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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老年人刑罚免除死刑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这一做法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历史发展规律,而且顺应了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并对其现实的法律意义进行阐述。
【关键词】老年人;免除死刑;合理性
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是否使用死刑引起了大家的热议。有人赞同,认为年龄可以进一步降低,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人反对,认为这样会纵容老年人犯罪,无法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刑事政策。为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75岁以上老年人一般情况不适用死刑合情合理。
一、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
不可否认,追溯我国近两千多年的历史,“矜老恤幼”的思想始终贯穿于我国立法精神的始终。早在西周时期的“三赦”之中,其中“一赦”就是“老耄”免罪,即对于老年人犯罪要赦免其罪。按照当时的评判标准,就是只要年满80岁的老人,都将免除刑事责任,不给予死刑的处罚。在汉代,同样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具体的法律实施中记载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案例。到了唐朝,同样可以是在统治者的政令中,找到老年人只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仅仅对集中相对严重的犯罪进行处罚。到了近代这一特征就更加明显了,《大清新刑律》中明确规定,满80岁的人犯罪,可以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也就是说在社会危害性相同的情况下,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理,在量刑上要低于同等案犯。之后,在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中更加明确规定,“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和1997年两部刑法典虽没在内容上对老年人的犯罪处罚进行特殊描述。但在具体刑罚执行方面还是有相关的规定,即如果老年人在执行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法制理念的不断深化,对老年人在刑罚上的处理也越来越趋向合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也是完全符合历史规律的,对老年人犯罪免除死刑也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
免除75岁以上老人的死刑符合中央“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有利于保障人权和遏制犯罪,在功能上更着重于控制犯罪。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均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待老年人犯罪以“宽严相济”、“宽和为主”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导向。75岁以上免死这样一种导向,有利于在刑事司法理论中树立宽严并用的古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克制重型主义思想的影响,避免片面从严倾向;有利于正确掌握宽与严的关系,做到宽严适当;有利于使刑事司法任务最大限制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无机一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要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要素,最大限度地激起全社会和谐向上的热情。
三、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当前老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首先,从犯罪的总量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根据统计,1990年、1993年、1996年、1999年和2002年,老年人所占犯罪总人口的比例分别是2.1%、2.0%、1.7%、2.3%和2.3%。由此可见,老人年犯罪占犯罪比例极低。同时,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年人的体力却在逐渐走下坡路,在实施犯罪方面不大可能实施如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可能触及死刑的犯罪案件更是很少。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数据显示,70周岁以上犯重罪被判死刑的,每年不超过10起。其次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型、间接性和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诈骗、盗窃、侵占等位主,女性老年人犯罪以为盗窃为主。这些犯罪行为比起故意杀人、抢劫、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暴力犯罪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在具体刑罚上就应该慎用死刑。综上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应该是区别对待的,首先,作为犯罪主体,老年人的生理特征和心理功能出现了明显的退化,显然在正常情况下,已经无法完成成年人所能完成的暴力犯罪。甚至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已经无法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更是无从谈起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很多老年人犯罪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相对较弱造成的,他们的主观恶性和危害性较成年人都要小很多,国家对老年人应当采取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因此,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专门规定,既适应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符合了现实社会中老年人的基本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四、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世界的潮流趋势
从全世界看,76.1%的国家已经基本免除了死刑,同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早在22年前,就在《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中,敦促保留死刑的国家应“确定不可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上线年龄”,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为了体现人权的重要性,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一刑罚。而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老年人犯罪在量刑处罚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进行了体现。例如在蒙古、墨西哥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在巴西,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判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法国,如果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禁止拘留。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此外,《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对年满70周岁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由此可见,虽然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风土人情、不同的宗教信仰,但对老年人犯罪给予特殊的保护,总体上从宽处罚处理的精神上来看却是相同的。在这样一个大的国际背景下,人性化的刑罚方式注定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我国在刑罚制度改革上要顺应国际发展的步伐,在立法上要给予老年人特殊的保护,此次《刑罚修正案(八)》针对老年人在刑罚问题上的修改,正是对老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体现。
五、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体现了社会进步
首先,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效果是法制的根基。法制如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就会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是一个和谐之邦,我国人民更是一个具有“尊老敬老”美德,一个胸怀宽广能够包容的民族。因此,当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便不需要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予以统治。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合理的刑罚手段可以让人们感到更冷静,残酷的刑罚手段只能让人们变得更残酷。因此,刑罚必须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把两个效果的统一作为衡量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纠正单纯地为了实现社会效果而任意选择、曲解法律的法律工具主义,又要纠正单纯强调法律效果而刻板地使用法律的机械主义。故废除75岁以上老人死刑,不仅是对我国“尊老、敬老”优秀美德的传承,而且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刑罚轻缓化这一立法趋势。我国社会的发展,不仅要表现在政治、经济层面的发展,更要体现在法治层面的不断进步。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对敌斗争复杂期、刑事犯罪高发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因此,要想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此次老年人免除死刑,是死刑废除的一个前奏,是历史发展的一个趋势,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胡亮.老年人犯罪從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J].政法论坛,2011.09.
[2]张远煌.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1.
[3]普翠玲.老年人犯罪从宽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
[4]李芳晓.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J].政法论坛,2011.09,(5).
[5]李丹.试论我国老年人刑罚从宽处理原则之合理性[J].价值工程,(2012)03-0274-01,1006-4311.
[6]李芳晓.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J].政法论坛,2011.09,(5).
