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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发布施行,在中国的经济生活和法治生活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等许多方面都将产生重大的作用。本文要研究的,就是该法的功能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政府采购制度,是指针对政府采购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约束和引导的制度体系,它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等一系列法律规范。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实行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美国也于1861年即通过了一项联邦政府采购法。随着时代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政府采购制度也从一国的内部法律制度发展成为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制度,欧盟、北美等地区都形成了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国际上也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示范法》等法律规范。 政府采购在中国只有十年的历史,但它在中国的发展还是很快的,成效较为显著。1994年,上海利用世行贷款引进了一批计算机设备,这是中国最早的政府采购案例。随后,在深圳、河北、重庆等地陆续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实践。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4月,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也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迈开了第一步。经过三次审议修改,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至此,中国有了全国性的、统一调整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法律,即《政府采购法》;法规类,包括各级人大发布实施的条例和政府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类,即由主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办法;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从而,在中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政府采购法》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它独有的作用。 如上文所述,政府采购法除了具有它兴起之初的财政和经济的功能外,在当代,它还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政策功能和政治功能。本文即着重阐述了中国政府采购法所具有的几大重要功能。 通过对政府采购发展历史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法》的研究,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制度已从最初简单的、单一的节约财政开支的功能,逐渐演变成为兼具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诸多社会政策功能,甚至于某些政治功能。 《政府采购法》分别在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对政府采购在财政方面的功能与实现方式作出了相关规定。据权威部门对中国实行政府采购试点地区的情况分析,实行政府采购后的资金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达到30%甚至更多。这对于财政支出不断增多、压力日益增大的中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政府通过直接兴办公共工程、采购物资等,克服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调整和干预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影响力大,所以,政府采购成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对市场经济调节和促进的功能,在中国《政府采购法》的第五、二十五、二十六、六十四和第八十三条都有述及。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断发育和完善的阶段,建立一个公平的现代竞争秩序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政府采购市场是十分巨大的市场,政府采购的行为直接影响着采购市场的竞争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由公开招标所形成的良好的政府采购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培育供应商、企业、服务商的良好的竞争行为,促使企业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不断通过技术进步、能力的改善而降低产品成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国家有关政策目标的实现,对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进行必要的保护,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和法律实施中普遍采用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有关国际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优惠条款的规定。在中国的《政府采购法》里,也规定了实现上述功能的条款。《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于政府采购在促进民族工业保护国内市场方面的功能,《政府采购法》的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具有财政经济以及社会政策的功能,它在政治上也具有反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功能。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的采购活动和采购行为的各个环节都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并能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不仅大大降低了社会监督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地消除公共采购活动中存在的幕后交易、黑箱操作等各种腐败现象。在中国的((政府采购法》里,除了在第一条直接提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反腐败功能---“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外,在第十二、三十四、四十五、五十九、六十六、六十八、六十九等其他条文里,通过制度设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暗含了大量的反腐倡廉的规定。 作为竞争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政府采购法》在竞争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里有着重要而独特的地位。 中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承诺,中国将作为观察员接受《政府采购协议》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并表示将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因此,做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应对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最后,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采购的内容和范围、采购的模式和方式问题,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等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