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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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传统和谐观主要体现在天人和谐、身心和谐、人际和谐、群己和谐几个方面,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传统和谐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传统和谐观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霍佳,中共延安市委党校讲师,硕士,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法制建设。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核心范畴之一的和谐观,贯穿突显于中国思想发展史的各个阶段和流派之中,积淀和凝聚为中国文化的显著特征和基本精神。和谐观主要体现为天人和谐、身心和谐、人际和谐、群己和谐等方面,构成意蕴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英国哲学家罗素对中国传统和谐观推崇备至,甚至以“和气”一词统领中国伦理品质。纵览五千年中华文明思想史,维护中国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谐观无处不起着重要作用。当前,大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应当寻根溯源,认真研究传统文化关于和谐的宝贵思想,从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汲取思想源泉和精神营养。
  一、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建立生态伦理规范,实现可持续发展
  传统和谐观把大自然看成是一个和谐的整体,认为人与自然是同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应该把人与万物同等对待,强调人与自然要共生共存,和谐相处,反对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主张人应采取措施,善待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的关系,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认真处理的关系。然而,自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人类在征服自然之路上已达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人们片面地强调人类中心主义,错误地把人凌驾于自然之上,使人与自然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自然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人的生存环境愈发恶化。人类对自然界的残酷掠夺和肆意破坏,不仅违背环境伦理,更是自我毁灭的愚蠢行径。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就严厉告诫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因为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竭泽而渔则无鱼”!生于天地之间的人与自然界处于既对立又依存的和谐有序的共生状态,因而人的活动应顺应自然,自觉遵循客观世界的必然性;不应无视自然规律,错误地站在自然界之对立面,妄图征服自然。21世纪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人们的物质生活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事实证明,自然在成为我们崛起的征服对象的同时,我们的生存环境也必然在付出巨大牺牲,遭到严重破坏。调查显示,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少于6个,甚至一些受污染严重城市难以直接采用卫星和飞机监控;全国1000多万公顷土地和一半以上河段,被迫消化乡镇企业污染物,淮河流域大部分水体呈黑绿色。人与自然和谐一体是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人与自然和谐是社会和谐之基础,不仅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是我国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关系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摒弃人与自然的二分法,改变机械唯物论的简单对立观,借鉴和吸取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和谐思想的积极因素,把人与自然看成一个有机统一体,常忆常新“天人合一”的整体论和人文主义思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崇尚自然,合理、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与自然界和谐相处、同步发展,保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与自然共生、共存的境界。可以说,确立生态文明观,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必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最优选择。
  二、倡导身心和谐,培育社会主体的理想人格,构建个体道德理性
  人的身心和谐是传统和谐观中的重要思想之一,认为人生不应仅停留在物欲满足的低级趣味中,应通过个人不断内化真、善、美的道德修养,以道德自律作为修身的基本途径,以义利统一作为修身的基本原则,时时“修己”“内省”,化除私欲,进入理想人格的追求。身正心和方能实现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的统一,而后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儒家主张“内圣外王”以修身为己任,而且无论统治者还是普通百姓都应以“修身”为本,当然“君子”尤甚,即儒家心目中的理想人格形象。何为“君子”?孔子认为君子应“三戒”“四绝”“五美”“九思”,更进一步的最高思想行为规范则是“中庸”。中庸是和谐的本源。中庸即中和,并非仅指不偏不倚,涵义其实深广得多,指各种矛盾的对立与统一,通过相互协调以实现平衡状态为归结。自然界失衡就要发生天灾,人类社会失衡就会产生动乱。“中”是天下之大本,“和”是天下之大道。“致中和”,则“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要达到真正的身心和谐的状态,应正确处理修养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如表与里,知与行,情与理,义与利,得与失,屈与伸,虚与实,进与退等。古人以和谐观的远见卓识阐释了一种积极的人生价值观,其中包含了许多积极的意义,把道义价值与生命价值完美结合为一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人,首先实现身心和谐,自由而全面发展。在笔者看来,这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衡量标准和根本任务。时下,物欲横流,高科技层出,物质文明繁华,诱使人们不断地向外索求,甚至忘记了人性的含义价值,进而导致个人欲望膨胀,心理失衡,人格异化。人们片面、过度地强调物质需求最终会导致精神价值和精神修养被忽视,没有精神需求的人和社会是被异化的畸形的人和社会。因而,造就身心健康的现代人,必然要求人首先超越自我束缚、摒弃商品拜物教,将义与利、物质与精神的关系摆正,培养“不随波逐流,不随俗移志”的高尚人格,力求提高精神修养。传统和谐观在这一点上,提供了积极的价值参照,指明现代人摆脱物欲困扰,需要从身心和谐思想中汲取力量,以健康的人生态度,去确立社会主体的理想人格,构建个体道德理性和伦理规范,完成身心的全面发展,促进物质与精神两种文明的协调发展。
