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和分析归纳的方法。对不同的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并注重分析,在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试图在总结国际上的产品责任责任法律适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 本文共由三章构成,第一章是对当今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的相关问题所进行的探讨。首先是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当今的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顺应了当今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其次是具体的立法,包括一些国际公约和有关外国的立法,如1972年的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2007年的《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864/2007号(欧共体)规则》、2009年的《俄勒冈州侵权及其他非合同之债法律选择法案》等。这些立法反映了当今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立法趋势。 第二章是对当今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进行的探讨。当今国际产品责任的司法实践中采用了多元化的冲突法方法。主要有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方法、利益分析方法、最密切联系方法以及有限的意思自治方法。其中,“利益分析方法”在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既包括对政府利益的分析,也包括对当事人利益的分析,这是同产品责任实体法的政策色彩密切相关的。即使在运用最密切联系方法指引准据法的选择时,“利益分析”仍然显示出其明显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是对中国的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层面显示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僵化,而且不利于国际产品责任这一特殊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相比之下,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实现其明确和合理地解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的适用问题的目标所作出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其代表了中国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最新发展,但结合这一领域的固有复杂性,该法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