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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索马里海盗因其对国际物流体系的咽喉——亚丁湾造成的滋扰而备受关注。目前,响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保护国际航运安全、打击海盗行为,多国的军舰已在亚丁湾海域护航,取得丰硕成果也引发众多争议。本文分析了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权责依据,辨析对海盗的审判权界,以期为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提供国际法角度的思考。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 普遍性管辖权 国际法责任 国际司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85-01
一、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律依据
(一)保护性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所犯的危害本国的罪行行驶管辖的权利,是对属地属人管辖权的补充。索馬里海盗问题中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上对国家利益的解释相对宽泛。如,中资船舶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台船舶、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船舶及它国已申请保护的船舶也属中国军舰的护航对象。
(二)普遍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指各国对于国际法中的严重罪行有管辖的权利,不论罪犯的国籍和犯罪地点。海盗罪作为公认国际犯罪己有百年历史,索海盗的活动涉及多海域,决定了在其内打击海盗应遵循不同国际法依据。
1.公海。《公约》105、107条赋予各国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的权利,但“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100条强调国际协调打击的重要性。2008年安理会就以上条款的适用性做出申明,吁请在索沿岸有军舰和军用飞机活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行为。
2.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学者对索领海内的武装劫持行为是否构成海盗行为持不同观点。一是“若行为发生在一国领海内则不作为海盗行为处理”,依据《公约》101条“主权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人、物和事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海盗行为发生的海域仅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奥本海国际法》“发生在领海的劫船行为类似于领土之内的强盗行为,与国际法无关”。与之相反,有学者认为“索海盗行为并未因发生于领海而改变其性质和危害,若只是因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发生地点而被排斥于行为地国家的司法管辖之外则明显与国际社会惩治海盗罪的立法初衷相左”。此外,对在一国领海内实施袭击行为而迅速逃往公海的船只将不能被视为海盗船而实施打击;还会因一国武装力量追捕海盗进入他国领海被视为损害其主权而放纵罪犯。对此的解决是,一国军舰进入别国领海制止海盗行为必须严守国际法并获该国同意,依据《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20条。由此,安理会1816、1846决议中提到的索政府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写信同意和请求国际援助打击正是各国海军进入索领海的法律依据。
3.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不属领海或公海而具有独立法律地位。魏敏认为海盗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的劫持行为不属海盗行为。《奥本海国际法》则认为在任何国家管辖以外之地或不受属地管辖之领土的海岸上的打击行为都合乎逻辑。《公约》56条提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是基于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考虑到各国在索专属经济区打击海盗非为占资源而是维持秩序,利于对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至此各国的打击行为有据可依。
4.非上述公约缔约国的法律依据。安理会在多项决议中已认定索沿岸海盗劫船事件对该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对会员国做出与索政府合作打击的要求,则根据《宪章》25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上述协议对所有联合国成员有普遍约束力。换言之,即使一国不是前文所述某公约的缔约国仍可根据《宪章》向索派遣军舰。
二、国际社会打击索海盗的现存问题
(一)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责任
日前,亚丁湾海域国际航船屡遭劫持,基地组织宣称介入,出现专门联络和情报的海盗网站等现象使其堪称变种恐怖主义。多国在获得安理会和索马里政府“双授权”后派出舰队开展围剿是国家权利的表现,而与之相对的国家责任又在何,及各国网络军事双打击与维护索马里主权的界限在何等都是待解问题。
(二)对海盗的抓获和审判
原则上海盗人员的审判以周边国家为主、抓获国为辅,兼顾效率与公平,但索马里及其周边国家国内司法体制无相关条例或名存实亡,法制缺失致使部分海盗被捕后仅解除武装然后释放,加之将如此多的军事力量长期部署索沿岸的不现实性,亟待联合国加强亚丁湾沿岸各国的司法协作,为海盗的跨国引渡及审判扫清障碍。2008年4月,法国引渡其抓获的劫持法游船的海盗回法并交由法国法院审判,就是对其普遍性管辖权的宣称。但笔者怀疑此举的可行性,因为该举动从打击海盗行为的成本上计算不恰当,且在“陌生”的司法环境中审判海盗较难保证其服法。
三、结语
索马里海盗问题是其内部社会分裂、司法废弛局势下滋生的非法势力与亚丁湾国际水道“流金”相结合之产物,更是南北矛盾的缩影。其解决绝不是一朝一夕, 需要直、间接多手段结合,个体、国家、国际社会三层次努力,遵循“获得共识、化解矛盾、平等协商、政体重构、经社良性运行、全球化末班车、现代化进程”之途径。
参考文献:
[1]徐广蓬.从司法审判角度看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解决途径.考试周刊.2009(11).