  三、着眼人际和谐,重构和谐的人际关系,完善社会伦理道德的实践准则
  人际和谐是传统和谐观中的又一重要思想。传统文化中的人际和谐,指一种“厚德载物”的人际和谐关系,以伦理道德为主导,推崇与人为善、推己及人的仁爱原则,强调为社会、为民族、为国家的爱国主义主体价值,规定了个人在人伦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人际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要求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提倡宽和处世,创造“人和”的人际环境。重建现代社会人际关系,要践行人际和谐观的跨时代思想。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和谐始于社会主体人的交往。从本质上看,确立并调整我国各主要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立诚信友善、安定有序的人际和谐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基础。然而,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受到市场经济发展过快的刺激,集体主义和互助友爱、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慢慢被人们遗忘,个人主义的不良倾向悄然露头。正常社会秩序的建立,受到利己主义、功利主义毒瘤的严重侵害。要妥善处理此类问题,一方面,要靠体制改革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调整人们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要靠立法执法维护社会稳定,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道德建设也不容忽视,人际关系的健康发展需要“道德”这一特殊的柔性规范来约束。为封建等级制度服务的传统处理人际关系的伦理思想,难免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诸如公忠、正义、诚信、仁爱、宽恕、谦敬、孝慈、礼让等一般性人伦关系的规范,可以作为调整和重建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一些依据。东亚就有较成功的案例,如我周边国家利用儒家伦理道德引导市场经济下个人道德思想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无限的物欲追求起到了遏制作用,使血缘亲情和家庭道德得到了巩固,从而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形成了积极向上、利于国家发展的社会文化道德氛围。我们也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扬弃地继承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因素,提高个人修养,疏解人际关系中由于过度竞争出现的问题,从而调节和化解市场经济下各种利益矛盾,做到“和而不同”,达成各个利益集团间的互惠、互利、互补、互助。“和而不同”,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社会关系和谐发展,重建现代社会伦理道德的实践准则。   四、围绕群己和谐,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建立富有进取精神和充满活力的社会
  传统和谐观,强调以群体为本位的群己和谐,即社会群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和谐,主张人要“同群”“能群”。有利于美好相处的秩序,是在人类群居,追求安全、和谐生活的需求中形成的,成为群体成员共同承认并遵守的起码的生活准则和规矩。传统的群己和谐思想将人与人的和谐纳入了整个社会组织系统之中,它从不是空泛的,小到家庭大到社会处处可见。人是具体的现实的人,决不是抽象的、概念的人;是包含相互联系规定性综合的具体,决不是孤立的具体,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真正含义也正在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就是群己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构成社会是否和谐的最直接标准。我们要从人与人和谐出发,重视社会成员个体与社会的和谐,才能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与社会的和谐是产生众人划桨开大船巨大合力的基础。一个孤立的、同而不和的恶性循环社会,因它不能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丧失生机而不可能是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其总体必然小于部分之和;能够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充满活力的良性互动社会就大大不同了,其总体必然大于部分之和。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那么处理好家庭和谐就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的首要任务。传统文化,特别儒家以爱人为核心的人伦和谐思想,对从道德上对家庭伦理障碍进行调节,提升家庭道德,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社会中人人都能自觉使用“父慈子孝、兄友弟悌”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家庭将更为和谐,社会也将更加和谐。除此之外,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处理也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当前我们社会中,损人利己、欺骗弄假、见死不救、寡廉鲜耻、玩忽职守、践踏公德等现象严重蔓延、触目惊心。这一切,势必导致社会个体间关系紧张,相互仇视、不信任,丧失社会正义,破坏社会秩序。对此,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打击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要根治,还是要配合社会公德教育,团结人民群众,引导舆论。要让无法或违反社会公德之人,懂得个人权益是建立在法律制度框架之内的,遵守法律制度,是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自己的非分欲望必须抑制。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切身利益的同时保证社会和谐。总而言之,人与家庭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社会才能成为一个活力和谐的有机整体,从而为社会个体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的条件和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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