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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我国通说观点认为:“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通说,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才能构成盗窃。“秘密窃取”成为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重要标准。所以,正确理解秘密窃取行为是正确把握盗窃罪的关键。然而,我国刑法对秘密窃取的立法解释不多,学理上也存在很大分歧,如何正确理解“秘密窃取”一直都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再加上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重大修改,导致盗窃罪的认定更加复杂。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认识和把握。在对“盗窃行为”的内在本质含义进行细致研究的基础上把握各种具体的盗窃行为间的关系。通过理论的探究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这是本文的写作宗旨。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盗窃罪立法比较分析。主要介绍了我国和国外主要国家刑法盗窃罪的立法概况,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得出其对盗窃行为理解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在秘密性的要求不同,从而为下文写盗窃行为做铺垫;第二部分为盗窃行为与“秘密窃取”,主要内容是对学理上认定盗窃行为的本质一直存在的“秘密窃取必要说“和”秘密窃取不要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总结、对比、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看法,明确“窃取行为”不要求必须秘密进行,“平和手段公开取财行为”也完全可以按照盗窃行为评价;第三和四部分主要内容是研究和分析我国《修正案(八)》修订后几种具体构成盗窃罪的情形。在盗窃行为不要求“秘密窃取”的理论背景下,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对新型盗窃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界定。并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应当盗窃罪时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