[2]王秋玲.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1).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5]詹宁斯·瓦茨著.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 普遍性管辖权 国际法责任 国际司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85-01
一、国际社会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律依据
(一)保护性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所犯的危害本国的罪行行驶管辖的权利,是对属地属人管辖权的补充。索馬里海盗问题中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上对国家利益的解释相对宽泛。如,中资船舶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台船舶、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船舶及它国已申请保护的船舶也属中国军舰的护航对象。
(二)普遍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指各国对于国际法中的严重罪行有管辖的权利,不论罪犯的国籍和犯罪地点。海盗罪作为公认国际犯罪己有百年历史,索海盗的活动涉及多海域,决定了在其内打击海盗应遵循不同国际法依据。
1.公海。《公约》105、107条赋予各国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的权利,但“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100条强调国际协调打击的重要性。2008年安理会就以上条款的适用性做出申明,吁请在索沿岸有军舰和军用飞机活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行为。
2.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学者对索领海内的武装劫持行为是否构成海盗行为持不同观点。一是“若行为发生在一国领海内则不作为海盗行为处理”,依据《公约》101条“主权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人、物和事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海盗行为发生的海域仅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奥本海国际法》“发生在领海的劫船行为类似于领土之内的强盗行为,与国际法无关”。与之相反,有学者认为“索海盗行为并未因发生于领海而改变其性质和危害,若只是因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发生地点而被排斥于行为地国家的司法管辖之外则明显与国际社会惩治海盗罪的立法初衷相左”。此外,对在一国领海内实施袭击行为而迅速逃往公海的船只将不能被视为海盗船而实施打击;还会因一国武装力量追捕海盗进入他国领海被视为损害其主权而放纵罪犯。对此的解决是,一国军舰进入别国领海制止海盗行为必须严守国际法并获该国同意,依据《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20条。由此,安理会1816、1846决议中提到的索政府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写信同意和请求国际援助打击正是各国海军进入索领海的法律依据。
3.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不属领海或公海而具有独立法律地位。魏敏认为海盗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的劫持行为不属海盗行为。《奥本海国际法》则认为在任何国家管辖以外之地或不受属地管辖之领土的海岸上的打击行为都合乎逻辑。《公约》56条提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是基于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考虑到各国在索专属经济区打击海盗非为占资源而是维持秩序,利于对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至此各国的打击行为有据可依。
4.非上述公约缔约国的法律依据。安理会在多项决议中已认定索沿岸海盗劫船事件对该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对会员国做出与索政府合作打击的要求,则根据《宪章》25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上述协议对所有联合国成员有普遍约束力。换言之,即使一国不是前文所述某公约的缔约国仍可根据《宪章》向索派遣军舰。
二、国际社会打击索海盗的现存问题
(一)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责任
日前,亚丁湾海域国际航船屡遭劫持,基地组织宣称介入,出现专门联络和情报的海盗网站等现象使其堪称变种恐怖主义。多国在获得安理会和索马里政府“双授权”后派出舰队开展围剿是国家权利的表现,而与之相对的国家责任又在何,及各国网络军事双打击与维护索马里主权的界限在何等都是待解问题。
(二)对海盗的抓获和审判
原则上海盗人员的审判以周边国家为主、抓获国为辅,兼顾效率与公平,但索马里及其周边国家国内司法体制无相关条例或名存实亡,法制缺失致使部分海盗被捕后仅解除武装然后释放,加之将如此多的军事力量长期部署索沿岸的不现实性,亟待联合国加强亚丁湾沿岸各国的司法协作,为海盗的跨国引渡及审判扫清障碍。2008年4月,法国引渡其抓获的劫持法游船的海盗回法并交由法国法院审判,就是对其普遍性管辖权的宣称。但笔者怀疑此举的可行性,因为该举动从打击海盗行为的成本上计算不恰当,且在“陌生”的司法环境中审判海盗较难保证其服法。
三、结语
索马里海盗问题是其内部社会分裂、司法废弛局势下滋生的非法势力与亚丁湾国际水道“流金”相结合之产物,更是南北矛盾的缩影。其解决绝不是一朝一夕, 需要直、间接多手段结合,个体、国家、国际社会三层次努力,遵循“获得共识、化解矛盾、平等协商、政体重构、经社良性运行、全球化末班车、现代化进程”之途径。
参考文献:
[1]徐广蓬.从司法审判角度看海盗行为的国际法解决途径.考试周刊.2009(11).
[2]王秋玲.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1).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5]詹宁斯·瓦茨著.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