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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法上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我国劳动法实施之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设立,以及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实施之后,经济补偿金制度得到了完善,起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作用。但是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适用上的问题,也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本文力图研究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并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来发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根据自己的构想提出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具体措施。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利益双方,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与用人单位是一种隶属关系,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和主导地位。此时需要借助公权力的干预,通过劳动合同法的矫正功能适度地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以达到社会的实质公平。经济补偿金就是这样一种理念下的产物,通过在劳动关系解除时赋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增加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限制随意解雇的发生,以保护劳动者,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机会越来越多,由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很多的问题,从而使得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研究越发变得重要。因此本文通过对经济补偿金基本理论的探讨,努力探究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同时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经济补偿金适用问题的进一步完善建议。本文主要是由四个部分构成,以阐述基本情况,通过横向比对中发现问题,再来解决问题为主线进行论述。
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基本概述和对存在争议的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系统地介绍了什么是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具有哪些基本的特征,并对这些基本特征进行一一的阐述。这一部分最重要、也是我花费了大量篇幅去介绍的就是争议颇多的关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这个问题。通过目前学术界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的介绍和批判性的分析,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具体的情形进行具体的考虑。
第二部分,是对主要国家包括德国、法国、美国、英国和意大利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个、详细的介绍,分析并且指出了哪些规定和我国现有的规定相类似,哪些是其独有的规定,分析了制度规定背后的立法者的意图,对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是否具有借鉴价值,并且条理清楚地进行了分别的陈述。比如说经济补偿金的范围通常应当限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下,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当体现层次性,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规定上下限。
第三部分,是通过上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横向对比来发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深入分析。主要的不足之处包括五个方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合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具有可操作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缺乏层次性、关于预告辞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不明确以及对经济补偿金不应征税。之所以有这么多的问题出现,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五个问题分别提出具体的完善方法以供建议,我认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应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规定应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当体现层次性和公平性预告辞退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应当进一步的细化以及明确对经济补偿金实行不征税的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做出自己微薄的贡献。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说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目前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此有很多种合理构想。同时应该明确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法律制度规范不到位,而是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界定和法律条文的模糊性使得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具体应用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在实践当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因此得不到保护,所以这一问题亟待解决。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不只是关注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上的广覆性,还要更细致的完善原有的立法规定,增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使经济补偿金的设立真正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如何在复杂的劳动纠纷中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当今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