【摘要】老年人刑罚免除死刑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这一做法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历史发展规律,而且顺应了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并对其现实的法律意义进行阐述。
【关键词】老年人;免除死刑;合理性
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是否使用死刑引起了大家的热议。有人赞同,认为年龄可以进一步降低,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人反对,认为这样会纵容老年人犯罪,无法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刑事政策。为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75岁以上老年人一般情况不适用死刑合情合理。
一、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
不可否认,追溯我国近两千多年的历史,“矜老恤幼”的思想始终贯穿于我国立法精神的始终。早在西周时期的“三赦”之中,其中“一赦”就是“老耄”免罪,即对于老年人犯罪要赦免其罪。按照当时的评判标准,就是只要年满80岁的老人,都将免除刑事责任,不给予死刑的处罚。在汉代,同样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具体的法律实施中记载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案例。到了唐朝,同样可以是在统治者的政令中,找到老年人只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仅仅对集中相对严重的犯罪进行处罚。到了近代这一特征就更加明显了,《大清新刑律》中明确规定,满80岁的人犯罪,可以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也就是说在社会危害性相同的情况下,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理,在量刑上要低于同等案犯。之后,在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中更加明确规定,“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和1997年两部刑法典虽没在内容上对老年人的犯罪处罚进行特殊描述。但在具体刑罚执行方面还是有相关的规定,即如果老年人在执行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法制理念的不断深化,对老年人在刑罚上的处理也越来越趋向合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也是完全符合历史规律的,对老年人犯罪免除死刑也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
免除75岁以上老人的死刑符合中央“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有利于保障人权和遏制犯罪,在功能上更着重于控制犯罪。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均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待老年人犯罪以“宽严相济”、“宽和为主”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导向。75岁以上免死这样一种导向,有利于在刑事司法理论中树立宽严并用的古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克制重型主义思想的影响,避免片面从严倾向;有利于正确掌握宽与严的关系,做到宽严适当;有利于使刑事司法任务最大限制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无机一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要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要素,最大限度地激起全社会和谐向上的热情。
三、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当前老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首先,从犯罪的总量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根据统计,1990年、1993年、1996年、1999年和2002年,老年人所占犯罪总人口的比例分别是2.1%、2.0%、1.7%、2.3%和2.3%。由此可见,老人年犯罪占犯罪比例极低。同时,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年人的体力却在逐渐走下坡路,在实施犯罪方面不大可能实施如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可能触及死刑的犯罪案件更是很少。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数据显示,70周岁以上犯重罪被判死刑的,每年不超过10起。其次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型、间接性和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诈骗、盗窃、侵占等位主,女性老年人犯罪以为盗窃为主。这些犯罪行为比起故意杀人、抢劫、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暴力犯罪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在具体刑罚上就应该慎用死刑。综上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应该是区别对待的,首先,作为犯罪主体,老年人的生理特征和心理功能出现了明显的退化,显然在正常情况下,已经无法完成成年人所能完成的暴力犯罪。甚至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已经无法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更是无从谈起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很多老年人犯罪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相对较弱造成的,他们的主观恶性和危害性较成年人都要小很多,国家对老年人应当采取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因此,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专门规定,既适应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符合了现实社会中老年人的基本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四、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符合世界的潮流趋势
从全世界看,76.1%的国家已经基本免除了死刑,同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早在22年前,就在《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中,敦促保留死刑的国家应“确定不可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上线年龄”,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为了体现人权的重要性,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一刑罚。而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老年人犯罪在量刑处罚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进行了体现。例如在蒙古、墨西哥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在巴西,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判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法国,如果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禁止拘留。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此外,《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对年满70周岁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由此可见,虽然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风土人情、不同的宗教信仰,但对老年人犯罪给予特殊的保护,总体上从宽处罚处理的精神上来看却是相同的。在这样一个大的国际背景下,人性化的刑罚方式注定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我国在刑罚制度改革上要顺应国际发展的步伐,在立法上要给予老年人特殊的保护,此次《刑罚修正案(八)》针对老年人在刑罚问题上的修改,正是对老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体现。
五、75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死刑体现了社会进步
首先,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效果是法制的根基。法制如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就会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是一个和谐之邦,我国人民更是一个具有“尊老敬老”美德,一个胸怀宽广能够包容的民族。因此,当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便不需要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予以统治。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合理的刑罚手段可以让人们感到更冷静,残酷的刑罚手段只能让人们变得更残酷。因此,刑罚必须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把两个效果的统一作为衡量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纠正单纯地为了实现社会效果而任意选择、曲解法律的法律工具主义,又要纠正单纯强调法律效果而刻板地使用法律的机械主义。故废除75岁以上老人死刑,不仅是对我国“尊老、敬老”优秀美德的传承,而且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刑罚轻缓化这一立法趋势。我国社会的发展,不仅要表现在政治、经济层面的发展,更要体现在法治层面的不断进步。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对敌斗争复杂期、刑事犯罪高发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因此,要想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此次老年人免除死刑,是死刑废除的一个前奏,是历史发展的一个趋势,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胡亮.老年人犯罪從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J].政法论坛,2011.09.
[2]张远煌.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1.
[3]普翠玲.老年人犯罪从宽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
[4]李芳晓.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J].政法论坛,2011.09,(5).
[5]李丹.试论我国老年人刑罚从宽处理原则之合理性[J].价值工程,(2012)03-0274-01,1006-4311.
[6]李芳晓.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J].政法论坛,201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