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电子商务时代众多网络购物网站的兴起,大大方便了消费者,节约了成本,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管理体系在相关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与众多卖家的利益。本文以淘宝网为例,分析网络购物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字:网络购物 电子商务 消费者 卖家 法律制度 缺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时代网络购物逐渐兴起并迅速成长壮大,以"淘宝商城"、"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一批电子网站崭露头角,并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但近日的"淘宝事件",涉及了网络运营商、卖家、消费者三方的冲突与矛盾,尤其是网络运营商"淘宝商城"与众多中小卖家的矛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如何才能更好的权衡三方关系,更好的保护卖方与消费者的权利,维护网络商城的正常有序运营成为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上购物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网上购物,即商家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开办网店,规模现实商场图景,将要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资料在网页上公开表明,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浏览不同的网页,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账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①
它与传统的购物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信息量大,可选择性大;价格较传统购物形式相对较低;成本较低,方便灵活;商品更新快,容易查找;虚拟的付款方式,如支付宝、转账结算等。正是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使得我国当前网络购物交易与日俱增,并成为当前我国消费者购物的主要途径之一。
二.网络运营商、商品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分析
网络运营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网络服务平台,它从诞生之日起,对其所扮演的作用各方就存在不同的说法,具体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买卖双方中的"卖方";第二种是柜台出租方;第三种是"居间人"。②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应该是处于柜台出租方的地位,但又同时具有了监督商品提供方与维护网络商城正常有序合法运行的作用。今日影响颇广的"淘宝事件",就是由淘宝商城"卖家"不满其提高收费门槛,进而对其展开报复围攻,在该事件中淘宝商城的作用正是网络运营商出租方地位的体现。但同时由于存在大量中小商户对优衣库等十多家大商户的恶意报复行为,对网络商城的正常运行和商户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网络运营商的作用还应包括 "调解者"与"监督者",以正当合法手段维护商城的有效运行。
商品提供方即 "卖方",是提供商品与服务的一方。通常网络商城里的"卖方"大部分是个人商户,但也有部分规模较大的卖家。对其进入网络商城,运营商都设置了一定的进入条件和门槛。此次"淘宝事件"就是由运营商提高进入门槛价格引起的。
消费者即"买方",通过购买"卖方"提供的货物来获得服务或商品。一般情况下,运营商对其进入没有条件的限制,但对其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从而导致大量交易问题和权益受损问题的产生。
三.我国网络购物存在的侵害弱者的法律问题
(一)对消费者权利的损害
1.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商品有瑕疵、所购商品与描述不符、商品没有售后服务、商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等问题,但是由于地域限制,消费者追偿无门的现象比比皆是。另外,由于运送过程中的损坏的责任归属方应为运送公司,而买卖合同的双方却是商品提供方与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在追偿的过程中会遇到运送公司与商品提供方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致使消费者权利从中受到损害。
2.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会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生日、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有些商家和"卖方"会搜集、传播消费者的众多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对商品提供方的损害
网络运行商随意提高准入门槛,附加准入条件,利用其垄断地位侵害众多中小"卖家"的权利与生存环境,严重挤压和排挤了中小"卖家"的生存和发展,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同时,中小"卖家"针对商城的报复性行为,也会波及到大"卖家",致使整个商品提供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再次,消息的不对等使得众多中小商户只能被动的执行"命令",而不能有效的对自身情况予以反映。
四.网络购物弱者保护的法律措施
针对网络购物领域若干中小"卖家"与消费者等众多"弱势"群体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除了运用行政制裁、道德约束外,还应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保障网络购物环境的良好运行。
(一)立法机关完善法律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大量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但是大多只停留在传统的商品交易领域,而对于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购物形式,则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所以,制定网络购物领域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应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与交易习惯,确定具体的网络交易规则,明确责任归属,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规定惩罚措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条件进行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定,健全《垄断法》中关于网络运营商的运营垄断行为。此外,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也必须要纳入国家的立法当中。
(二)网络购物参与者依法执行法律相关规定与规则
"淘宝事件"中,中小商家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大商家的利益,致使整个网络购物环境遭到破坏,严重损害了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护网络购物环境下"弱者"的合法权益,商家还应从自身做起,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规则,采取合法合理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其自身成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三)其他非法律途径
在网络运营商、商品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途径,使其更好的传递信息、处理冲突、解决矛盾与问题。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如消费者协会、媒体等,切实保护网络"卖方"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与维护。
总之,"淘宝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多种矛盾相互交织积聚的结果。网络运营商淘宝商城提高进入门槛只是触发的引线,而之前无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大企业借助垄断地位危害中小销售商的事件才是我们应该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如何维系网络运营商、商品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如何维护网络世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卖家"与"买家"的合法权利,如何避免他们免受损害,我们还需进一步探讨。
注释:
①《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冯旸
②《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商之民事法律责任类型化透析》 夏路
参考文献:
【1】冯旸。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6月,第29卷第3期
【2】尹丽敏。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9期
