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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法律改革过程中,围绕“子孙违犯教令”条款的去留问题,曾经引发一场空前的“礼法之争”。对于这场争议的性质,以及它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早经前辈学者论定。不仅如此,有关中国法律近代化(现代化)的问题,长期以来成为中国法史学研究的热点。但是,此前很少有学者对于“子孙违犯教令”条款在中国古代长期的历史演变以及司法实践做过具体的考察。只有充分了解历史,才能更准确地把握现在和将来。本文主要以“子孙违犯教令”条款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从家庭伦理思想到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条款的立法沿革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力求较全面的揭示此一条款及其所代表的家族主义法律精神、所涵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史原貌。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主体由两篇构成:上篇主要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层面,考察了先秦诸子有关家庭伦理(孝道)思想的同异趋势,“子孙违犯教令”条款自秦代以迄唐代进入成文法律的历史过程,重点分析了唐律中“子孙违犯教令”条款的法律构成,及其该条款与“不孝”罪的区别和联系,并将唐律中的“教令权”与罗马法中的家父权进行了简要对比。经过研究发现:早在先秦时期,中国传统家庭家庭伦理(孝道)思想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并且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秦汉以降,有关“子孙违犯教令”条款的法律规定业已规定于成文法律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唐律中的教令权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容,与“十恶”之“不孝”罪具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十分密切的关联;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在权利的实质和构成,以及权利的生成和演变历史上,与唐律有比较类似之处,但在东西方法律文化形成的历史作用大相轩轾,不可同日而语。下篇立足明清两代有关“子孙违犯教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首先,以教令权所关涉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着眼点,详细而具体地分析了明律对唐律的大体继承和存心改易。其次,又针对清律中“子孙违犯教令”条款的法律扩张问题,不仅逐条缕析了相关立法沿革,更讨论了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再次,以清代案例材料为中心,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也就是清末法律改革前夜,有关“子孙违犯教令”案件的司法实践,做了总体考察。其中,按照清代的司法权力配置格局,将清代有关“子孙违犯教令”案件的司法实践分为三个条块,即地方自理案件、刑事重案、秋审案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具体讨论。研究发现:明律在全面继承唐律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创见。诸如轻刑主义的做法,就比较符合刑罚的发展趋势。尽管其中存在诸多不足,但是为清代法律相关条文的创制,以及体例格局的编订,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后阶段,清律既继承了诸多传统因素,并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有关“子孙违犯教令”条款的立法和司法,在整体上,皆呈现扩张之势。不仅相关法律规定,日益繁多,既带来司法的便利,也更强调维护封建家长极端专制的教令权利。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先教后诛,还是情罪允协,抑或秋审衡情,归根结底,都是以礼的精神灌注法律。通过这一条款,不仅使家长保持一种绝对的专制性权能态势,更从财产和人身等方面,将子女限制于家庭之中,最终为礼教礼治的目标服务。因此,“子孙违犯教令”条款是当之无愧的礼教法律条款,注定成为礼教派所必固守的阵地,和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难以挥去的历史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