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爱的缺失及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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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深切地关注。任何违法犯罪都是一个累积的过程,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就是他们的社会化失败的过程。人的社会化的过程是爱的养成的过程,青少年的爱的缺失促使他们违法犯罪的形成。青少年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阶段,诸多因素会导致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爱的缺失,探究这些因素对于我们培养青少年的爱,预防他们的违法犯罪有极大助益。
  关键词 青少年;社会化;爱;家庭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作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是一个社会化了的人,其遵守社会规范,与社会的要求保持一致,除非社会是一个完全异化的、病态的社会。那些违法犯罪者是一些没有社会化或没有完全社会化,处于社会边缘状态因而做出反社会的行为的人。青少年正处于社会化的过程中,社会化的程度制约着他们的行为方式,而爱的养成则作为社会化的标志,因此,青少年的爱的养成状况与他们的违法犯罪的形成状况密切相关。
  
  一、青少年的爱的缺失是促成其违法犯罪的内因
  
  对于大多数违法犯罪者而言,都存在着爱的缺失的问题。因为如果一个人有一颗爱的心灵,他主观上就不会故意违法犯罪,尽管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或对法律或事实的错误认识的违法犯罪的情形;只有冷酷无情的人才会将罪恶之手伸向他人,对他人的疾苦漠不关心,而任何人不会对自己真正所爱的人犯下罪恶。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爱的性质的不同,动物的爱是一种自然规定的自私的爱,动物既没有爱的意识,且爱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人既有爱的意识也有爱的能力,并且他的社会性使他将爱从自身、家庭可以扩展到整个群体、民族、国家甚至人类。爱既是维系社会联结的纽带,又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并且,爱是人类的文明之母,不但如此,爱还是文明的维护力量,正是因为人类之爱,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不去侵害他人和社会公益。爱是人存在的本质之一,它使人成为社会动物,成为真正的人自身,“弗洛姆宣称,爱的能力是人的基本价值。弗洛姆像费尔巴哈一样,后者的理论是,‘爱是存在的准则’,发展自己的所谓爱的哲学,仿佛这一哲学有助于消除人们之间的隔绝状态,有助于消除人的生存的二律背反和重建人与世界的和谐。弗洛姆认为,爱能够‘对人的生存问题’作出唯一正确的和‘令人满意的答案’”。爱使人超越了动物界的纯粹的种系存续的限度,达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共处、团结协作的境界。人类通过规范自我约束,那些不能自我约束者正是爱的缺失者。爱是非理性的约束力量,因为爱与理性相联,爱会遏制非理性的冲动,使行为接受理性的指引,做出善的行为。所以爱使人善良、高尚,远离罪恶,而爱的缺失可能使人自私、冷酷,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违法犯罪者的爱的缺失的这一特点在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者身上得到彰显,因为青少年正处于爱的养成的过程中,一旦爱缺失,他们的身心特点会使非理性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无论促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家庭、学校、工作机构和社会,无论是教育不利还是不良文化环境,无论是青少年自我控制力差还是社会控制力弱,等等,核心都是由于诸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的爱的缺失。青少年正处于社会化的过程中,完全的社会化使人成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性的人。“成熟性意味着爱,而不成熟性体现为憎恨。”爱分为自爱和他爱,他爱包括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的爱、集体的爱、民族的爱、国家的爱和全人类的爱,所以爱是自爱与他爱的统一,当然每人的他爱的程度存在差别,但有一个最低限度,尽管这个限度不易界定。自爱或自恋是人的固有本性,而爱使自恋受到了阻碍,并通过阻碍自恋成为一种文明因素。在社会化的过程中爱的能量的一部分投射于他人和社会,爱的养成过程就是从自爱向他爱转化的过程,使人从利己主义转向利他主义;爱使个体与社会溶为一体,完成社会化,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如果在社会化过程中爱缺失,就会导致社会化的失败,个体就不能成长为一个成熟的人,就可能憎恨社会、产生反社会倾向,因此,违法犯罪者的反社会倾向是他们的爱的缺失的结果。只有从如何导致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爱的缺失的因素上,我们才能探析青少年违法犯罪形成的累积的过程。
  
