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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证明就是指狭义的证明,事实上,广义的证明还包括疏明。疏明是指法官在即时进行的证据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实的真否,出于效率考虑而采用降低心证确信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大致确定的推测。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程序法的研究尚未深入,类似疏明责任这种问题的研究甚至还是一片空白,而关于民事诉讼疏明责任的法律规定又较为零散,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疏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混淆,各地的司法者对该种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指导,这对保障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极为不利。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疏明责任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现有研究成果,对我国民事诉讼疏明责任制度的构建作了一个粗浅的探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现阶段疏明及疏明责任的现状分析。首先,关于疏明及疏明责任的内涵,明确疏明的概念和特征,即疏明是指法官在即时进行的证据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实的真否,出于效率考虑而采用降低心证确信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大致确定的推测。其次,考察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疏明责任的发展情况,指出现阶段面临的发展困境,并对此进行分析,找出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关于疏明责任的范围。疏明责任的适用可以分成两方面,一是主体的适用范围,即哪些诉讼主体需要承担疏明责任的问题,二是客体的适用范围,就是哪些诉讼事实需要由承担疏明责任的一方进行疏明,主要是为了与证明责任适用范围作区分。疏明主体方面,包括当事人、证人、法院在内的诉讼参与主体都需要承担疏明责任。而疏明对象方面,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并非全部排除,也并非全部保留,而应视具体的待证事实而定。第三部分,疏明责任的适用规则。在这部分内容中,首先介绍的是疏明责任的承担,即疏明责任的分配方式,主要以“利于诉讼进行”为指导,结合“谁主张,谁举证”和“法官自由裁量”原则进行承担。其次,疏明责任的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疏明责任的标准主要有“优越盖然性”标准、“使相信”标准和“大致推断”标准。最后,介绍疏明责任的法律后果,即负有疏明义务的一方若不履行疏明责任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能够获得的救济方法。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疏明责任的建议。首先,明确区分疏明及疏明责任的界限,使得疏明责任的概念深入人心。其次,由于我国法院具有职权调查的特殊性,与当事人疏明范围之间存有交叉的嫌疑,而该部分内容就要厘清这两者的关系。另外,关于疏明标准与我国法官自由心证的问题。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发展到了心证公开的阶段,而疏明又是法官内心确信程度较低的一种形式,因此,如何平衡这两者,使得案件事实既能得到认定,而又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也是笔者需要论述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