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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经济手段,其重要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我国很多保险法规和规章制订时都参照了发达国家的保险立法,但我国保险法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制度却是中国的立法独创,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被法院广泛运用。明确说明义务制度具有法律和保险的双重专业性,还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实务性,而且鉴于其中国特色,国际上的保险立法和相关理论可进行参照和借鉴的并不多,我国理论界对明确说明义务的研究不够深入,尤其对于明确说明的范围这一基础问题,更是缺乏足够的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范围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的论证,试图构建一个整体分析明确说明范围的法律架构,以便为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务的完善提出建议。 第一章为引言。略述研究的主题及缘起。 第二章为我国关于明确说明义务范围的规定及分析。对我国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做了介绍,区分了明确说明与一般说明;并对我国关于明确说明范围的立法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立法中免责条款的范围规定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问题,提出对明确说明的范围合理认定的必要性。 第三章为明确说明范围的认定。对明确说明范围认定的合同法基础——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相关理论做了介绍;关于明确说明范围的认定,应先排除非格式条款和不公平条款,论证明确说明范围的认定应采取“广义说”,即应包括保险人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除、部分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不仅限于责任免除条款,并对保险人应当做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进行分类。 第四章为明确说明范围的除外辨析。对几种情况是否属于明确说明的范围进行分析。其中,法定免责条款不须明确说明;监管机构制订的免责条款,应区分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前者不须明确说明,后者应当明确说明;商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区分海上保险和非海上保险,前者不须明确说明,后者应当明确说明,但后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当注意投保人的缔约能力;此外,保险行业的“惯例性”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说明,而保险人无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则无须明确说明。 第五章为明确说明范围认定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出在立法方面,应当对明确说明的范围进行界定,对部分免责条款应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在司法方面,应尊重保险合同的特点,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合理进行司法裁量。 第六章为结语。对本文进行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