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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加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健康的发展重大举措,自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近8年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力量。 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基金数目和基金管理公司数目不断增多,有关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被多次和争论,最近一次争论是在封闭式基金折价率不断攀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再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质疑。 作为一名基金投资者,一直关心并仔细观察国内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国外基金业发展史不同,国内基金业发展之初选择了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模式,并一开始重点发展封闭式基金。这种选择有其时代背景的因素,例如国内信托法不够完善、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比较肤浅等,随着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所隐含的制度矛盾逐步暴露,契约型基金制度安排下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发生了错位,具体表现为:代表持有人利益的组织缺位,基金管理公司权限过大,基金托管人角色的责任缺失,基金监管评价体系不完善,这些问题均使得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坏。本文旨在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背景因素和制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本文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章主要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动因、对象、方法和程序。. 第二章主要论述国内基金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国内基金业的发展过程,然后分析了相伴随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演变,深入地剖析了历史演变中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封闭式基金边缘化、开放式基金边缘化等。 上述问题的根源是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弊病,于是本文第四章论述了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和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性,着重论述开放式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不同以及不同组织形态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重点论述了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缺陷,这些缺陷表现为:基金持有人大会虚化、基金管理公司权力膨胀;基金托管人角色的责任缺失,发起人和管理人角色重叠,基金监督评价体系不成熟;基金监管不到位;基金管理人与其它当事人缺乏制衡机制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第五章分别从基金治理结构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上提出建议,其中针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建议有:发展企业年金模式的契约型基金;在契约型基金模式下发展公司型基金;强化基金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不断完善法规、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和外部评价机制;强化托管人职能;引入外部市场竞争;发展投票权征集制度等。从基金公司内部治理角度上提出的建议有:引入合理的内控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对基金公司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等。 当然,这些建议的实施需要法律、法规、基金业自律、投资者监督以及诸多因素的配合,未来基金业发展中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但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