推进。对已实施行政速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开展系统分析,综合评价风险隐患及实施效果,确保查处规范,高效便民。
  (3)规范取证程序,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取证流程,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确保执法规范化。对通过音视频记录开展取证的,要确保证据搜集全面、客观、及时。特别是在音视频证据保存上,要确保及时上传后台,避免证据丢失。
  (4)强化执法监管,定期分析案件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综合违法行为涉及的人员、车辆、路段信息,抽查民警处理情况,重点检查证据是否确实、齐全,处罚依据是否准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对发现异常情况或者证据上传瑕疵的,及时调查核实,责令整改。同时,建议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速裁的具体制度、程序、监督举报信箱、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马社强,丁立民,刘东,赵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挑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0,26(04).
  [2] 杨永健.公安交通执法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措施[J].道路交通管理.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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