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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统一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系特有的根本违约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各国及国际商事合同实体法中的法定解除制度研究、评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之一,同时对默示预期违约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判断标准规定欠合理。在合同解除的具体运用上,提出将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分解在具体的违约形态下进行判断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