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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专门机构,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是由世界银行在1966年成立的,专门处理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机构。在该机构成立之初,ICSID的受理案件的数量一直较低,但也在其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体现了其自身的价值。自20世纪末以来,国际投资形势向好,导致国际投资争端频发最终使ICSID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增多。但是在ICSID仲裁机制的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来了一些问题,诸如仲裁裁决结果不一致、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仲裁透明度等问题使裁决结果面临正当性危机。为了使争端双方能够获得公正、及时的处理结果,有必要建立ICSID的上诉机制,可以在ICSID一般仲裁进行完毕后,赋予争端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力,可以让争端双方获得公平的处理结果。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其签署的部分单边条约中直接规定了单独的上诉机制,对上诉机制的建立持肯定的态度。近年来,ICSID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仍未突破原有的框架束缚,如传统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破除原有框架的束缚,建立符合国际投资争端要求的上诉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必然选择。本文的研究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主要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和研究方法。国际投资争端案件的增多与ICSID本身体制存在的不足、国际社会对上诉机制建立的需求构成了建立上诉机制的背景;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分析背景的前提下对设立上诉机制进行分析研究,最终提出关于设立ICSID上诉机制的意见、建议;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构成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ICSID仲裁机制概述。本部分是对ICSID仲裁制度概括研究,从国际投资争端概念入手,分析ICSID制度产生的背景:冷战格局瓦解、跨国投资活动频繁、第三次科技革命、世界经济一体化等因素构成了 ICSID仲裁制度的背景;现有机制则包括了调解和ICSID一般仲裁等,并介绍了有关的特征;ICSID上诉机制的含义,则对上诉机制的含义进行了分析介绍;最后是分析了中国与ICSID,介绍了中国加入的历程,分析了中国加入初期对ICSID所持的态度及转化,和ICSID制度对我国的影响。第三章建立ICSID上诉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本章的分析,说明建立上诉机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案例以及ICSID的案件受理情况分析、反映出的问题等分析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实务性质的材料进行支撑;上诉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则是从公正性需要、ICSID本身发展的需要、利益平衡的需要等方面对上诉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加以论证;建立ICSID上诉机制的可行性说明了上诉机制可以且能够设立,主要是域外投资者对投资安全具有现实需求、东道国引进外资的需要、已有仲裁上诉机制的实践。第四章构建ICSID上诉机制的建议。本部分则是通过对以上及部分的分析总结提出关于构建ICSID上诉机制的建议。首先是构建ICSID上诉机制的原则与模式,一项制度、机制的出现必定有其特定坚持的原则,由于ICSID上诉机制的设立的特殊性(本身只有仲裁撤销制度)对上诉机制模式的选择也必须研究构建上诉机制应选择的模式问题;构建ICSID上诉机制的具体措施方面则包括:上诉机制建立的宗旨与目的、机构组成和上诉程序、适用范围和对象、上诉理由和上诉审查权限、上诉裁决的效力与执行等几个方面,就构建的细节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是针对ICSID上诉机制设立前以及设立后,我国应如何应对、如何合理运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结语。ICSID的成立既是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纠纷,它的成立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在新形势下,面对国际经济的飞速发展,应该积极的改变原有的不适应时代需求的制度。以上诉机制的设立消除原有的弊端,也可以适应投资争端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