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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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泄密型内幕交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Dirks v.SEC案中确立了个人利益标准,即接受内幕信息者(以下简称受密者)的内幕交易责任取决于泄露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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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泄密型内幕交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Dirks v.SEC案中确立了个人利益标准,即接受内幕信息者(以下简称受密者)的内幕交易责任取决于泄露内幕信息者(以下简称泄密者)是否从泄密中获取了个人利益,当泄密者将内幕信息无偿赠给从事证券交易的亲友时,可以推定泄密者谋取了个人利益.该推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对Salman v.United States案的判决中被进一步确认.个人利益标准建立在泄密者违反对公司股东信义义务的基础上,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谋利目的的客观标准,允许了部分合法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具有合理性.但该标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获取个人利益的含义不明晰;其次,该标准没有涵盖所有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形;再次,对外部人泄密有时并不需要个人利益的判断;最后,禁止选择性披露的立法实践也让该标准的设立不再有必要.个人利益标准未来将何去何从,还有待司法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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