  二、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爱的缺失的影响因素
  
  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爱的缺失正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代的犯罪学理论和实践已证明,犯罪是生物、心理和社会的共同作用,以及家庭、学校、同伴和社会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在究竟哪种因素对于犯罪起主导作用上还存在很大分歧。青少年正处于身心的成长和社会化过程中,他们的内在因素极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刺激和干扰,他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形成,他们的人格塑造在此时期具有极大的变动性;这一时期是他们的自我发展的关键阶段,甚至决定自我的定性。所有因素都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影响,至于究竟哪种因素的作用占据主导地位,这与某种因素的作用力及青少年个体的心理特质有关。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青少年所处的生长环境就具有决定性,正是青少年所处的生长环境制约着一部分青少年没有从自爱发展出他爱,导致爱的缺失。
  如果说社会对于青少年的社会化起决定作用的话,那只是在终极意义上而言,而家庭应当说是青少年成长的主要环境,即使社会也要通过家庭对人发生作用。“一般家庭是社会的‘精神媒介’,通过使自己适应家庭,儿童获得了后来在社会生活中使他适应其所必须履行的职责的性格。”同样,一个人的社会化和人格的塑造最初主要是在家庭中进行的,家庭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社会的缩影或反映,其首先且主要地通过家庭来感知社会。因此,对于任何人,所认识的社会只是他所了解的且主要是体验的自身周围的有限的社会,任何人都不能认识社会整体,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就更受到这样的限制。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会影响其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家庭尤其是个人与父母能否建立爱的关系直接关联到能否与他人和社会建立爱的关系。这样对于青少年爱的养成,父母就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爱的养成需要爱的养料——即爱的施与,父母的爱的施与就是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关照。爱的养料既不能太多又不能太少,现代社会因独生子女多,有部分受到溺爱,因而获得的养料太多而被损伤,这阻碍了子女将自爱引向他爱,久之形成了自我中心主义,甚至极端个人主义;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巨大的生活压力使一部分人无暇(如外出打工)或很少有时间关爱子女,并且也使一部分人变得性格乖戾、心烦意躁,阻碍对子女爱的施与,或者对子女施以虐待,反而激起憎恨。然而,仅仅爱的施与也并足以促使爱的养成,爱的养料必须能被子女吸收,即爱的施与方式必须适当,尽管绝大多数父母对子女有自然的爱的情感,但有相当一部分不知如何正确地施与,偏执的、严苛的爱的方式无助于子女的爱的养成。子女与父母的爱的关系的松弛致使子女对父母情感的依恋程度低,既然如此,他们也很难与他人和社会建立爱的情感联系。而爱的缺失会引致他们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以下四点会增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第一,来自父母的偏执的、严苛 的、威胁性的和惩罚性的管教;第二,父母管教程度很低;第三,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不闻不问/敌意);第四,孩子对父母情感依恋程度很低”。即使父母和子女建立了爱的关系,如果父母本身缺乏社会之爱的话,子女也很可能将爱的发展局限、停滞于家庭之上,而不能养成真正的爱,仍然可能去违法犯罪。
  除了家庭之外,学校是另一个青少年的社会化和爱的培育基地。学校传承知识,学校教育是青少年认知和接受社会规范的主要途径;不仅如此,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对人的塑造,人的塑造的基础就是爱的培育,因为只有爱才会触及人的灵魂的发展,使人具有高贵的灵魂,自觉地遵守和维护社会规范,使人完成社会化。学校里有众多的学生群体和教师群体,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较单一,更有利于青少年爱的养成。但现在的学校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的教育功利主义使学校忽视了教育对人的塑造本身,忽视了人的本质是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因而不能有效地将青少年的自爱引向他爱。某些学校根据学习成绩的分班制,以及根据学习成绩对学生的区别对待,破坏了学生之间的平等,而平等的爱是爱的培育的根本,这样就损害学校在学生心中的权威形象,学校对于学生爱的引导力量则会减弱。一部分学习成绩经常差的学生可能被无形中贴上“智力低下”或“差学生”的标签;并且学生家庭之间的财富和地位的差异因为社会的影响投射于学校中,条件差的可能受到其他学生的鄙视,这部分学生对学校的依恋情感减弱,自爱的能量难以引导他处,反而被推回到自身,并可能产生敌意,如马加爵案件。这部分学生群体被动地导致的爱的缺失失去对破坏性的抑制,他们就可能通过破坏性来自我确证,因此,这部分学生群体中占据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大多数。
  如果说,家庭和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和爱的养成的主要机体,社会则是青少年社会化和爱的养成的母体。当然,家庭和学校本身就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譬如,拉特和吉勒认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会反过来影响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养育子女时的混乱和困难更可能由此产生,与此同时好的养育方案被阻碍”。尽管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和青少年爱的养成,尽管社会的主流是好的,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利因素,这些社会因素极为复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因素都存在,以至于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人们经济的不平等、贫富差距的扩大,造成了社会分化的加剧,而社会分化会产生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对峙,阻碍着爱的能量的相互引导,整个社会的爱会发生割裂,这种阶级和阶层的集体的无意识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都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使他们难以形成社会认同,而没有社会认同就难以产生爱。官僚政治的后遗症和权力的异化仍然存在,一部分青少年会对国家权威的信任产生动摇,阻碍他们的社会之爱。社会变迁中的“社会失范”使个人主义、实用主义和拜金主义冲击着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念,一部分青少年受到影响,使他们的爱停滞于自爱的初始阶段,并且为了满足个人欲望而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如盗窃、抢劫、强奸等。社会的变迁使人感到世事无常及无可信赖之物,转而求诸自身,使爱的能量在自身耗尽。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使部分人变得冷漠、自私、见利忘义,会使部分青少年误以为那就是整个社会本身。另外,或许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口的不断增多与资源的急速减少之间的突出矛盾,这一矛盾成为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难以革除的毒瘤,成为大多矛盾的根源,引发了社会激烈的竞争,甚至使部分人丧失了正直、善良、诚信和爱,不可避免地会渗透于青少年的社会化中爱的养成上,导致一部分青少年爱的缺失。
  
