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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这家企业已经工作3年了,其间因企业工作繁忙,加之没有合适的人员顶替工作,虽然多次想休带薪休年假,但因担心会给企业的工作带来影响,也怕领导不会批准,所以一直欲言又止。前些日子,我向企业提出,既然不能休带薪年假,就应该按规定向我支付相应的报酬,却遭到企业的拒绝,负责劳资的人员说:“你从来没有申请过休带薪年假,所以我们就没安排你休假。”我问:“不提出申请就不能休假,就不会得到相应的报酬吗?”负责劳资的人员肯定地回答说:“是的。既然你没有向企业申请需要休带薪年假,就视为你已经放弃休假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向你多支付工资报酬。”
请问:带薪休年假必须要由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吗?否则就会取消相应的权利吗?
刘女士所咨询的情况具有相当普遍性。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因为个人没有向企业提出休带薪年假的申请,企业就不予安排休假,并取消相关待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为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实行了休带薪年假制度。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8年8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一般来说,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最好是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作出统筹安排,双方达成共识和默契,这样既满足了职工享有休假的权利,又不至于影响生产工作,是两全其美的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带薪年休假必须要由个人提出申请,不然就予以取消。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企业也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就必须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处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补充的是,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我国自2008年起施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然而,相关的调查显示,只有不足三成“上班族”可享受到这一待遇,超过四成人对自己休假状况感到不满或无奈。革命导师列宁有这样一句话说得很好: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作为企业必须要模范遵守和执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不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温暖,也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更好地焕发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请问:带薪休年假必须要由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吗?否则就会取消相应的权利吗?
刘女士所咨询的情况具有相当普遍性。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因为个人没有向企业提出休带薪年假的申请,企业就不予安排休假,并取消相关待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为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实行了休带薪年假制度。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8年8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一般来说,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最好是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作出统筹安排,双方达成共识和默契,这样既满足了职工享有休假的权利,又不至于影响生产工作,是两全其美的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带薪年休假必须要由个人提出申请,不然就予以取消。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企业也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就必须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处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补充的是,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我国自2008年起施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然而,相关的调查显示,只有不足三成“上班族”可享受到这一待遇,超过四成人对自己休假状况感到不满或无奈。革命导师列宁有这样一句话说得很好: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作为企业必须要模范遵守和执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不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温暖,也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更好地焕发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