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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虽然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发案数量却很少,一方面是监管的缺失,另一方面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在证券行为入罪与出罪的认定上存在很多分歧,包括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认定中的难题。论文选择证券犯罪的客观方面所涉及的“信息公开”为切入点,以“信息公开”中“公开”的标准,以及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为对象,对比国内外的立法成果,结合实践中的司法认定,提出对立法完善的建议。论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证券犯罪中“信息公开”问题之提出。立足新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例举“杭萧钢构的内幕交易案”和“蓝田股份虚假财务报告案”,提出了两个问题。首先,与有价证券有关的重大信息,何时公开以及公开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刑法意义上的真正公开;其次,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大量资金,但不少公司却采用虚假披露或者隐瞒信息等手段侵害国家的金融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利,那么在证券犯罪中,“信息公开”中信息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第二部分,“信息公开”的立法。这部分结合信息公开的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公开”的公开标准,二是“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进行比较法研究。分别列举了资本市场相对发达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关于“信息公开”标准的规定,分析了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特点,以及中国的立法现状。在比较研究后指出中国的国情不适合采用英美的监管标准,但应该批判地借鉴日本的发展之路,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自身的规定。 “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以“蓝田股份虚假披露案”为例,围绕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列举世界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分析了各国立法的特点,同时与中国目前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开始重新对标准进行考量,认为目前中国立法有明显不完善的地方,正因为此,现代证券市场操作已经足以规避现在的法律。 第三部分,公开标准与信息范围的司法认定。根据中国目前的立法实际,在具体的案件中会出现很多的困难,尤其是罪刑法定的背景下,罪与非罪的认定在法律规定不清的时候交给证监会来认定,这是非常不合适的。在法律规范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寻求可行性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解释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把握住问题的实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为的判断还应该坚持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统一。 对于一些行为,可以通过解释或者合理的扩张解释予以说明,但是有的解释却显得非常勉强,有的解释则是无能为力,此时则需要进行立法修改与完善。自然引出本文的第四部分,我国信息公开的立法完善。一方面,在分析对比国内外的学术争议和立法,以及结合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后,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做法,在现有的基础上,引入一个相对合理的供市场消化的时间,同时针对中国的实际,将时间限制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包括内幕人员在内的所有市场投资者。另一方面,刑法和证券法应该以现有的“对股价有重大影响”为标准的信息范围为基础,增加一个方面,即应该从“影响一般理性成熟的投资者决策”和“对股价重大影响”两个方面分别定义,满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重大”的,即都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同时对理性投资者要限定好范围,是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自身素养的证券业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