【3】左凌云。网络购物各方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与地位之分析_以"淘宝网"购物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7年5月
作者简介:张弛(198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字:网络购物 电子商务 消费者 卖家 法律制度 缺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时代网络购物逐渐兴起并迅速成长壮大,以"淘宝商城"、"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一批电子网站崭露头角,并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但近日的"淘宝事件",涉及了网络运营商、卖家、消费者三方的冲突与矛盾,尤其是网络运营商"淘宝商城"与众多中小卖家的矛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如何才能更好的权衡三方关系,更好的保护卖方与消费者的权利,维护网络商城的正常有序运营成为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上购物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网上购物,即商家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开办网店,规模现实商场图景,将要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资料在网页上公开表明,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浏览不同的网页,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账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①
它与传统的购物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信息量大,可选择性大;价格较传统购物形式相对较低;成本较低,方便灵活;商品更新快,容易查找;虚拟的付款方式,如支付宝、转账结算等。正是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使得我国当前网络购物交易与日俱增,并成为当前我国消费者购物的主要途径之一。
二.网络运营商、商品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分析
网络运营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网络服务平台,它从诞生之日起,对其所扮演的作用各方就存在不同的说法,具体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买卖双方中的"卖方";第二种是柜台出租方;第三种是"居间人"。②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应该是处于柜台出租方的地位,但又同时具有了监督商品提供方与维护网络商城正常有序合法运行的作用。今日影响颇广的"淘宝事件",就是由淘宝商城"卖家"不满其提高收费门槛,进而对其展开报复围攻,在该事件中淘宝商城的作用正是网络运营商出租方地位的体现。但同时由于存在大量中小商户对优衣库等十多家大商户的恶意报复行为,对网络商城的正常运行和商户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网络运营商的作用还应包括 "调解者"与"监督者",以正当合法手段维护商城的有效运行。
商品提供方即 "卖方",是提供商品与服务的一方。通常网络商城里的"卖方"大部分是个人商户,但也有部分规模较大的卖家。对其进入网络商城,运营商都设置了一定的进入条件和门槛。此次"淘宝事件"就是由运营商提高进入门槛价格引起的。
消费者即"买方",通过购买"卖方"提供的货物来获得服务或商品。一般情况下,运营商对其进入没有条件的限制,但对其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从而导致大量交易问题和权益受损问题的产生。
三.我国网络购物存在的侵害弱者的法律问题
(一)对消费者权利的损害
1.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商品有瑕疵、所购商品与描述不符、商品没有售后服务、商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等问题,但是由于地域限制,消费者追偿无门的现象比比皆是。另外,由于运送过程中的损坏的责任归属方应为运送公司,而买卖合同的双方却是商品提供方与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在追偿的过程中会遇到运送公司与商品提供方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致使消费者权利从中受到损害。
2.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会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生日、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有些商家和"卖方"会搜集、传播消费者的众多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对商品提供方的损害
网络运行商随意提高准入门槛,附加准入条件,利用其垄断地位侵害众多中小"卖家"的权利与生存环境,严重挤压和排挤了中小"卖家"的生存和发展,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同时,中小"卖家"针对商城的报复性行为,也会波及到大"卖家",致使整个商品提供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再次,消息的不对等使得众多中小商户只能被动的执行"命令",而不能有效的对自身情况予以反映。
四.网络购物弱者保护的法律措施
针对网络购物领域若干中小"卖家"与消费者等众多"弱势"群体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除了运用行政制裁、道德约束外,还应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保障网络购物环境的良好运行。
(一)立法机关完善法律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大量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但是大多只停留在传统的商品交易领域,而对于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购物形式,则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所以,制定网络购物领域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应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与交易习惯,确定具体的网络交易规则,明确责任归属,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规定惩罚措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条件进行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定,健全《垄断法》中关于网络运营商的运营垄断行为。此外,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也必须要纳入国家的立法当中。
(二)网络购物参与者依法执行法律相关规定与规则
"淘宝事件"中,中小商家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大商家的利益,致使整个网络购物环境遭到破坏,严重损害了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护网络购物环境下"弱者"的合法权益,商家还应从自身做起,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规则,采取合法合理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其自身成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三)其他非法律途径
在网络运营商、商品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途径,使其更好的传递信息、处理冲突、解决矛盾与问题。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如消费者协会、媒体等,切实保护网络"卖方"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与维护。
总之,"淘宝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多种矛盾相互交织积聚的结果。网络运营商淘宝商城提高进入门槛只是触发的引线,而之前无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大企业借助垄断地位危害中小销售商的事件才是我们应该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如何维系网络运营商、商品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如何维护网络世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卖家"与"买家"的合法权利,如何避免他们免受损害,我们还需进一步探讨。
注释:
①《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冯旸
②《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商之民事法律责任类型化透析》 夏路
参考文献:
【1】冯旸。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6月,第29卷第3期
【2】尹丽敏。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9期
【3】左凌云。网络购物各方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与地位之分析_以"淘宝网"购物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7年5月
作者简介:张弛(198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