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里所说的“书面答复”,即行政复议答辩书。本文就行政复议答辩书的制作与运用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