  三、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启示
  
  如前所述,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爱的缺失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那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则必须促使青少年的爱的养成。尽管人的天性中有一种爱他人的倾向,但同时也有一种破坏性的倾向,这种破坏性限制着爱的发展,人的破坏性会使人产生对他人和社会的敌意,“社会化就是‘驯服’敌意的过程:通过学习和投射,敌意也可以称为超我的一部分”(P280)。因此,爱的养成需要人的社会化,只有在社会的适宜的土壤里并经过精心的培育才能养成爱。这样爱就需要引导,将爱的能量从自爱引向他人和社会,然而,一个人的自爱占据的能量非常多,增加了引导的难度。对爱的引导主要是教育,所以要加强爱的教育,尤其是在现代爱的教育弱化的状况下。良好的家庭是青少年精神健康成长的最好保证,良好的家庭的爱的教育是青少年爱的养成的最好保证。学校是另一个爱的教育的主要基地,学校以权威的姿态具有教育的强力,学校的爱的教育起到矫正家庭的爱的教育的方向和方式的错误的作用。而现代学校对青少年的爱的教育的忽视或不力,特别需要加强。此外,社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也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人道主义情怀加强对青少年的爱的教育,使爱的教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促使青少年的爱养成,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对青少年的爱的引导和教育既需要家庭、学校或组织的有意识的引导和教育行为,更需要社会形成和建设爱的文化,以使青少年在整个社会中汲取爱的清洁的养料,避免丑恶的污浊之物的污染,将青少年塑造成友爱和善德之人。首先,爱的文化需要界定。它应当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文化,人道主义是顺乎人的本性的有利于人本身的文化,它要求:尊重人、关心人和爱护人,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人道主义文化必然是爱的文化,因为“爱是联系他人和联系自身的创发性形式。它蕴含着责任、关切、尊重和知识,以及对他人成长和发展的希望”其次,爱的文化的建设需要相应的社会体制的建立。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具备爱的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近些年来,我国正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只有在人类之爱中才有社会的和谐,所以和谐社会的建设必然也是爱的文化的建设;特别是科学的发展观讲究人与自然的和谐,将爱引向自然,使人厚德载物。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追求人的平等,要求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服务于民,要求人民自觉守法,这些是爱的文化建设的体制保障。再次,爱的文化的建设需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爱的文化建设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正是由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弱化,导致了人们之间的爱的关系的松弛。人们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和团结友爱互助等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的正确树立,有助于人的爱的引导;而人们的道德实践则加强了爱的文化的建设。胡锦涛主席的“八荣八耻”的提出防止了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失范,有利于爱的文化建设。最后,爱的文化重在建设。人与文化存在着互动,人创造了文化,而文化也塑造着人。只有自我有爱的心灵并去爱他人和社会,才可能去引导和教育青少年,以利于他们的爱的养成。爱的文化的建设需要文化载体,并且主要通过文化载体来建设,现代大众传媒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支持,但正是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对不良文化的宣扬,成为促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不良传媒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突出,其中,尤以暴力和色情内容的直接而深刻。据我国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显示,65%以上的工读学生,50%以上的青少年罪犯,其违法犯罪行为均受过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主要媒介是录像、书刊、电影、电视、音带、广告、游戏机和多媒体等。”因此,必须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督察,促使其宣扬爱的优良的文化,这样有利于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爱的养成。
  我国也一直在进行爱的文化建设,并取得了重大成就。2008年发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在自觉的“抗震救灾”和慈善募捐活动中,不但灾区人民而且整个中国人民都强烈感受到了国家和人民的爱。我们中华民族本身就是一个团结互助友爱的民族,而今我们的爱心又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同样世界人民感受到了中国人民的爱。这些不仅是我国的爱的文化建设的成果,而且本身就是爱的文化建设。这大大有利于青少年的爱的养成,有助于他们社会化的成功,也有助于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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